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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宅”成了壹個尷尬的話題。買賣的時候要多註意。

買房是中國普通人生活中的壹件大事。風水在中國自古流傳,認為“吉祥屋”是與主人追求安居樂業、健康吉祥有關的吉兆。所以,買房壹旦遇到“鬼屋”,真的很煩。

現在因為房價的原因,南京的二手房交易非常火爆。在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數人關心的是房價和學區房,大多數人想不到房子的不祥和吉祥問題。但是因為交易的是二手房,所以遇到的概率不大,但是問題確實存在。作為律師,每年都會有客戶問買了鬼屋怎麽辦?買賣雙方協商不成,只能打官司。

看來“鬼屋”的確是二手房市場上壹個無法回避的“尷尬話題”。但在市場上無法避免,在法律上可以避免。關鍵看妳怎麽簽合同。

其中壹個案例

發生地點:鼓樓區

35歲的吳先生和妻子在南京經營壹家小吃店。為了孩子入學入籍,他們花了654.38+0.4萬多元在鼓樓區買了壹套學區房。搬進來後,吳先生聽說這棟房子十年前就已經“死了”,心裏開始不安起來。

吳先生到附近派出所查詢,發現這棟房子在10年前確實發生過壹起命案:壹名吸毒人員進入原房主家中行竊,被壹名買菜的老人抓住後,老人被兇手殺害並焚屍。雖然距離命案已經過去了10多年,但吳先生的妻子聽說後非常難受,堅持要搬出房子。

不敢住新買的房子,由此產生的問題壹個接壹個。誰敢接手“鬼屋”?如果再賣,能藏起來嗎?壹旦說實話,房子就算買了,價格也會低很多。這些損失我該怎麽辦?

於是,吳先生將原房主告上法庭,索賠654.38+0.5萬房屋損失。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命案”與房屋交易分離多年,當年命案發生時被多家媒體廣泛報道;原房主壹家壹直住在這棟房子裏,直到房屋交易之日。於是,吳先生要求原房主在10年後賣房時,說出當年親人慘死的真相,這是無理取鬧,是為了揭開原房主家庭的傷疤。據此,法院認定原所有人不構成故意隱瞞殺人事實。

至於殺人事實是否會導致房屋價值貶值,鼓樓法院認為,吳先生目前仍是房東,不存在倒賣房屋的事實,因此沒有證據使交易價值貶值。

最終,法院駁回了吳先生的訴訟請求。

案例2

發生地點:江寧區

和吳先生壹樣,江寧的趙女士最近也在為“鬼屋”發愁。

趙女士在南京努力工作了八年。早在八年前,她就看中了江寧的壹棟新樓。她剛開始沒有,現在這棟樓的二手房價格翻了壹倍。結婚指日可待,婚後準備生孩子,趙女士不再猶豫,決定采取行動。通過中介,她看中了該樓盤的壹套二手房,總價1.5萬元。在與對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趙女士支付了90萬元的首付款,並申請了剩余房款的公積金貸款。在接下來的兩個月裏,趙女士與原房主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過戶後,趙女士準備對新買的房子進行裝修,卻意外聽鄰居說,這套房子發生過跳樓事件。這嚇壞了趙女士。為了證實傳言,她多次聯系核實原主人李。李稱跳樓事件確有發生,但不影響其居住。他沒必要告訴趙女士這壹切。見知道了真相,李主動“道歉”,便沒有了下文。

李的態度讓很生氣。她找到原來的中介小王,質問小王:妳給她推薦這套房子的時候,為什麽不先確認壹下房子的好壞情況?誰知,中介小王壹攤手,道:“趙姐,當初是我問的。房東說,這個房子是幸運的房子,什麽都沒發生。妳看,我們在購房三方協議中也註明了‘幸運屋’,我們對房子的理解僅限於業主的承諾。請原諒我!”

趙女士不知道怎麽辦,就來找我咨詢。據我了解,在二手房市場,80%的業主是不會把鬼屋的信息告知房屋中介的,否則很難把房子“賣出去”。其次,目前的中介市場,只有少數中介公司建立了“鬼屋數據庫”。據北京某中介統計,北京已備案“鬼屋”2000多套,南京情況不明。

所以,無論買家多麽謹慎,也不壹定能有效判斷和排除鬼屋。

教妳壹招

買二手“鬼屋”怎麽辦?

“兇宅”不是官方或法律的定義,關於“兇宅”這個概念是屬於善良風俗還是封建迷信,還存在很大爭議。在目前的糾紛解決實踐中,律師首先要出招:首先,購房者必須在購房協議或通過中介簽訂的三方協議中記錄房屋的命運多舛的情況,並對賣方施加房屋信息披露的義務。

如果賣房人書面承諾所售房屋“正常”,但買家在交易後發現自己買的是“鬼屋”,可以認為原房主構成“欺詐”。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壹旦購房者向法院起訴,很容易獲得法院對“貶損費”的支持,甚至有權要求法院判令撤銷購房協議,這樣才有可能達到“退房”的目的。

我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任何商業關系都應該以“誠實信用”為原則。“鬼屋”,即出現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會嚴重影響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從而降低交易價值,雖然客觀上不會影響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這是房子的壹個主要缺陷。

因此,自買賣開始,賣方就有義務按照誠實信用的交易道德,向買方如實披露“鬼屋”信息。在賣方故意隱瞞鬼屋信息,故意違反告知義務的情況下,買方依法維權當然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述觀點的依據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或者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因為“鬼屋”嚴重影響了買受人的購買欲望,是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的重大問題,違背了買受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隱瞞“鬼屋”的信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在上述情況下,趙女士有權訴至法院,或請求法院支持“貶損費”,或在李姓賣方書面承諾是吉利房的情況下,請求法院直接解除麻煩的購房合同(賣方必須全額退還購房款、稅費等損失)。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2。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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