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壹)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包括第65438條+0-7條。該部分主要是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情形、無效損失的承擔以及新的“白紙黑字合同”的效力,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包括承包人無相應資質、借用資質、規避強制招標、中標無效、發包人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勞務分包的發包人不是總承包人和專業分包人(專業承包人)。
2、施工合同規定了對建設工程造成損失的責任。根據本部分規定,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給發包人和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因借款資格導致合同無效的,貸款人和借款人對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3.規定在新的“白紙黑字合同”下,合同內容以中標合同為準。在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情況下,招標人與中標人在中標後簽訂“白紙黑字的合同”,即“實質性權利義務與中標條件不壹致的合同”,其權利義務按照中標合同確定。同時,該部分還規定,變相降低工程價款的合同內容無效。
二、工期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壹)“工期”的內容為第八條-11。本部分主要是關於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期延長的規定,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指定確定開始日期的標準。根據該部分的規定,壹般情況下,工程的開工日期以開工通知中規定的開工日期為準,在某些情況下,開工日期為滿足開工條件的日期和承包人的實際開工日期。根據上述規定不能確定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相關文件規定的時間和時間確定實際開工日期。2.規定了確定實際完工日期的標準。根據本部分規定,壹般情況下,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特殊情況下,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如果發包人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的工程,則工程移交占有權的日期應為竣工日期。
3.規定了工期延長的確定。根據該部分規定,當事人約定應當以簽證等書面形式確認工期延長的,按照約定的方式確認。發包人不認可工期延長請求,但承包人能證明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監理人申請工期延長,且延期理由符合合同約定的,應予支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工期延長申請視為未在約定期限內延長的,按照約定辦理。在施工過程中,因質量爭議需要進行質量鑒定,經鑒定質量合格的,鑒定期延長;不合格,承包人的工期不予順延。
三、工程質量問題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壹)“工程質量問題”的內容包括第12-18條。這壹部分主要是關於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質量訴訟和反索賠程序、缺陷責任期,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規定了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該部分規定:(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由承包人承擔,並進行修復、返工或重建。承包人拒絕修復的,發包人可以減少工程款。(2)因發包人過錯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發包人的過錯包括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發包人提供的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發包人提供或者指定的設備、材料不合格,發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承擔的分包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同時規定,發包人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的工程,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質量不合格為由要求拒收或賠償;承包人應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3)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責任。
2.規定了承包人工程質量訴訟和發包人反索賠的審理程序。本部分規定:(1)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為被告提起訴訟。(2)承包人提起的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發包人以工程質量問題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合理的修復費用的,法院可以合並審理。(3)保證人未及時履行保證義務,造成損失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建築物的損壞均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規定了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該部分規定:
(1)缺陷責任期滿後,發包人應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約定期限內竣工驗收的,質量保證金在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且雙方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後90天退還;
(2)當事人未約定缺陷責任期的,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年;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約定期限內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90天後開始計算,為期兩年。
四。《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關於工程計價結算、預付款和未付款項的司法解釋(壹)》關於“工程計價結算、預付款和未付款項”的問題,包括第19-27條,主要是關於建設工程計價結算、預付款和未付款項的利息計算如何計算,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工程計價結算的標準和方法(1)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進行計價結算。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方式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計價結算工程款。
(2)設計變更的估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雙方不能就設計變更的計價達成壹致的,可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計價標準進行結算。
(3)有爭議的工程量計量問題。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應當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予以確認。如果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則可以根據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4)“白紙黑字合同”的情況下如何結算。無論是強制招標項目還是自願招標項目,當事人簽訂的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規定的工程範圍、工期、工程質量和工程價款不壹致的,應當以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在自願招標項目中,發包人中標後,與承包人另行簽訂的合同偏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將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但因客觀情況發生不可預見的變化而另行簽訂合同的除外。
(5)數個合同無效的估價依據。同壹個工程的幾個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按照實際合同和最終合同對工程價款進行折價補償。
(6)結算文件審查中的“默認”制度: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不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按約定處理;承包商有權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2.承包人墊付利息的計算與未付工程款不同,司法解釋對這兩種情況的處理完全不同。
(1)對墊付利息有約定的,按約定;對預付款的利息沒有約定的,可以不計息。有約定利息的,應當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其利息,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預付款支付時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掛牌利率的除外。如果沒有約定預付款的利息,則不支持承包商的利息要求。
(2)沒有約定預付款的,視為工程欠款。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工程預付款的,應當作為工程欠款處理。
3.計算業主欠承包商的工程款利息
(1)未支付工程款利息標準。當事人對未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掛牌貸款市場利率計算利息。
(2)項目未付利息的起始日期。利息應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和支付。當事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b)如果建築工程未交付,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日期;(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五、工程鑒定問題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壹)關於“工程估價”的規定包括第28-34條。這壹部分主要是關於建設工程造價鑒定和其他鑒定問題的規定,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1.在訴訟、仲裁過程中,雙方未能就合同價款達成壹致意見的,除合同中不要求估價的部分外,當事人可以申請造價鑒定。約定固定價格的,即不需要進行造價鑒定,即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前簽訂和解協議,壹般不需要做成本鑒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壹方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造價鑒定的,法院不予準許。
3.訴前費用協商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明確表達的意思。訴訟前,當事人* * *委托相關機構和人員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意見。訴訟壹方不認可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明確表示受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4.鑒定的範圍是有爭議的事實。當事人對案件的部分事實有爭議的,除爭議事實的範圍無法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對全部事實進行鑒定的以外,只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
5、壹審未認定,二審能否認定,由法院依法認定。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理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說明。當事人經解釋後未申請鑒定,又不繳納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後果。在第壹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未申請鑒定、未繳納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人民法院認為在第二審訴訟中需要申請鑒定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6.法院應當依法確定委托鑒定的事項、範圍和期限。法院認可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和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確定委托鑒定的事項、範圍和期限。
7.質證應當在雙方有爭議的認定基礎上進行。鑒定人以未經當事人質證的爭議材料作為鑒定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該材料進行質證。質證法院認為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依據該材料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六、工程款支付的優先權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壹)關於“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規定包括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二條。本部分主要規定了優先權的主體、優先權的效力、行使優先權的前提條件、放棄優先權的範圍、期限和效力,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與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2.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優先效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等債權。
3.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是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未完建設工程合格的,承包人也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裝飾工程承包人要求折價或者拍賣裝飾工程並優先受償的,裝飾工程應當符合折價或者拍賣的條件。
4.工程款優先支付的範圍工程款優先支付的範圍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設工程價款範圍的規定確定。建設工程價款逾期支付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能作為優先權主張。
5.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自發承包人支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6.放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效力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約定壹般有效,但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的,該約定無效。
七、實際建設等問題
1.分包商和非法分包商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根據這壹司法解釋的規定,轉包商和非法轉包商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後,在所欠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判決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2.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實際施工人享有代位權。因分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與債權相關的從權利,影響到期債權的實現,實際施工人可以向發包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3.關於適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問題(壹)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規定,本司法解釋自2021、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第壹、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但也要註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