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上募捐的主體應該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包括平臺本身,都沒有公開募捐的資格。平臺應當明確告知用戶和公眾,個人求助和網絡互助不屬於慈善捐贈,真實性由信息提供者負責。
2016年8月30日,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同步發布《公眾集資平臺服務管理辦法》,對網絡集資平臺進行了規定,有效防範了網絡集資平臺亂象。
擴展數據:
《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如下:
1,第壹個?為進壹步規範公共募捐平臺服務,維護捐贈人、受益人、慈善組織和其他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是指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者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或者發布公開募捐信息提供的平臺服務。
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的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經營者,應當符合《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定的條件。通過互聯網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由民政部依法指定,並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3.第三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者在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時,應當查驗慈善組織的公開募捐登記證書和資格證書,不得代為接受慈善捐贈。
4.第四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者應當簽訂向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的協議,明確雙方在公開募捐信息發布、募捐事項真實性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5.第五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者發現慈善組織在開展公開募捐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批準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告。
6.第六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電信運營者應當將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備案並留存復印件。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記錄並保存慈善組織在其平臺上發布的相關信息。其中,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相關信息保存期限自慈善組織通過其平臺最後壹次發起公開募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募捐記錄等資料的保存期限自公開募捐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7.第七條?民政部門發現慈善組織利用公開募捐平臺服務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請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協助調查的。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電信運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8.第八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者停止為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信息發布服務的,應當在本平臺上提前告知公眾。
9.第九條?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電信運營者為慈善組織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客觀公正地采集和記錄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信用狀況。
10,第十條?個人為解決自身或家庭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者發布求助信息時,廣播、電視、報紙、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該信息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發布該信息的個人對其真實性負責。
11,第十壹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慈善組織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者提供的平臺發布公開募捐信息、開展公開募捐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慈善組織,由批準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12,第十二條?國務院和地方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者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提供的平臺服務,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13,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與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和違法行為查處機制,加強協同監管。
14,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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