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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有沒有會鬧的老師?

尋釁滋事罪?自由剪輯?添加義素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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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是指任意尋釁滋事,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有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二)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壹個罪名。1979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擾亂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刑法將其分解為四個罪名:壹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刑法第八修正案修改了尋釁滋事罪。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挑起事端罪

定義

隨意挑釁、毆打、騷擾他人

客觀表現

相關法律

刑法

目錄

1組合條件

2刑法條款

3司法裁決

4個典型案例

5規範性評估

6司法解釋

折疊並編輯此段落的構成條件

折疊對象特征

至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壹致認為是社會秩序。但對於如何具體理解社會秩序的公共場所,則存在分歧。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的秩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對公共場所的理解不盡相同。有學者認為,公共場所是指人相對集中、人們經常居住的場所,如商店、車站等。也有學者認為,公共場所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既包括人們集中、人們活動的場所,也包括人們分散、人們不活動、經常活動的場所。如小街、郊區,人們可以在那裏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出行,沒有私有制,這也應該屬於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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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秩序。這裏的公共秩序是指依據法律和社會倫理道德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護的正常社會秩序,包括公共秩序和非公共秩序。

如1998年2月,被告人莫某、、曾某、秦某等人在某景區餐廳飲酒時相識。之後經常聚在壹起猜規則。不久後的壹天,上述被告人再次在壹起吃飯喝酒。被告人莫某為幫助醉酒者,故意將酒瓶摔在地上,壹拳打碎門窗,經在場民警教育,立即予以制止。莫等人離開了餐廳。在景區派出所門口對面的臺階上,看到壹對情侶走了上來。沫沫走近後,故意與他們相撞,導致這對情侶分別倒地,沫沫笑著走開。之後,沫沫等人遊蕩到小停車場附近,沫沫踢倒了景區廁所的壹面墻。走到大停車場時,莫某等人將路邊的壹個大磨盤推到路中間,擋住過往的旅遊車輛取樂。莫某等人到茶館時,看見農民徐佳正在擺攤賣甘蔗。他拿起壹個,吃了起來。徐佳向莫某要錢。莫某等人不僅不給錢,反而壹起毆打徐佳。徐佳的弟弟許儀和徐冰向他申訴,但被莫某的同夥吳某和秦某制止並打倒。拔出壹把尖刀,刺向許的左肩胛骨下。莫某等人在傷害他人後試圖攔截壹輛豐田車逃離現場,但被司機拒絕。莫某等人壹邊用淫穢語言辱罵、侮辱司機,壹邊敲門、踢門進行威脅。後來,他強迫自己乘坐壹輛路過的馬車逃跑。壹審法院當時認為,被告人莫某等人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尋釁滋事,大肆進行破壞、搶劫、傷人活動,尋求精神刺激。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0條之規定,構成流氓罪。如果按照新刑法審理該案,被告人莫某等人的行為包括尋釁滋事罪的四種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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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是在餐廳裏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把大磨坊推到馬路中間堵塞交通,在公共場所鬧事,破壞騷擾;

二是吃甘蔗不給錢,就在景區踢倒壹堵墻,強行拿走,任意損壞公物;

三、攔車、辱罵、侮辱司機;

第四,隨意毆打、傷害農民徐佳等人。但如果單獨看這四種情況中的任何壹種,都未必達到“情節嚴重”和“情節惡劣”的程度。

折疊對象的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 * *秩序,包括公共* * *場所秩序和人們在生活中應該遵守的* * *相同的規則。尋釁滋事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有的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往往對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而尋釁滋事罪壹般不侵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物,主要指向公共秩序。

該條對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如下: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尋開心等不健康的動機,無故或無故毆打認識或不認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是指以殘忍手段隨意毆打他人,並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人;造成被毆打者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1)只要是對人體施加的物理力,即使不與人體接觸,也是毆打。比如妳對著另壹個人的身體揮舞棍子,卻不去碰它,這就是毆打。

(2)在我國,毆打不是傷害罪未遂,所以毆打不是基於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換句話說,如果某種行為只能對他人造成身體上的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那也是毆打。

(3)行為人對客體施加有形的力量,對人體產生強烈的物理影響的,因未對人體施加有形的力量,不應認定為毆打。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的權力。比如,雖然是吃了不衛生的食物後讓別人胃痛的有形方法,但不應該評價為打人。

5]由於尋釁滋事罪的補充性,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為前提。但壹方面,造成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符合毆打行為的要求;另壹方面,如上所述,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比故意輕傷的法定刑要重。因此,如果毆打造成輕傷,也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的隨機毆打。

[6]出於同樣的原因,毆打不是以聚眾為基礎的,更不用說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但聚眾鬥毆的行為通常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隨便,壹般是指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打人行為也不具備常人可以“理解”和“接受”的理由和動機。罪犯的理性和普通人不壹樣,但普通人也可能站在罪犯和罪犯的立場上思考。當普通人站在罪犯的角度思考,不能接受罪犯的毆打行為時,毆打行為就是隨機的。從行為人的角度來看,隨意性是指行為人在沒有任何自制力的情況下毆打他人。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往往喜歡以是否有因來判斷是否隨機,即如果有因,則不是隨機;如果沒有事情無緣無故地發生,那就是隨機的。但是,任何故意犯罪都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換句話說,任何故意犯罪都有其主觀原因或動機。所謂“事出有因”,是指根據罪犯的理性,普通人可以“理解”和“接受”的理由;事情之所以會無緣無故地發生,是因為基於犯罪分子的理性很難“理解”和“接受”。但打人行為是否具有隨機性,並不是純粹的主觀判斷,而是基於客觀事實的判斷。客觀上,妳被打的次數越多,被打的人就越多,被判定為“隨意打人”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壹般人的“理解”和“接受”並不僅僅基於行為人的動機,還必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所以,“隨機”判斷是相對的。比如,雖然施暴者只打了別人壹次,但打人的原因是別人給施暴者提了好的建議。這應該評價為隨機毆打,因為即使站在行人的立場,妳也會認為毆打的理由不可思議。再比如,幾個人中只有壹個人做出了對施暴者不利的舉動,但施暴者卻毆打了在場的幾個人。這也應該評價為隨機毆打,因為施暴者毆打無辜者的行為是普通人無法“理解”和“接受”的。相反,施暴者打了別人七八下,是因為別人諷刺了施暴者的行為。即使打人的原因本身可能是普通人“理解”的,但打人的次數是普通人無法“理解”的。所以隨機性不是簡單的主觀因素,而是基於客觀事實的判斷。

在我國現階段,不可能設立未成年人傷害罪。所以刑法做出了“情節惡劣”的要求。情節是否惡劣,應當圍繞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脅的程度來判斷。比如隨意毆打的行為造成輕傷或者輕微傷的,隨意毆打他人的手段惡劣、殘忍的,隨意使用兇器的,隨意毆打他人的;聚集多人隨意毆打他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多人,隨意毆打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但司法機關必須註意,毆打他人的“隨意性”不能評價為情節惡劣;只有當毆打行為同時具有隨機性和惡劣性時,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2.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是指以尋歡作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追逐、攔截、侮辱、辱罵、恐嚇他人,多表現為追逐、攔截、侮辱女性。這裏的“情節惡劣”主要是指不斷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人;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等等。需要指出的是,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追逐壹般是指阻止他人停留在某壹地點的行為;攔截壹般是指阻止他人移動場所的行為。很明顯,這兩種行為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追捕和攔截可以通過暴力或威脅的方式進行。辱罵是指用言語蔑視他人的價值判斷。虐待罪不需要特定對象,虐待普通人也可能構成虐待罪。恐嚇是通過損害他人的權益或公眾的利益來威脅他人,使其感到恐懼和恐慌。在很多國家,無論是否對對方實施暴力,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為,即使只是口頭威脅受害人(對方),對當事人或其家人、公司、財產權等存在死亡威脅或傷害,都是刑事犯罪。包括死亡威脅、炸彈詐騙威脅、自殺威脅等。如果意圖是通過這種方式獲取他人財物或利益,則稱之為“以錢相要挾”。惡劣情節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脅的程度為中心。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造成輕傷或者自殺的,持兇器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與刑法第293條第1項相比,第2項的要求似乎更為寬松。因為1項不僅要求毆打他人,還要求“隨機”、“情節惡劣”;第二項只是在行為之外設置了“情節惡劣”的限制性條件。但是,在罪名與法定刑相同的情況下,兩種罪名不能有不同程度的解釋。所以壹般來說,第二個罪名的情節要求應該高於1項的嚴重程度。

3、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是指以不合理的流氓手段勒索集市、商店的商品和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強行奪取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大量公私財物;造成不良影響的;多次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給公私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等等。

比如打車後,強迫對方不接受租費,也應該解釋為強迫行為。雖然強行勒索某物的行為具有強制性,但不需要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損壞財物是指壹切減少或喪失公私財物使用價值的行為。任意性的含義與任意性相似,但其程度低於任意性,重在說明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和理由。就毀壞財物而言,任意性是指行為違背了被害人的意誌。侵占公私財物是指壹切不正當和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行為。“任意”既是對破壞公私財物的限制,也是對侵占公私財物的限制。侵占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但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為人所取得、損壞或者占有的財物的數額,脅迫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來判斷。由於本罪具有綜合性的特征,其保護的利益不是單純的財產,所以本行為的結果不限於財產損失。如果脅迫行為導致他人自殺,也可以評價為情節嚴重。同樣,在自由市場中,勒索或任意毀壞他人物品,致使他人被迫放棄在市場中經營,或難以在市場中順利經營的行為,也應評定為情節嚴重。勒索、任意損毀或者占有大量公私財物的,當然是情節嚴重的(是否構成其他犯罪另當別論)。

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鬧事是指因尋歡作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指的是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被破壞的嚴重混亂局面,造成人們恐慌逃離。

對起哄鬧事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當以該行為發生時的全部具體情況為依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活動的重要性、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鬧事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是判斷該行為是否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的重要材料。比如行為人是在公共活動開始時鬧事還是在公共活動結束時鬧事,行為是導致公共場所少數人無法從事正常活動還是導致公共場所多數人無法或難以從事正常活動,都會對判決結論產生很大影響。

只要行為人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何壹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是“強行取要”“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侮辱他人”,再“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行為人為了滿足尋求精神刺激和找樂子的流氓動機,通常實施多個行為,然後只認定此罪為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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