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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汙染防治法》草案明確了什麽?

近年來,土壤汙染造成的危害屢見報端。如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毒地”事件、衡水北方農藥化工有限公司農田汙水和地下水汙染事件、“河北滄縣小朱莊汙染”等,都使得土壤汙染的防治和保護迫在眉睫。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草案)》(簡稱草案),現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是今年7月27日。

作為我國第壹部土壤汙染防治的專門法律,未來我國土壤汙染防治的重點和要求是什麽?

建立基金制度,政府就成了“兜底人”

案例壹:環保組織“好空氣衛士”在今年6月發布的壹份檢測報告中指出,河南新鄉市部分地區收獲的小麥鎘超標數倍至十倍。這也是“好空氣衛士”在該地區發現“鎘麥”的第三年。小麥中的鎘來自土壤,土壤中的鎘來自周邊電池企業的排放。

新鄉的汙染只是農田土壤汙染的壹個案例。目前,中國許多農田土壤汙染不是農業本身造成的,而主要來自上遊的工業汙水。但是汙水排放涉及很多企業,很難找到汙染源。壹些企業甚至已經關門大吉,無力承擔修復責任。

浙江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教授朱立中表示,草案將地方人民政府作為成因復雜的毒地修復的“兜底人”,將國家和省兩級的資金作為修復的經濟主體,避免了過去由於責任主體不清、修復不到位導致此類汙染土壤修復不及時的情況。

雖然國家和地方政府持續投入土壤汙染防治,但對於需要修復的土壤,依然是車杯具。對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羅亮泉指出,土壤汙染治理需要大量資金。目前土壤修復項目主要由國家出資,資金壓力巨大。因此,有必要進壹步完善土壤汙染防治的資金來源體系,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投入土壤汙染防治。

從“汙染責任”到“損害責任”

案例二:70年代的美國,胡克化學公司向拉夫運河傾倒了約21000噸有毒化學物質,將其埋入土中,以壹美元的價格將土地賣給了尼亞加拉瀑布教育局。此後,它上面建起了壹所公立學校,數百名學生入學後患上了嚴重的疾病。1994年,西方石油公司同意支付129億美元,以彌補聯邦政府在清理汙染方面的開支。

這壹事件導致了美國超級基金法的出臺。該法律規定了汙染的可追溯性和連帶法律責任。可追溯性是指無論汙染行為是否合法,汙染者都要對其汙染行為負責;聯合行動是指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潛在責任方時,可能要求任何壹個潛在責任方對整個清理和修復工作承擔全部責任。

鑒於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建議,將草案第三條規定的“汙染責任”改為“損害責任”。

“損害責任”原則是指只要有任何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都是損害,行為人必須承擔責任。萬鄂湘解釋說,“汙染責任”就是誰汙染誰治理,或者誰汙染誰付費,大部分只是壹次性的,更多的是交壹點汙染治理費。如果用“損害責任”,其內容要寬泛得多,包括生態修復。不管將來這塊土壤發生什麽樣的生態破壞或對人類健康的損害,汙染者都要承擔責任,相當於壹種無限的責任。“損害責任”的範圍、深度和廣度都比“汙染責任”大得多。

執法還是需要技術保駕護航。

案例3:六六六是壹種化學農藥。我國耕地土壤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受到HCH汙染,1983禁止使用HCH,根據土壤中有機汙染物自然降解規律加強土壤改良。30多年後,中國耕地土壤中的HCH已恢復到安全水平。

環保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土壤汙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鎖研究員表示,這是中國農田汙染風險管控比較成功的案例,在國際上得到了認可。

草案的順利實施還需要相關技術發展的支持。索說,近20年來,中國積極探索農田重金屬汙染修復技術。現在中國的研究水平,包括大規模農田修復技術的應用水平,在國際上處於領先地位;近10年來,我國在汙染場地修復方面發展迅速,適用於汙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復技術已在我國多個大型復雜汙染場地案例中成功應用。

不過,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琦雯也表示,國內土壤修復行業還處於起步階段,需要從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修復效果評估等方面進行全產業鏈的建設和完善。要形成壹批綜合能力強的龍頭企業和壹批有活力的中小企業,推進我國土壤汙染治理和修復。這些都將在今後土壤汙染防治的法律框架下有序進行。

嚴格按照這個意見去做,相信環境汙染會有很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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