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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居民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居民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居住建築二次供水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輸送的飲用水儲存加壓後,通過管道供應給居民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點與分戶水表之間設置的所有管道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水泵房、供水管道、閥門、水箱(水池、水塔)、壓力水容器、水泵、電氣設備、電控裝置、消毒設備、自動控制和監測系統、分戶水表及其他為二次供水設置的設施,不含城市。第四條二次供水管理應當遵循科學管理、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的原則。第五條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管理部門)。二次供水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負責二次供水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和管理服務定價。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統籌考慮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區域集中儲水調壓設施的布局,確保管網壓力穩定均衡,發揮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和協調發展。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與主體建築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投資列入工程造價,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衛生和安全要求的,應當進行改造。業主* * *同意實施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鼓勵和支持建設單位和業主依法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組織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質量衛生標準以及技術規範和指南,符合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不得使用國家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和設備。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依法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技術審核意見,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出具技術審核意見。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審查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文件是否通過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技術審查。第十壹條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加二次供水設施隱蔽工程的中間節點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派員參加驗收。第十二條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系統進行清洗消毒,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供水。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將二次供水設施依法委托給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實現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壹體化和專業化運維管理。

建設單位和業主決定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依法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二次供水設施委托管理合同,並在約定期限內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檔案和圖文資料。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水質管理和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壹)加強水質管理,按規定進行常規檢測;

(二)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檢查;

(三)負責維護二次供水設施,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管材、管件和設備;

(四)按規定對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壹次,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並將相關檢測(檢測)結果向用戶公布;

(五)安排依法取得體檢合格證並經過衛生知識培訓的人員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

(六)負責對用戶實施計量、抄表和收費;

(七)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檔案;

(八)負責及時處置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突發事件;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委托合同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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