目前,離婚訴訟仍然是社會關註的熱點,也是基層法院民事訴訟的重點,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仍然是三分之二。三年來,寧安法院審理了近2000起離婚案件。為什麽離婚案件居高不下?為什麽當事人不選擇先協商,再去政府民政部門協商離婚?他們不得不選擇壹場令人心碎的官司去打官司。是因為他們無法協商,出於無奈,還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還是有其他的目的、理由和動機?筆者通過對近年來離婚案件的全面調查和綜合分析,發現現代離婚訴訟中的十大爭議焦點,並通過實例對當事人的爭議進行說明,使讀者了解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壹般原則和規定,對離婚訴訟和維權工作將起到壹定的參考作用。離婚糾紛焦點:夫妻感情是否確實已經破裂,法院是否應該判決雙方離婚。夫妻發生矛盾後,無法自行調解。壹方作為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主張與另壹方離婚,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告同意離婚,法院可以調解離婚,並出具離婚調解書;如果原告反悔,不想離婚,可以撤訴。但在原告堅持離婚,被告堅持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原告主張夫妻確實已經分手,被告主張夫妻感情還是好的,沒有分手。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怎麽做?原告的陳述合理還是被告的抗辯正確?如原告張南與被告李女離婚糾紛壹案,原告在起訴狀中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求離婚。庭審中,被告辯稱不離婚,原告認為被告無事生非,說原告無故有第三者,影響原告人格,以至於原告丟了工作,無法承受。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離婚。被告辯稱,原告沒有宣傳有第三者的問題。原告只是起了疑心,找原告單位領導反映情況,並不過分。這種情況下,法院是判決雙方離婚還是不允許離婚?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雖然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但從原、被告的陳述和申辯中可以看出,他們的關系已經不存在。原告起訴被告離婚,因被告不同意離婚而撤訴。半年後,雙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訴,表示夫妻關系已徹底破裂,原、被告分居兩年以上,符合離婚條件。故判決雙方離婚。如何確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應該由當事人向法院舉證,包括書證、人證、物證等。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將夫妻關系作為離婚案件的法定條件。什麽樣的情況可以確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了法定理由是: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5)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意見》規定:(1)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壹方因身體缺陷等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難以治愈的。(2)婚前不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確立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困難。(三)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病,婚後無法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結婚,或者在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長期無法治愈的。(4)壹方欺騙另壹方,或在婚姻登記中欺騙取得結婚證。(5)結婚登記後,雙方未共同生活,沒有和好的可能。(6)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 * *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七)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沒有和好的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分居滿壹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壹方通奸或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確實無法由無辜壹方起訴離婚,或錯誤壹方起訴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的。經過批評教育和處分,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錯誤的壹方可以再次起訴離婚。(9)壹方重婚,另壹方提出離婚。(10)夫妻壹方喜歡放松討厭工作,有賭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義務,經多次教育拒不改變,導致夫妻難以共同生活。(11)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壹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公告後發現無下落的。(13)被對方虐待、遺棄,或者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拒不改變,對方不理解的。(14)夫妻感情確實因其他原因破裂。離婚糾紛第二個焦點:結婚彩禮給沒給,給了多少,該不該返還。壹男壹女結婚,按照當地習俗,男方給女方壹定的錢作為代價,從幾萬到幾十萬不等。離婚時往往會有彩禮的糾紛。有的男的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有的女的辯稱是沒收或者沒收了這麽多,有的人辯稱不返還。這個比較常見。比如王楠與楊女離婚糾紛案,訂婚時,男方給女方父母4萬元,登記後兩人並未同居。離婚時,男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並返還彩禮4萬元。女方辯稱未收到彩禮4萬元,並提供了部分證據。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認定被告收受原告彩禮4萬元,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彩禮的性質是什麽,什麽情況下應該返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當事人壹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離婚糾紛焦點之三: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如何認定,如何分割。現在的離婚案件中,雙方往往會在分居與不分居的問題上經過壹番鬥爭後達成離婚協議。然而,經常會有激烈的財產糾紛。大家都想多分財產。有的人將夫妻財產視為個人婚前財產,更有甚者,藏匿、轉移、變賣夫妻財產,往往對夫妻另壹方造成傷害。法院處理的時候,主要靠當事人舉證。如果它拿不出證據,那就只好自認倒黴了。比如吳女與路南的離婚糾紛案,吳女與路某早已疏遠,埋下了離婚的種子。武女逐漸將夫妻存款轉移,尤其是夫妻分居時,不僅錢被轉移,家裏值錢的東西也全部轉移。離婚訴訟過程中,陸楠提到吳女什麽都沒說,吳女只是簡單說不知道或者不知道。特別是路南問那20萬存款去哪了,武女說日常生活都花了,看病去了,感情用了。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解釋,由路南舉證。路南說,我好久沒在家了,也拿不出什麽證據。最後我承認我吃虧了。關於婚前財產,婚後夫妻財產如何約定和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義務。,其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予賠償。第四十七條離婚時,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離婚糾紛焦點之四: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還是虛假債務如何認定和分擔?離婚案件中,事實清楚,有證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決雙方分攤的數額。但對於個人債務或夫妻同債,雙方往往會產生較大的爭議。更有甚者,當事人拿出了很多欠條或者找了壹批證人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老人為了生產、生活、孩子上學,欠下了很多欠條,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這成為夫妻離婚糾紛的壹大焦點,也是法院審理的壹大焦點和難點。比如胡女與田楠的離婚案,女方認為男方欠的債是男方的個人債務,自己列舉的壹大堆債務都認為是夫妻同債,為了讓男方多承擔債務,少分財產。法院審理查明,男方所欠債務雖為經營企業所欠,為夫妻同債,但女方所欠債務不具有真實性,故不予采納,並提出債權人認為債權成立可另行起訴,法院重新確認雙方債務分擔。在法律上,個人債務和夫妻債務有哪些規定,虛假債務如何處理?《婚姻法》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壹方婚前所借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及購買這些財產所產生的債務;2、夫妻為了家庭* * *背負了生活的債務;3.夫妻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債務,或者壹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債務,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壹方分擔的;4.夫妻壹方或雙方因治病、給病人治病而發生的債務,具有法定義務;5.因撫養子女而產生的債務;6、因贍養老人而產生的有贍養義務的債務;7.為支付配偶壹方或雙方的教育和培訓費用而產生的債務;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發生的債務;9、夫妻協議為* * *帶債;10,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同債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處理。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財產清償”。離婚糾紛焦點之五:婚生子女由誰撫養,如何確定。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都在爭著生孩子,有的是為了孩子的成長,有的是為了自己的養老,有的是為了自己的成功等等。,而且由誰來撫養孩子也經常有爭議(但也有不想要孩子的,因為想卸下包袱,或者因為害怕再婚,或者因為有其他秘密,我就不細說了)。比如趙女和錢楠的離婚案,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但雙方都是為了孩子而戰,女方為了孩子而戰到了執念的程度。訴訟中,男方將孩子藏在地裏,雙方達成協議,孩子由女方撫養,但女方只得到壹紙空文。盡管法律文件規定孩子應由女方撫養,但女方無法得到孩子。按照法律規定,子女撫養問題不宜強制執行,法官要做好當事人的工作。法律明確規定了子女撫養問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養母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離婚糾紛焦點之六:子女撫育費的標準是什麽,如何確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夫妻離婚時,往往會要求另壹方支付子女撫育費,這也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每個月多少、如何支付托兒費,雙方往往無法達成壹致,托兒方要求多壹些,對方要求少壹些,提出壹些實際困難。如劉某與程某離婚案,劉某要求離婚並撫養子女,程某同意離婚並撫養其婚生子女。但對撫養標準和給付金額存在爭議,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對於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按照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托幼費的數額。”離婚糾紛焦點之七:是否構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予支持。離婚訴訟中,約三分之壹的案件有壹方認為另壹方有第三者,如果協商離婚,就不提了。但部分當事人認為,由於對方第三者的存在,導致夫妻生活不得安寧,財產滅失,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精神損害,故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比如錢女訴馮楠離婚案,馮楠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是錢女和另壹個男人生的,孩子長得和另壹個男人壹模壹樣,沒必要做DNA鑒定。庭審中,馮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這有什麽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糾紛焦點之八:離婚期間壹方生活確有困難,如何處理。離婚時,起訴的壹方往往是想甩掉包袱。對於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困難,需要救助供養的壹方,通過離婚解除婚姻關系,不再履行夫妻之間的救助義務。但在離婚時,被告向原告提出了解決生活困難的要求,如無生活費、無住房、無照顧、無生活必需品等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調解,但調解不成,就要依法裁決,裁決要本著有利於困難壹方的原則。比如女傭和路南的離婚案,路南因為借了朋友的車,酒後駕車,導致終身癱瘓。女仆拒絕再為魯南服務,並提出離婚。路南要求女傭解決生活困難,特別是沒有經濟來源和無人照顧的問題。法院對此進行了判決,女傭給了陸楠壹次性經濟幫助。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七條規定,“壹方生活困難”是指根據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配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離婚後壹方沒地方住,很難住。壹方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存在的生活困難,而不是離婚後隨時求助。同時,對方有能力負擔,幫助也僅限於力所能及的範圍。根據上述解釋,經濟資助的具體措施是:(1)壹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困難時,另壹方可以給予短期、壹次性的經濟資助。(2)結婚多年後,如壹方年老、多病、殘疾且無經濟來源,另壹方應在居住、生活等方面作出適當安排,離婚時可給予長期經濟幫助。(3)在救助執行期間,被救助方另行結婚的,由其配偶撫養,救助方可終止給付。(4)原經濟救助實施後,要求繼續救助的,壹般不予支持。(5)離婚時,壹方可以以個人產權住房的形式幫助生活有困難的人,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離婚糾紛焦點之九:壹方下落不明,另壹方如何離婚,涉及夫妻間權利義務如何處理。近年來,壹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增多。為什麽下落不明?大多是壹方為了擺脫另壹方,和第三者私奔,或者下落不明。還有的是因為夫妻矛盾,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還有的是下落不明或者失蹤。對方等了很久,以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比如福女與高楠的離婚糾紛案,高楠失蹤已經三年,夫妻吵架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妻子、福女等丈夫起訴高楠離婚無望。法院在《人民法院報》公告,向高楠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並於當時當庭作出離婚判決,財產和子女壹並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二)第151條也相應規定:“夫妻壹方下落不明,另壹方訴請人民法院只判離婚,不申請宣告失蹤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由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公告送達失蹤人。”古人雲,夫妻本是林鳥大難來時各飛各的,月滿陰晴圓缺,人不可能有喜怒哀樂。夫妻離婚不再是社會街談巷議的話題。夫妻壹方提出離婚,另壹方協商不成,不再糾纏,基本達成離婚協議。但雙方的爭議基本圍繞以上十點展開。當然還有其他爭議,比較瑣碎,爭議較小,本文不討論。筆者希望本文能為人們提供離婚案件中主要糾紛的內容,並從中學習到壹些有益的東西,作為工作或訴訟的參考。不知道以上內容能否達到作者的初衷,請各位同事朋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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