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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供水、節水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鎮、村建成區的供水節水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衛生、市場監督管理、市政和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

依法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應當遵循科學管理、綜合利用、保障安全和節約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節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鼓勵城市供水節水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提高城市供水節水的科技水平。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保障體系,規劃建設城市應急水源,連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城市供水節水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定報批後實施。

經批準的城市供水節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八條在城市公共* * *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自建供水設施;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逐步改用城市公共供水。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水壓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已交付使用的多層住宅,區域供水水壓不足的,應當建設加壓供水設施。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工程)必須竣工驗收,並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供水設施及相關資料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壹管理。第十壹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節水標準和規範設計節水設施,並單獨成冊。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對節水設施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查。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十二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管網供水壓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三)安裝的水計量器具符合國家計量標準,並定期檢定、維護和更換;

(四)按照城市供水服務標準設置營業服務網點,並向社會公布收費、維修標準等事項;

(五)編制企業供水應急預案,並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標準和方法定期檢測水質;自檢能力不能滿足國家要求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水質管理,按照前款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常規檢測;蓄水設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壹次,並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相關檢測(檢驗)結果應當報同級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用戶公布。第十四條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的監測,並按照規定進行抽檢,逐步實現城市供水水質在線監測。抽樣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對城市公共供水水質進行壹次衛生檢驗,並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抽樣檢驗。檢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水的,應當經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災害或者突發事件中斷供水的,應當向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在搶修的同時告知用戶。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因設施維修或者清洗消毒確需中斷供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連續中斷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城市供水企業或者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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