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艾滋病給社會帶來的災難性後果,聯合國於2000年6月27日首次將艾滋病列為安全危機。中國艾滋病感染者人數急劇上升,很多有識之士都在呼籲盡快加強立法控制,否則艾滋病的流行將成為國家的災難。甚至有專家指出,對故意傳播艾滋病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並提出增設故意傳播艾滋病罪的立法建議。那麽,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攜帶者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罪該如何定罪?
第壹,不能以傳播性病罪定罪處罰。
有人認為可以按照傳播性病罪定罪處罰,筆者對此不同意。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的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或者嫖娼的行為。該條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性病的範圍,即“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沒有明確列舉更嚴重的性病和艾滋病。這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雖然都是性病,但艾滋病作為不治之癥,對社會的危害顯然比淋病和梅毒更大。故意傳播艾滋病和故意傳播梅毒、淋病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不能以同壹罪名定罪處罰。
就侵犯對象而言,傳播性病罪侵犯的是他人健康和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主要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艾滋病的故意傳播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甚至是公眾的安全。眾所周知,艾滋病還是壹種“絕癥”,沒有特效藥可以預防。而且,如果艾滋病患者故意將艾滋病病毒傳染給不特定的多數人,比如獻血、賣血等帶有艾滋病病毒的行為,其行為與投毒是壹樣的,侵害的不僅僅是某人的生命安全,更是社會的安全。犯罪對象決定犯罪性質,這兩種行為的對象不同,其行為性質也完全不同。
就行為方式而言,傳播性病罪必須以嚴重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為要件,其他非賣淫、嫖娼的傳播性病行為均排除在本罪之外。除賣淫嫖娼外,故意傳播艾滋病的方式還有很多,如捐獻帶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和血液制品、讓他人使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註射針頭等。這些途徑傳播艾滋病的危害不亞於賣淫嫖娼,甚至更大。如果將艾滋病的故意傳播僅限於賣淫嫖娼,顯然不利於打擊和預防艾滋病在其他方面的傳播。
從處罰上看,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條,故意傳播性病罪的處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這種處罰相當於傳播梅毒、淋病的社會危害性,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如前所述,由於艾滋病對人體的危害遠遠大於梅毒、淋病等傳統性病,所以故意傳播艾滋病的社會危害也遠遠大於故意傳播梅毒、淋病等傳統性病的社會危害。如果也按照新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對他定罪處罰,顯然有失公允,也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則。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將故意傳播艾滋病的行為界定為故意傳播性病罪是不妥當的。目前國外已有70多個國家通過立法追究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給他人的刑事責任,但沒有壹個國家以“傳播性病”定罪。至於是否應該增設故意傳播艾滋病罪來調整這種行為,筆者認為沒有必要。這裏沒有法律盲點。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傳播艾滋病的行為可以定罪處罰。
二、對特定人的感染應按殺人罪定罪處罰。
如果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攜帶艾滋病病毒,而不告知他人自己未采取任何措施,通過性行為或者其他方式將艾滋病病毒傳染給特定人,從而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為這種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
首先,由於艾滋病的不可治愈性,壹旦感染,無疑會被剝奪繼續生存的權利。因此,將艾滋病傳播給他人會侵犯他人的生命權,而不僅僅是健康權,這完全符合殺人罪的客觀特征。
其次,在沒有告知他人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行為人通過性或者其他方式將艾滋病病毒傳播給特定人的行為,無疑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實踐中,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有很多種,只要足以致人死亡,就是殺人。故意把艾滋病毒傳染給特定的人,只是剝奪他人生命的壹種特殊方式。結果和刀割槍擊壹樣,和故意殺人的客觀方面壹樣。
再次,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要求故意殺人的存在,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死亡的危害結果,但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據此,殺人故意可以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應該說,故意傳播艾滋病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這裏也有兩種情況:壹是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攜帶艾滋病病毒,為了圖謀殺害他人而希望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在不告知他人、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通過性行為或其他方式將艾滋病病毒傳播給特定人群,對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死亡的結果抱有希望,即直接故意的心理態度。第二,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為牟利或滿足情欲或其他目的,在不告知他人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或其他行為,對他人感染艾滋病的結果持放任態度,即間接故意。
可見,艾滋病患者故意將艾滋病病毒傳播給特定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特征,應當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在國外,這種行為已經以此罪定罪。比如在澳大利亞,只要認定被告人故意造成他人死亡,就不必等待受害人死亡,傳播艾滋病病毒的人就可以被控謀殺未遂。1997年9月,芬蘭以故意殺人罪(謀殺未遂)判處壹名與17名芬蘭婦女發生性關系的美國人14年監禁,且未采取措施隱瞞其艾滋病。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可以借鑒國外經驗,依據我國刑法以故意殺人罪對該行為定罪處罰。
三、對不特定的人進行感染的,應當按照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如果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攜帶艾滋病病毒,還通過讓人使用被汙染的針頭、捐獻血液或者血液制品、人體組織或者器官等方式將艾滋病病毒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安全的,應當以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因為此時,這種行為完全符合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就對象而言,由於艾滋病患者捐獻(出售)血液及血液制品,並讓人使用被汙染的針頭,從而將艾滋病病毒傳播給了不特定多數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社會治安是壹樣的。這也是它與故意傳播艾滋病殺人罪的主要區別。
客觀上講,艾滋病患者,在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告知他人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的情況下,與不特定的人發生性行為,或者讓不特定的人使用被汙染的針頭,或者向不特定的人捐獻(出售)血液、血液制品、人體組織器官。事實上,他們實施了有害或足以危及公眾安全的行為,導致艾滋病病毒傳播或存在嚴重傳播風險的事實。這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要件。
艾滋病患者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艾滋病病毒已經傳播的事實或者傳播的嚴重危險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或攜帶艾滋病病毒,但仍在不告知他人、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實施上述行為。作為壹個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他應該相當清楚艾滋病病毒被傳播的危險性,但出於報復社會、謀取非法利益或其他原因,希望或放任這種危險性的存在,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條件。
可見,當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攜帶者故意將艾滋病病毒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時,其行為已完全符合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按本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