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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辦案質量和綜合效果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人民法院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也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它不僅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也是維護和諧社會的“防火墻”。近年來,在縣委大力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臺前法院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為轄區和諧社會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提高辦案質量,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是法院工作的中心,也是法院服務和諧社會建設的主戰場。在臺前法院院長左先民看來,服務和諧社會建設,首先是要通過具體案件的公正裁判,提高案件質量,妥善化解矛盾,減少不和諧因素,增加和諧因素。為此,這位思維敏捷、壹絲不茍、頭腦清醒、胸懷崇高的院長在確立和踐行工作思路的同時,確立了“以中心為中心,以公正和質量為重點”的思想。壹、開展“責任質量年”和“深度質量年”活動。從規範審判程序、加強案件流程管理、提高裁判文書質量三個方面入手,強化法官個人崗位職責和院長、院長的監督職能。通過加強庭審觀摩、案例研討和典型案例、法律法規匯編,完善辦案規則,規範審判程序,統壹裁判標準,促進辦案規範化,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在此活動基礎上,隨後啟動了“深質年”活動,圍繞決定和影響案件質量等工作的深層次因素,按照公正、高效、權威的要求,以制度建設和文化建設為驅動,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二是制度建設得到加強。不循規蹈矩,就造不出方園。臺前法院始終把制度建設作為提高案件質量的壹項內容,努力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經過不斷修訂完善,醫院現已形成由崗位責任制、案件流程管理規定、各類案件審理規則等組成的系統科學的制度規範,形成了案前預防、案中規範、案後監督的全方位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制度,為醫院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第三,在審判中註重細節,使之成為“三案”。首先,強化保全措施,為審判和執行創造條件,打好案件質量基礎。第二,努力實現程序合法、實體公正和法律認可;爭議解決,案件了結,當事人認可;表現出公平、正義和社會認可;服務中心,維護和諧,整體認可。第三,對於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糾紛的案件,首選調解結案,努力使其成為“和諧案”;對具有普遍意義、社會公眾關註的案件,在審判上要強調“精”,在特色上要強調“亮”,在社會效果上要追求“優”,在庭前準備、審判流程、文書制作、案卷歸檔、案件撰寫上下功夫,努力做好“精品案”;對於刑事案件和申訴再審案件,確保證據確實充分、事實認定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使之成為經得起歷史和公眾審判的“鐵案”。第四,加強問責制,防止拖延。醫院以病例評估為手段,充分利用評估結果,並作為年終工作目標考核、獎懲、晉職晉級的依據。評估中發現的案件質量缺陷應退回業務法庭;對考評中發現的* * *問題,由分管領導組織業務庭召開整改會,實行集中“會診”;對違法審判、違法執行、辦案錯誤的責任人,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五、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質。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有什麽樣的司法理念,就有什麽樣的辦案質量。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為我們的司法活動指明了方向。偵查人員不僅要熟練運用法律,還要有敏銳的政治嗅覺,不斷提高政治素養。法官的素質決定了辦案水平,決定了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法官的職責是根據他對法律的理解處理具體案件。對質量的執著追求獲得了豐厚的回報。五年來,臺前縣人民法院* * *受理各類案件12120件,審結11932件,法定期限內結案率100%,執行案件結案率達99.26%,居全省第壹。申訴案件再審改判率保持較低水平,當事人滿意度不斷提升。妥善處置了壹批矛盾激化的群體,有效維護了轄區和諧穩定,受到縣委和上級法院的好評。追求綜合效果,凸顯和諧司法的本質,就是強調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如果說審判是壹門藝術,那麽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壹門如何把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結合起來、統壹起來的藝術。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是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必須達到和實現的目標,這是法律的本質和內涵對我們廣大司法工作者提出的歷史課題和時代要求。壹是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積極開展構建社會和諧活動,堅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效打擊和震懾犯罪,又充分體現依法從寬,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對於初犯、偶犯,主觀惡性比較小的,根據不同情況,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緩刑。同時,通過公開宣判、回訪、司法建議、送法進社區進校園等活動,積極做好延伸審判服務工作,落實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二、堅持行政協調機制,解決官民糾紛。妥善審理土地、城建、計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各類行政案件,穩步高效開展非訴執行。不斷完善行政訴訟和解制度,通過法律講座、案例講座、司法建議等形式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增進行政機關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第三,民事審判重在調解。實踐證明,調解案件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有利於緩解法院“執行難”;調解結案,當事人不上訴、不申訴,真正體現了公平和效率,有利於節約雙方的訴訟成本和審判資源;當案件通過調解解決後,當事人會停止訴訟,不再抱怨,不會到處抱怨法院和法官的不公平,不會影響法院法官的形象,維護社會穩定;通過調解結案也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因此,要堅持做更加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我們寧願多說壹句話,多花壹點時間,也要盡力調解結案。第四,堅持剛柔相濟,提高法院公信力。采取剛柔相濟的執行方式,以“軟”的方式引導化解,把和解的過程變成增進雙方理解溝通、增進誠信友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有效途徑;以“剛性”手段強制執行,促進執行工作健康發展。建設信用體系和執行威懾機制,與公安、銀行等部門共同約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人員,形成全社會關註、關心、支持執行工作的良好局面。五、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對法院的信任。司法活動及其結果的價值只是構成社會效果的因素之壹,更多的因素在於人們普遍的法治觀念和對現實生活的認識。即使是處於同壹社會層面的人,從不同的角度或者因為不同的理解,對正義的評價也會有相當大的差異。當前法院辦案雖然規範,但在壹定程度上還沒有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這就要求我們緊密結合審判實踐,做好司法宣傳,增加正面輿論效應,通過各種渠道樹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提高法院的社會公信力。第六,重視司法經驗的運用。從法律上破除復雜的社會現象,不僅需要深厚的法學理論和淵博的法律知識,還需要通過長期的社會實踐形成的豐富的司法經驗。法官要註重司法經驗的積累、提煉和運用。經驗不是提煉,只是壹瓢水;不能應用,只是個人財富。在司法實踐中,要把法律規範與社會需求、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個案公正與社會公正緊密結合起來,運用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解決現實中各種復雜的司法問題。七、避免三種誤解:壹種誤解是“群眾滿意就是當事人滿意”,混淆了“最廣大人民”和“當事人”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扭曲了社會效果的內涵,不僅可能破壞整個社會的價值取向和社會秩序,最終還會損害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壹個案件,只要90%以上的案外群眾認為判決是公正的,正義得到了伸張,違法行為得到了懲罰,就沒有人能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另壹個誤區是對“維護大局”的片面理解。缺乏對穩定“度”的準確把握,為了所謂的“穩定”而盲目妥協,進而在某種程度上鼓勵人們以“穩定”為借口,為自己的利益進行訛詐,以滿足自己的不合理要求。這種無原則的妥協會帶來嚴重的負面效應,會為了當前的穩定而影響到長治久安,影響到有壹定穩定性的整體穩定。第三個誤區是在個案中犧牲法律,以滿足某些人追求“社會效果”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雖然暫時解決了問題,但這種做法壹旦形成“* * *認識”,就會助長更多人在法律之外謀取不正當利益,實際上降低了民眾對法律的信任,削弱了公眾對法治的信心。最後不僅沒有好的社會效果,還會重蹈人治和武斷判斷的覆轍。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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