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
1992年,東古樓村委會作為發包方(甲方)與承包方(乙方)金喜榮、許津榮簽訂了《廢棄地承包改造合同》,合同期限為2012 65438+2月底。後東古樓村委會與相鄰的另外兩個村發生集體土地權屬糾紛,金、徐承包土地面積由700畝變更為220畝。合同期內,金、徐在承包地種植大量苗木,並修建其他附著物。合同期滿後,金某、徐某繼續強行占用土地,不續簽合同拒不歸還,並拒不清理苗木等附著物。2013年6月7日,東古樓村委會將金喜榮、許津榮訴至法院,要求其清理220畝土地上的附著物並恢復原狀。
2065438+2003年7月17日,賽罕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金喜榮、許津榮將其承包的集體土地220畝返還原告。宣判後,原被告人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65438+2004年3月27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金喜榮、許津榮將其承包的220畝集體土地返還賽罕區東古樓村委會,並在判決生效後壹個月內將土地恢復原狀。
終審判決後,金喜榮、許津榮拒不履行判決規定的義務,東古樓村委會向賽罕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後,賽罕區法院於2014年5月29日向第二被執行人發出(2065 438+04)359號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接到通知書後10日內將220畝承包地返還申請執行人並恢復原狀,但被執行人金喜榮、許津榮在執行期限內未履行。我院隨後於6月11,2065438貼出遷出通知。期限屆滿後,兩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法人代表金喜榮的內蒙古欣榮森林牧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榮公司)於20165438為其頒發了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 165438+10月22日)。賽罕區法院經審理,作出(2014)賽3號民事裁定,駁回新榮公司的執行異議申請。
二是法院多方協調,確保執法。
近年來,東古樓村規劃建設了壹批重點項目和工程。其中,內蒙古自治區國家安全廳“308”工程是自治區和國家安全部的重點工程;內蒙古消防總隊辦公樓建設和內蒙古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壹期工程是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民生工程,特別是內蒙古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建設項目是自治區成立70周年的獻禮工程。東古樓村訴金喜榮、許津榮案涉及的220畝土地也屬於上述項目的征地範圍。由於這部分土地無法恢復原狀,上述項目受到很大影響。內蒙古自治區國家安全廳“308”工程因苗木不能及時清理,核心工程難以對接,壹年多無法整體搬遷。內蒙古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壹期工程因為地基開槽要經過涉案土地,拖了半年多。為推進重點項目和工程建設,賽罕區區委、政府、林業部門近年來多次與金、徐進行協調溝通,督促其自覺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但金、徐壹直拒絕主動清理苗木及附著物,並要求巨額賠償,使220畝土地成為阻礙工程建設的壹塊難啃的“硬骨頭”。
為全面落實“8337”發展思路,為推進自治區重點項目、重點工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我院黨組迎難而上、敢於擔當,充分發揮善於啃硬骨頭的精神,組織精幹力量認真研究案件,制定工作方案,努力使案件順利執行,實現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壹。執行法官多次向第二被執行人宣講法律法規,明確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後果,督促第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但第二被執行人無視法院生效判決,甚至威脅法院幹警,拒不履行義務。基於此,賽罕區法院決定強制執行,切實維護法律權威,確保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項目有序推進。
為妥善了結此案,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賽罕區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220畝土地中的12.963畝進行了苗木價值評估,並於2014年6月26日就涉案地上苗木執行有關問題致函呼和浩特市林業局。呼和浩特市林業局回復法院稱,涉案土地不屬於林地管理範圍,可視為苗圃,無需申請。
賽罕區法院經過認真研究,制定了詳細的實施方案,決定於6月30日對該地塊進行清苗。經多次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約談相關負責人,賽罕區政法委於6月29日召開東古樓村涉案土地上附著苗木強制執行工作協調會,邀請自治區安全廳、賽罕區委、區人大、區檢察院、區公安局、區林業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 區林業公安局、區城管執法局參加協調會,進壹步討論完善賽罕區法院執行方案。
三、依法執法,維護法律權威
2065438+2004年6月30日,賽罕區法院出動警力40余人,賽罕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汪永貴為第壹責任人。在公安、城管、消防、醫療等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下,調集260余名工作人員冒雨前往東古樓村為220畝土地進行附苗,其中12.963畝土地進行了附苗和障礙處理。
為防止被執行人做出過激行為,確保案件安全順利執行,賽罕區法院提前做了周密安排,針對執行過程中的各種情況提前制定了應急預案,依法規範了整個執行過程。經過近兩天的努力,執法行動於7月1日圓滿結束。
此次執行行動是賽罕區法院近年來規模最大的壹次執行行動,既彰顯了法院保護國有財產、維護司法權威的決心和執行力度,也體現了嚴格依法文明執行、規範執行的法律精神。這次強制執行的順利完成,保證了內蒙古自治區國家安全廳“308”工程整體搬遷和內蒙古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壹期工程基礎開槽施工的順利進行,也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人員造成了有力的震懾,為下壹階段全面清理剩余土地上附著的幼苗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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