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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22)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秩序,維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公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房屋租賃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部門配合、防範風險、屬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全市房屋租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推進各部門執法聯動,協調處理房屋租賃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房屋租賃管理聯席會議由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房產、城管、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網上信息、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參加。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房產部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房屋租賃管理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並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房屋租賃管理矛盾糾紛的調處,受房產部門委托辦理轄區內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做好房屋租賃知識和使用安全的宣傳,開展房屋租賃日常檢查,加強對轄區內房屋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市房產部門是本市住房租賃的主管部門,負責住房租賃的統籌規劃、指導、監督和考核等監督管理工作。區、江北新區房產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網信、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住房租賃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經費投入。第七條房地產、房屋租賃、房地產經紀等行業協會。應當接受房產部門的指導,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建立行業服務質量信譽評價機制,組織房屋租賃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公開發布房屋租賃行業風險提示,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相關管理工作。第二章租賃和出租第八條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出租房屋在建築、消防、環保等方面符合標準和要求,具備必要的供水、供電條件。

人均租賃住房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市房產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廚房、衛生間、陽臺、車庫、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居住。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無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房屋權屬材料的;

(二)* *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 * *人同意的;

(三)被依法查封的;

(四)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五)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條房屋改建、裝修用於出租的,裝修後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設備和空氣質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

非住宅房屋改建為出租住宅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手續。第十壹條發布租賃住房房源信息,應當註明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真實有效的信息。房產部門應當為房屋權屬信息提供核實服務。

住房租賃企業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同壹房屋在同壹互聯網平臺上只能發布壹次,通過不同渠道發布的房屋信息應當壹致。

租賃房屋已經出售或者委托被撤銷的,住房租賃企業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及時撤銷房屋信息。第十二條房屋租賃實行實名交易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詢、核實相關信息。第十三條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市房產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出租人和承租人參考。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房產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房屋租賃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房屋權屬材料;

(2)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和其他合法證件。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辦理房屋租賃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房屋租賃企業出租房屋,由房屋租賃企業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房屋租賃合同訂立的,可以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房屋租賃當事人、房屋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虛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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