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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誌願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誌願服務活動,保障誌願者、誌願者組織和誌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誌願服務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憲法、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誌願者、誌願者組織、誌願服務對象和誌願服務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和其他資源,自願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行為。第四條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誠實、平等的原則。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倡導和支持誌願服務活動,將誌願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為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六條市和區(縣)誌願者協會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活動。第二章誌願者第七條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為社會和他人提供誌願服務的個人。

未成年人經監護人同意,在成年人的指導下,可以參加適合其年齡和身心狀況的誌願服務活動。第八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二)參加與誌願服務相關的培訓;

(三)對誌願者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請求誌願者組織幫助解決誌願服務中遇到的困難;

(五)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利。第九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維護誌願者和誌願者組織的形象和聲譽;

(二)履行誌願服務承諾;

(三)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不得損害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五)不得作為誌願者從事營利性活動;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第三章誌願者組織第十條本條例所稱誌願者組織是指市、區(縣)誌願者協會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及誌願者協會基層誌願服務組織。

誌願者協會可以在街道(鎮)、社區(村)設立相應的誌願服務中心(隊、站)等基層誌願服務組織。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成為誌願者協會的單位會員。第十壹條誌願者協會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

誌願者協會應當依法開展活動,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社會的監督。第十二條誌願者協會的職責是:

(壹)負責誌願者招募、培訓、考核和表彰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誌願服務計劃,組織誌願服務活動;

(三)指導單位和個人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四)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為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接受、使用和管理誌願服務經費和物資;

(六)開展誌願服務的宣傳交流活動;

(七)履行誌願者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誌願者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和基層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按照誌願者協會章程的規定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第十四條誌願者組織應當建立誌願者註冊制度,鼓勵誌願者註冊。

誌願者組織應當向註冊誌願者發放誌願服務證書、誌願服務記錄本和誌願服務標誌,其具體樣式和管理辦法由市誌願者協會統壹規定。第四章誌願服務第十五條誌願服務主要包括助殘扶弱、扶貧濟困、教書育人、環境資源保護、搶險救災、拯救生命、治安防範、法律援助、社區服務和大型社會活動等。

誌願服務的主要對象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對象、突發災害的受害者以及其他需要幫助的單位和個人。第十六條誌願者組織應當積極開展誌願服務活動;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力所能及的誌願服務活動。第十七條需要誌願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誌願者組織提出申請,並如實說明情況。誌願者組織應當對申請進行核實,並及時給予答復;對不能提供誌願服務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八條誌願者、誌願者組織與誌願服務對象是自願、平等、相互尊重的服務和被服務關系。第十九條誌願者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誌願者提供與誌願服務相應的支持和保障。

誌願者、誌願者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訂立誌願服務協議。第二十條註冊誌願者或者誌願者組織安排的誌願者從事誌願服務活動時,應當佩戴誌願服務標誌。第二十壹條為了倡導誌願服務活動的廣泛開展,每年的3月5日被確立為南京市誌願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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