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土地征收有相應的規定,對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有明確的補償機制。在中國進行這種賠償時,是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下面南京江浦征地補償怎麽做,為大家解答這些問題。南京市浦口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壹、南京市江浦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省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2003〕131號)、《寧(鄭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本辦法適用於在剩余國有土地上拆除原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以及拆除後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改建或重建的房屋,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公路、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和實施規劃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依法對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第四條浦口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轄區征地拆遷補償的統壹管理。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征地拆遷事務機構具體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工作。區勞動保障、建設(規劃)、規劃、物價、財政、監察、公安、司法、民政、農村經濟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耕地數量變動臺帳,做好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耕地數量增減的統計工作。第五條因建設征地拆遷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等費用;征地拆遷補償款必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拖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掌握和使用的征地拆遷補償費應當實行財務公開,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情況應當向集體成員公布。前款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標準按行政範圍分兩級確定: (壹)第壹級為泰山街道、丁山街道、姜妍街道、潘城鎮的行政範圍。(2)第二層次是珠江鎮、喬林鎮、湯泉鎮、星甸鎮、石橋鎮、永寧鎮、烏江鎮的行政區域。第六條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征地拆遷補償管理第七條區國土局在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街道(鎮)、村以政府名義進行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門或者單位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的,補償以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征收土地所在街道(鎮)、村進行公告,為期不少於7天。第八條未按照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發生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補償安置標準的爭議,由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征地拆遷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權利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土地,不得阻撓。第九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未足額支付前,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支付土地款(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的除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支付後,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土地交付。第十條建設征用土地的,區土地管理部門、市、區征地拆遷事務機構和建設單位應當簽訂征地補償拆遷事務協議。第十壹條實施被征地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將被征地房屋拆遷方案報區國土資源局審核,經批準的,必須在被拆遷房屋所在街道(鎮)、村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7日,並按照批準的方案實施拆遷。第十二條拆遷人應當在實施拆遷前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拆遷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賠償的形式和金額。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區人民政府決定。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作出後,拆遷人根據裁決實施拆遷,但被拆遷人仍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三條征地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發給《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證》,持證後方可上崗從事征地房屋拆遷工作。第三章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第十四條土地補償費按照土地補償費的綜合標準計算。第十五條土地補償費按下列規定支付和使用: (壹)土地補償費總額的70%納入被征地農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資金。(2)土地補償費總額的30%支付給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條經批準占用國有農場、林場、果牧場農用地,對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標準支付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和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其人員不納入被征地農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第十七條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及附著物所有者所有。青苗補償費按壹季農作物產值計算。多年生經濟樹木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樹木和珍稀觀賞樹木(苗)可以移植,由建設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或作價收購。征地公告後,突擊種植的青苗、樹木不予補償。第十八條農田水利和機電排灌設施、電力、廣播、通信設施等附著物,可以遷移的,由建設單位支付遷移費;不能移動的,由建設單位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如有必要遷移墳墓,應當予以公告。公告費和搬遷費由建設單位支付。第十九條經批準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合同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用地期滿,由臨時用地使用者負責恢復原土地使用狀態;造成損失無法挽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對臨時使用的耕地,使用者不能自行開墾的,可以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委托開墾協議,並支付相關費用。我國土地補償分為土地補償費、青苗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費。相關征地地區的土地、政府、物價、財政等部門應積極開展征地前調查,保護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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