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遵循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參與、倡導為主、獎懲並舉的原則,努力弘揚家風、凈化民風、端正社會風尚,增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道德自覺。第四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與文明行為宣傳有關的規劃和計劃;
(二)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監督檢查文明行為宣傳的實施情況;
(四)定期評估和通報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五)其他促進文明行為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文明行為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宣傳納入工作日程,確定相關機構和人員負責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指導村民委員會並協助有關單位宣傳文明行為。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國家工作人員和公眾人物應當帶頭示範。第八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及其促進作用,倡導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典型,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弘揚文明行為的氛圍。第二章文明行為規範第九條公民應當熱愛祖國,遵守法律,誠實友善,講禮貌,弘揚正氣。第十條公民應當培養良好家風,爭創文明家庭,遵循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節約、鄰裏團結等家庭美德。第十壹條公民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商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勤政務實。第十二條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壹)以積極健康文明的方式開展節慶活動;
(2)文明婚禮慶典,不攀比鋪張,拒絕高價彩禮,減輕人情負擔;
(三)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喪事,節地節地生態葬,通過鮮花、植樹、網上祭掃、清理墓碑、誦讀悼詞等方式開展文明祭祀;
(四)崇尚科學,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五)合理消耗,節約水、電、燃油、天然氣等資源;
(6)垃圾分類投放;
(七)文明用餐,講究餐桌禮儀,不飲酒過量,愛惜食物,餐後將剩余食物打包;
(8)公共場所著裝得體,不袒胸赤膊,不大聲喧嘩,不說臟話;
(9)等候服務依次排隊,先乘電梯後上;
(十)規範公共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不得隨意丟棄、損壞;
(十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時,遵守乘車規則,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乘客讓座;
(十二)遵循文明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十三)文明上網,樹立網絡道德意識,自覺抵制網絡謠言,不瀏覽不良信息,不破壞網絡秩序,不沈迷虛擬時空;
(十四)通過鼓掌、豎起大拇指或者其他方式及時鼓勵文明行為;
(十五)法律法規倡導的其他文明行為。第十三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為:
(壹)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和燃放孔明燈籠;
(二)經營活動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出店、占道經營,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方法以高噪聲招攬顧客;
(三)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的;
(四)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參加遊園、集會等活動時不服從現場管理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