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適用於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工程(含配套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和拆遷工程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是指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工作環境,提高管理水平,加強施工人員權益保護和防範風險所需的費用,包括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措施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和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裝飾和園林綠化工程費用定額》、《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及使用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管理細則》)計算,應按要求安裝使用“南寧市施工現場遠程視頻監控系統”,施工單位應保護施工工程安全。
第四條依法必須進行工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項目)應當結合工程實際,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的要求,單獨編制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清單。
投標人(或承包商)應結合工程特點、施工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並結合自身施工技術水平和安全管理要求,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保護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按費用定額單獨報價,報價按管理細則附件二費率加費用定額中危險作業意外保險費率計價。其中,附件二中費率區間的取值為:
壹、房屋建築工程
(1)安裝使用“南寧市施工現場遠程視頻監控系統”項目:單位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含3萬平方米)的項目取最高值,單位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取中間值。
(二)“南寧施工現場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因客觀因素無法安裝使用的項目:單位建築面積小於654.38+0萬平方米的項目取高值,單位建築面積為654.38+0.13萬平方米(含654.38+0萬、3萬平方米)的項目取中值,單位建築面積為3萬平方米的項目
第二,其他項目
安裝使用“南寧市建築工地遠程視頻監控系統”的項目,其數值不得低於中間值。未安裝使用“南寧市施工現場遠程視頻監控系統”的項目,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估值,但不得低於最低值。
第五條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費應單獨列為不可競爭費用,按第四條規定報價後不得再次招標。
第六條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支付。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總費用,並約定費用的使用要求和調整方法。
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保護費和文明施工措施費壹次性存入指定的資金監管銀行專用賬戶,並在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和安全措施備案手續時,提供存入專用賬戶的有效憑證。未交存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和安全措施備案手續。
第八條存入專用賬戶的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費實行專項管理,通過建設單位、資金監控銀行、安全監督機構簽訂三方監控協議,在施工過程中分期、定額支付。
(壹)單體建築工程:
1.施工現場圍擋、大門、沖洗平臺、排水系統、臨時設施完成後支付首付款,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備案、安全措施落實後支付總造價的70%;
2.第二次付款,房屋建築工程封頂、裝修等工程完成70%時支付總造價的30%;
(二)房屋建築群體工程:
1.施工現場圍擋、大門、沖洗平臺、排水系統、臨時設施完成後支付首付款,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備案、安全措施落實後支付總造價的70%;
2.第二次支付,在集團房建項目主體封頂率達到50%時支付總造價的30%;
(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1,先付款,後圍護、大門、沖洗平臺、排水系統、臨時設施等。施工現場竣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和安全措施備案,支付總造價的70%;
2.第二次付款,完成合同段總工程量的50%時,支付總造價的30%;
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前,提供工程款支付(包括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結算)的有效文件和資料。
第九條施工單位負責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標準管理制度,達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第八條付款方式向施工單位申請付款, 並且只有在施工單位簽字認可執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後,才能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和開戶銀行申請支付,開戶銀行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出具的支付確認意見,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劃撥給施工單位。
第十條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管理,以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的日常監督管理考核為基礎。
施工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以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築安全監督機構關於建設工程信息化、黨建、勞動力市場管理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督機構將責令施工單位整改,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施工單位按要求整改合格並接受處罰後,方可辦理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繳納確認手續。
符合要求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確認手續。
第十壹條實行總承包的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由總承包單位統壹管理並按分包合同規定及時支付給分包單位。分包單位應提出專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施工方案,經總承包單位批準後提取所需費用。分包合同應明確分包工程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總費用、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十二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於施工單位已落實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審核並簽認所發生的費用。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限完成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責令其暫停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必要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上以項目為單位,單獨列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收支清單備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項目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相關檢查記錄將作為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辦理支付確認的重要依據。
施工項目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商全面負責。總承包方應按照本辦法和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承包單位未按本辦法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導致分包單位未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造成事故的,總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及時支付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挪用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及時申請支付和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監理機構暫停受理相關工程的檢測業務。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築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壹)對未按規定交存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辦理安全監理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核對施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申請材料的;
(三)在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管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南寧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南寧市安全防護與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規定(試行)》(南建字[2009]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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