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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更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南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

城市化管理區的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場所的管理範圍。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是指在責任區域內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任主體。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責任區管理的綜合協調,承擔屬地管理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區域內相關單位和個人落實責任區管理制度,建立責任人信息檔案並及時更新,對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責任區的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責任區的監督管理。

縣(市、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市場監管、商務、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教育、旅遊等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責任區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責任區制度,增強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責任區的管理要求,曝光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行為,引導公眾自覺遵守責任區的管理制度。第七條按照《南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確定責任區域和責任人,並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告知書》(以下簡稱《責任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責任人。第八條市容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壹)保持沿街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外觀完好、整潔、美觀,破損部分及時拆除或翻新,建(構)築物的外立面及其他設施定期清洗和更新;

(二)不得隨意改變建(構)築物的原設計風格和色彩;

(三)不得在臨街建築物的屋頂、陽臺和窗外懸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四)不得在街道和廣場周圍的門、窗以外的店巷加工、經營或陳列商品;

(五)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按照規定設置戶外廣告、店面招牌、燈光照明設施,並保持安全、整潔、完好、美觀,對顯示不全、不潔、破損的,及時修改、更換;

(七)維護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有序停放;

(八)及時修復道路、橋梁的坑窪、碎裂、隆起、塌陷、積水等現象,保持道路、橋梁路面平整,保持路緣石、無障礙設施、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等設施整潔完好;

(9)綠地和樹木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進行管理,不得有斷壟、枯死植物、裸露黃土、亂紮、釘掛等現象。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責任。第九條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環境衛生責任:

(壹)清掃和保潔責任區;

(二)及時清除影響交通的積水、冰雪;

(三)按照規定設置或者維護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不亂扔垃圾,積極推行垃圾分類,房屋修繕和裝修產生的垃圾應堆放在指定地點;

(五)不得隨意排放汙水、油汙等汙物和餐廚垃圾,不得接觸垃圾、糞便、汙水、渣土等容易導致病媒生物孳生的汙染源;

(六)施工期間,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範要求設置圍欄和圍墻,設置臨時環境衛生設施,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及時清運建築垃圾和渣土,采取措施加強施工現場的揚塵管理,對駛出施工現場的工程車輛進行沖洗,不得帶泥上路、遺撒、泄漏;

(七)不在河流、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岸坡上堆放廢棄物,及時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岸坡完好無缺損,不侵占或破壞綠地,不占用水面和堤防岸坡,隨意搭建或傾倒垃圾;

(八)市區責任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但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除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城市環境衛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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