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管理區的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場所的管理範圍。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是指在責任區域內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任主體。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責任區管理的綜合協調,承擔屬地管理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區域內相關單位和個人落實責任區管理制度,建立責任人信息檔案並及時更新,對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責任區的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責任區的監督管理。
縣(市、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市場監管、商務、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教育、旅遊等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責任區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責任區制度,增強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責任區的管理要求,曝光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行為,引導公眾自覺遵守責任區的管理制度。第七條按照《南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確定責任區域和責任人,並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告知書》(以下簡稱《責任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責任人。第八條市容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壹)保持沿街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外觀完好、整潔、美觀,破損部分及時拆除或翻新,建(構)築物的外立面及其他設施定期清洗和更新;
(二)不得隨意改變建(構)築物的原設計風格和色彩;
(三)不得在臨街建築物的屋頂、陽臺和窗外懸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四)不得在街道和廣場周圍的門、窗以外的店巷加工、經營或陳列商品;
(五)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按照規定設置戶外廣告、店面招牌、燈光照明設施,並保持安全、整潔、完好、美觀,對顯示不全、不潔、破損的,及時修改、更換;
(七)維護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有序停放;
(八)及時修復道路、橋梁的坑窪、碎裂、隆起、塌陷、積水等現象,保持道路、橋梁路面平整,保持路緣石、無障礙設施、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等設施整潔完好;
(9)綠地和樹木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進行管理,不得有斷壟、枯死植物、裸露黃土、亂紮、釘掛等現象。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責任。第九條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環境衛生責任:
(壹)清掃和保潔責任區;
(二)及時清除影響交通的積水、冰雪;
(三)按照規定設置或者維護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不亂扔垃圾,積極推行垃圾分類,房屋修繕和裝修產生的垃圾應堆放在指定地點;
(五)不得隨意排放汙水、油汙等汙物和餐廚垃圾,不得接觸垃圾、糞便、汙水、渣土等容易導致病媒生物孳生的汙染源;
(六)施工期間,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範要求設置圍欄和圍墻,設置臨時環境衛生設施,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及時清運建築垃圾和渣土,采取措施加強施工現場的揚塵管理,對駛出施工現場的工程車輛進行沖洗,不得帶泥上路、遺撒、泄漏;
(七)不在河流、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岸坡上堆放廢棄物,及時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岸坡完好無缺損,不侵占或破壞綠地,不占用水面和堤防岸坡,隨意搭建或傾倒垃圾;
(八)市區責任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但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除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城市環境衛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