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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中國需要復興嗎?

編者按:針對劉峻寧“中國,妳需要復興”的吶喊,秋楓先生指出,中國更需要的不是“人的解放”和啟蒙的重建,而是道德和社會的重建。雖然他們對* * *的認識是為了恢復和復興社會文化傳統,推動和呼籲中國精神的變革,但他們的分歧構成了“中國需要復興嗎?”。在這期特刊中,秋楓先生的另壹篇文章深入闡述了他的觀點,令人振奮,頗有啟發。請讀者註意。

崔衛平的《我們的尊嚴在於價值理想》介紹了啟蒙運動的思想資源,闡述了君寧先生提出的“個人至上”的命題。她恰如其分地指出:“任何關於個人尊嚴和自由的理論,其實都是社會理論,不僅僅是關於個人,而是關於如何在社會生活中維護個人自由的理論。”但我有點驚訝地發現,她的文章很少關註社會,幾乎全是討論個人。她呼喚文化現代性和審美現代性,而在她看來,現代性的核心內涵是每個人都引導自己,自己創造人生的價值和意義。她還呼籲鍛造和刷新人性。當然,鍛造的主體還是理性自足的個體。

這是壹套關於現代性的標準辯論,是在中國盛行了近百年的啟蒙話語。但我壹直質疑這種話語在中國的相關性,這也是我質疑“中華復興”命題,提出中國需要的是道德重建和社會建設的依據。當然,要支持這壹判斷,我們需要探討如何理解人的本質、理性的本質、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人存在的意義及其尊嚴等最深刻的哲學和倫理問題,這就是文藝復興及其精神的直接繼承者——啟蒙運動。

啟蒙運動的迷信復興致力於發現人類,隨後的啟蒙運動是人類脫離自身的不成熟狀態,其主要手段就是康德所說的“有勇氣使用自己的理性”。換句話說,每個人都用自己的理性和自我引導,自己創造人生的價值和意義。所以從18世紀開始的啟蒙運動,長期以來被稱為“理性的時代”,也是壹個個人主義的時代。

然而,越來越多的思想史家意識到,中世紀,從11世紀算起,也是壹個理性的時代,壹個發現人的時代,壹個古典文化復興的時代。從19年底開始,以阿克頓爵士為代表的嚴肅歷史學家不再談論所謂的“中世紀的黑暗”。事實上,中世紀的經院哲學代表了理性精神,使古典哲學復活。美國偉大的法律史學家波爾曼的研究表明,現代西方法律傳統是由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於1075年開創的,而現代憲政則是在英國中世紀的歷史進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說,構成現代性核心因素的思維方式、法律和政體,是植根於中世紀的,而不是近代啟蒙哲學從理性的天堂扔給世界的大餡餅。

誠然,中世紀有黑暗的壹面;但這樣的評論同樣適用於現代的“現代性”。如果我們能夠意識到中世紀的另壹面,我們或許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對自負的現代性和誇張的啟蒙話語保持清醒。現在可以越來越清楚地看到,歐洲啟蒙運動的話語從壹開始就是自負和誇張的:它把它之前的中世紀描述為黑暗,但它帶來了個人的解放,也創造了另壹種黑暗或黑暗的可能性。

啟蒙哲學同時是個人主義和理性主義。古典和中世紀哲學認為,人作為壹個整體存在於壹個有序的宇宙中,宇宙只是其中的壹個環節,他的目的是真善美。在啟蒙哲學中,人成為壹個自足的實體,他是宇宙的起源。個體具有雙重屬性:他的驅動力是無止境的物欲,如自我保存或征服他人,這是人的本質特征。但同時,人具有無限的完美理性,能夠看到實現上述欲望的手段。所以,近代以來,人們成為壹種善於理性利益計算的“經濟人”,經濟學的帝國主義傾向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從笛卡爾、萊布尼茨到法國啟蒙運動,壹代又壹代的現代哲學家都是從這個原子個體出發,用邏輯演繹來構建所有的社會同構形式。古典和中世紀哲學認為,家庭、職業集團、城邦等從小到大的社會同構是人為了達到目的而自然生成的,使人趨於完美。到了啟蒙哲學,這些東西都成了個人意誌的產物,甚至家庭都是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獸欲,通過契約來構建的。在康德看來,婚姻是“兩個不同性別的人想要終身占有對方的性功能的結合”,婚姻和家庭沒有任何社會或文化價值。今天的經濟學家用市場交換原理來分析愛情和婚姻,是這個邏輯的自然延伸。

這種原子個體通過自由選擇來構建社會的思想被哈耶克恰如其分地稱為“建構主義理性主義”。啟蒙哲學家認為,只有通過個體契約有意識地構建的社會,才是最適合人性的社會。另壹方面,也可以說人完全可以按照理性的設計達到完美。這個概念直接關系到國家控制、計劃體制以及給人類帶來巨大災難的各種烏托邦。

至於壹切道德、信仰、社會組織等制度,也都是人們通過契約構建的。現存的道德、信仰、社會組織等傳統體系,必須在啟蒙哲學家組成的理性法庭上接受審判。如果他們不能通過理性的考驗,他們應該被摧毀。啟蒙哲學家進壹步承諾,在這個廢墟上,可以按照理性塑造新人,通過這些新人的意識結構,可以形成新的道德、新文化、新的信仰和新的社會組織形式。這種信念從法國大革命壹路傳到中國,形成新文化運動,壹直延續至今,改造人性成為無數仁人誌士的理想。

可以說,啟蒙哲學為了擺脫所謂的“不成熟狀態”,不惜驅逐上帝,人自己卻成了上帝。人類主宰自然和社會的唯壹資格是擁有自然理性。啟蒙運動的原因是單壹而單薄的。按照從亞裏士多德到托馬斯·阿奎那的傳統,人的理性是人與動物的根本區別,所以非常珍貴;但是人的自然理性必須依靠經驗。另壹方面,理性是有限的,啟蒙和習慣對人的存在同樣重要。啟蒙哲學只承認個人的自然理性,而拋棄經驗。真理和智慧只有通過個人的自然理性才能獲得。

人成為神,理性面前人人平等,為大眾民主制度開辟了道路。以智慧的名義統治少數人不再是正當的。然而,這壹論點也為絕對絕對主義鋪平了道路:時任英國國王詹姆斯壹世認為,既然每個人都只有自然理性,那麽國王就可以像法官壹樣親自審理案件,他可以不經國會同意隨意修改法律。以賽亞·伯林“積極自由”的可怕政治後果可能只存在於後啟蒙時代。因為,如果人的理性是平等的,意誌就會從後門溜進來,意誌堅強的個人或群體就可以按照自己的理性改造世界和人類。法律只是強者的意誌,可能是獨裁的個人,也可能是某個集團,也可能是大眾。啟蒙運動之後,每個人似乎都是法律實證主義者。但是,如果統治和法律只是意誌的問題,無論是善還是惡,那麽法治和憲政就失去了基礎。

當然,我不會像啟蒙者描述中世紀那樣描述啟蒙運動。啟蒙真正把人從束縛中解放出來,釋放了創造力。但這並不是啟蒙運動的唯壹結果。啟蒙運動還用壹種偏見取代了另壹種偏見:它創造了壹種理性的迷信和對個人欲望的隨機認同。當中國人呼喚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的時候,我們真的需要深入思考啟蒙運動的另壹個後果。

個人尊嚴不在個人。從胡適到,再到殷,直到今天,這種激進的啟蒙傳統壹直在中國傳承著。因為他們敏銳地意識到個人所遭受的壓迫和普遍自由,他們的本能反應是解放個人。當然,他們並沒有否認道德、信仰和社會的價值,但他們的討論中有壹個奇怪的兩階段解決方案:壹是摧毀舊的政治、道德、信仰和傳統,把個人從束縛中解放出來,成為壹個新人,享有純粹的自由和至高無上的尊嚴;然後新來者可以自由地制定新道德、新文化和新制度,產生新權威,享受新生活。

然而,已故美國學者愛德華·席爾斯(Edward Schiers)曾精辟地指出,任何推倒傳統重新開始的努力都只會導致壹片廢墟,不可能成功地重新開始。近百年來,主流知識分子壹直致力於徹底推翻的工作。每當他們遇到重大的政治、社會和文化挫折時,他們的本能反應是更徹底地解放個人。然後,中國的文化、道德、社會等領域進入了被分片啟蒙的困境,新的道德卻回不來。正是這種狀態,讓中國很多人義無反顧地成為物質和權力拜物教的追隨者,不再承認世界上有對有錯,有對有錯。雖然中國離現代化還很遠,但社會上明顯充滿了現代性的兩種典型精神癥狀:物質主義和由此引發的虛無主義。

要建立人的尊嚴,也就是要對付這種物質主義和虛無主義,當代中國確實需要壹種精神上的變革。但是,繼續解放個人,讓每個人更絕對地為自己立法,似乎是相反的。因為,在沒有“元規則”的前提下,每個人都為自己立法,結果必然是個體的獸欲釋放得更加猛烈。

個人的尊嚴需要在超越動物存在的層面上,即在人類的社會和道德存在中找到。當人們淪為孤立的個體時,就沒有尊嚴可言。人的尊嚴必須體現在與他人的關系和各種* * *。

因為人被還原為欲望的實體,霍布斯說,人的尊嚴和自由只存在於法律無法控制的地方。所以,最大限度的自由只存在於自然狀態,即每個人都與每個人交戰的狀態。這樣的尊嚴和自由是狼的自由,對人來說當然毫無意義。這種霍布斯式的尊嚴悖論表明,羅賓遜的國家與人的尊嚴無關。

因此,重申人類價值尊嚴的希望,不是繼續解放被孤立的個體,讓他們的欲望更加不受阻礙地放縱,而是通過某種道德重建和社會建設運動,讓個體學會與他人共處,即個體積極參與到自己所依賴的文化、道德和社會中。在這個過程中,個人會發現自己和他人的價值和尊嚴。

所以需要有壹套讓個體有尊嚴地合作的規則,也就是讓個體保持尊嚴的道德規範、法律規則、商業慣例、文化習俗等等。當代中國需要的精神變革,是讓每個人都有能力在與他人的互動中生成這樣的規則。這種能力在壹個空無壹物的個體中是找不到的,因為這個自稱主權的個體排除了他人的存在;因為形成規則所需的理性遠遠超過個人自然理性的潛力;因為,正如博弈論揭示的那樣,純利己的理性計算無法形成合作規則。自由人只能在元規則下的互動中生成趨向自由和尊嚴的規則。

在這方面,另壹種啟蒙傳統可以給我們提供足夠的啟示。

另壹種啟蒙傳統說到啟蒙運動,人們馬上會想到巴黎的“啟蒙哲學家”以及由此演變而來的歐洲理性主義傳統。然而,啟蒙運動的真正發源地是英國,法國啟蒙運動是壹個“落後”國家的知識分子對前者的成功所做的激進解釋——這樣的解釋對於同樣處於落後狀態的中國知識分子來說壹直是致命的。

但從1990年代開始,人們開始關註西方理性主義和個人主義的另壹種傳統,即哈耶克的“英國自由主義”,這種傳統是建立在英國普通法傳統基礎上的。這種啟蒙傳統強調個人自然理性的有限性。16年末和17年初的普通法法學家愛德華·庫克爵士精辟地闡述了這壹點。他反對詹姆斯國王絕對君主制的論點是,普通法是無數代法官司法“技術理性”的完美成就,高於任何個人的理性。因此,沒有人有資格或有能力改變普通法——即使是國王或國會。由此,他得出了憲政的根本原則:國王必須服從法律。以此類推,國王或國會無權改變道德,無權幹預文化,無權幹預社會,無權控制市場。因為,所有這些制度所包含的智慧,不是國王或議會成員的理性所能完全理解的,它們屬於並且只屬於相應體的全體成員。集中表現為蘇格蘭道德哲學的英國啟蒙運動繼承了這壹普通法理性傳統。正如哈耶克所說,英國的個人主義“首先是壹種社會理論”,從社會的角度去理解人。

個體的存在依賴於許多個體無法理解的正當行為規則,但最終幫助個體形成穩定的預期。人是首先遵守規則的動物,因為這些正當行為的規則包含了無數人的智慧。當然,規則不是神聖的,人們也可以通過自己的行動和不斷的互動來創造新的正當行為規則。但這種創新只是在傳統的邊緣進行。道德、法律、文化、社會組織不可能是絕對完美的,但借助於人們在其中的努力,可以由差變好,這也是個體自由擴張的過程。換句話說,個人在道德、法律、文化和社會的現有框架內通過邊際創新尋求自由,不可能將其分為先解放後重建兩個階段。自由是與人的自我馴化和相互馴化同步的。

在這個過程中,非常重要的是“元規則”。沒有元規則,人與人的互動就無法進行。它們為人類的行為設定了客觀的規則,這些規則可能表現為法律、現有的倫理規範,或者習俗和慣例,以及法律。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也不是完美的,但是遵循這些規則,我們可以在每個人的創造力的幫助下,與他人合作,產生新的規則來擴展我們的自由。正是那些元規則向個體傳遞了超越個體短視的持久價值,比如善,而這些先驗價值賦予了個體行為意義——意義不是個體自我生成的。

所以,個體的自由和尊嚴,不是為了逃避他人,不是為了在叢林中把他人當成敵人,不是為了把文化、道德、社會當成實現私利的純粹工具。社會性是人類生存的基本特征。道德、文化、社會是人的本質。只有在具體的道德、文化和社會中,人們才有資格和必要談論自由和尊嚴。自由並不意味著解放,而是意味著人在規則之下卻能不斷創新規則。人生活在社會中卻能改善社會。自由呈現為壹個逐漸擴展的過程,而不是壹種終極狀態。人類尊嚴反映在這種對自由的明智追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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