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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2016)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民用航空標準化活動,加強民用航空標準化工作管理,促進行業技術進步,保障航空安全,促進民用航空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用航空標準化活動。第三條民用航空標準化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監督標準的實施。第四條民用航空標準化遵循統壹管理、分工負責、共同推進的原則。第五條民用航空標準化應當納入民用航空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第六條民用航空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根據標準的性質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第七條制定民用航空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有利於保障飛行安全、空防安全、生產安全、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衛生,保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有利於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推廣科技成果,提高經濟效益,滿足民用航空生產、經營、監督和管理的需要;

(三)有利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國際交流;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相關標準之間的協調。第八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鼓勵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第九條民航局依法對民用航空標準化工作實施統壹管理。第十條民航總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民航標準化的全面組織和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壹)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和制定民航標準化工作的規範性文件;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民航標準化年度工作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三)組織起草國家標準;組織行業標準的起草、審查和復審;

(四)組織收集民航行業範圍內標準實施信息,開展標準適用性評估;

(五)管理民航標準化信息工作;

(六)指導民航總局各職能部門和民航各單位的標準化工作;

(七)代表民航行業,組織和參與相應的國際和國內標準化活動;

(八)履行民航局委托的其他標準化職責。第十壹條民航局職能部門管理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制定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標準化工作規劃和中長期計劃;

(二)組織起草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國家標準,組織起草和審查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行業標準;

(三)組織實施與本部門業務相關的標準,並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推進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標準化示範工作;

(五)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信息收集和跟蹤;

(六)履行民航局交辦的其他標準化職責。第十二條民航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民航標準化基礎理論和政策研究,提出標準化建議;

(二)受理和審查行業標準項目立項申請,提出年度立項建議;

(三)審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草案,參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審查;

(四)負責行業標準的出版和發行;

(五)起草專項基礎標準;

(六)負責標準信息管理、技術咨詢和人員培訓;

(七)協助民航總局標準化管理部門和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相關標準;

(八)組織和參與本行業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活動,開展技術交流,跟蹤國內外標準化發展動態;

(九)履行民航局委托的其他標準化職責。第十三條民航企業應執行國家和民航局有關標準化的規定,開展標準化工作。第三章標準的制定第十四條國家標準的制定和修訂,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行業標準的範圍包括:

(壹)民用航空通用標準和基本標準;

(二)公共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標準;

(三)飛行安全、飛行技術、飛行保障、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調查和預防標準;

(4)飛機維修工程標準;

(5)空中交通管理和設備標準;

(六)民用機場管理和設備標準;

(七)民用航空專用產品標準;

(八)安全標準;

(九)衛生、環境監測、航空醫學和勞動保護標準;

(10)其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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