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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汙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規劃,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排水和汙水處理,以及城市內澇的防治。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市政園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汙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規劃、海綿城市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應當預留和控制排水泵站、雨水調蓄排放、汙水處理和中水利用等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以及汙泥轉運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保護距離。第六條海綿城市規劃範圍內,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應當納入建設項目供地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有效控制雨水徑流。第七條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和需要與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及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的排水設施需要接入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提出申請。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接入方案進行技術審查,並出具接入意見。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配套建設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未配套建設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汙分流排放設施,雨水管道和汙水管道不得混排,禁止將汙水管道直接接入河流、湖泊、水庫。

新建住宅屋頂的排水管應接入住宅區內部的雨水管網。新建住宅陽臺、露臺的排水管應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汙水管網;已建成住宅的陽臺、露臺排水管未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汙水管網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改造或者更新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條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資料文件和管道工程測量圖。第十壹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排水管網等設施數據的動態更新機制,確保系統數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第十二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強對城鎮低窪地區等易澇點的管理,開展重點部位降雨量和水深監測,組織對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檢查。第十三條排入公共汙水管網的汙水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地方標準高於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地方標準。

在公共汙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將汙水排入城市汙水處理設施,不得隨意排放或者超標排放。

在公共汙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專用排水管道將汙水排入公共汙水管網,或者按照工程規劃自建汙水處理設施,汙水處理達到規定要求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集中收集、運輸糞便、渣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糞便、渣土排入指定的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不得隨意傾倒或者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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