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文物、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海關等行政部門組成的聯動工作機制,加強文物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由文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門組成,負責協調解決文物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市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建立了文物保護專家庫。專家庫由文物、歷史、文化、藝術、科學、教育、規劃、建築、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為本市文物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咨詢。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發展需要逐步增加文物保護經費。
文物保護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壹)由人民政府出資進行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二)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和保養;
(三)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維修養護補貼;
(4)免費開放博物館,並為維護其藏品提供補貼;
(五)文物研究和宣傳教育;
(六)獎勵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七)用於文物保護的其他費用。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物保護信息共享機制。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物信息數據庫,並及時更新。第八條文物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壹)進入現場;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四)詢問被檢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第九條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以及農業遺產、工業遺產、商業老字號、傳統村落、革命文物、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等納入保護範圍。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價值和鮮明的地域特色,並制定保護措施。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點保護下列不可移動文物,具體保護辦法由文物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
(1)杏花山、小空山遺址、黃山遺址、八裏橋遺址、八裏崗遺址、太子崗遺址、瓦房莊冶煉遺址、鄧窯遺址等大型文化遺址;
(2)武侯祠、南陽知府衙門、內鄉縣衙、社旗山陜會館及瓷器街、荊紫關、象牙寺、博代集、寺、泗州寺塔、寺塔等古建築;
(3)張衡墓、張仲景墓、張釋之墓等歷史文化名人的古墓葬;
(4)南陽地區的巖畫,如方城縣、唐河縣、雅河工業區,方城縣佛溝崖造像;
(五)具有重要意義的革命文物,如中央鄂豫皖邊區省委舊址、紅二十五軍獨木戰役紀念地、七七工作組誕生地、彭雪楓故居、中原野戰軍高級幹部會議舊址等;
(六)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
內鄉縣、西峽縣、淅川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應當加強對出土恐龍蛋及其埋藏區的保護。第十壹條有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征求同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壹)組織編制國家空間規劃;
(二)確定舊城和棚戶區改造的範圍;
(三)房屋和其他設施的征收和拆遷;
(四)土地儲備和出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不可移動文物屬國家所有,使用者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二)不可移動文物不屬於國家所有,所有權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三)沒有使用者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和所有權人不明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與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保護管理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書面報告文物行政部門,並重新簽訂保護責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