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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處理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以下簡稱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第三條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傷害事故發生,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社會的共同責任。第四條學校應當依法履行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有義務配合學校落實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據自身的認知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第五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合理、及時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性質準確、責任明確。第二章傷害事故的預防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教育、公安、文化、體育、衛生、環保、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的學校安全管理協作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做好學生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部署、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應急預案和學生傷害事故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學校開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教育,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校內消防安全工作,加強學校及其周邊地區的治安、消防和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在上學和放學時間,加強對學校周邊區域的巡邏,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二)定期對學校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學校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3)在學校附近設置學校標誌,在學校門前路段設置禁止停車、警告、限速等標誌標線。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劃出人行橫道,並在交通繁忙路段的學校出入口道路設置警示標誌,維護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運載學生的車船安全管理,取締無牌無證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船,及時制止和查處超載等違法行為。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學校食品、飲用水衛生狀況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學校改進衛生工作,加強對為學校和學生提供服務的生產經營者的衛生監督管理。第十條國土資源、水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危及學校建築、活動場所、通道等安全的山體、溪流進行評估。在學校及其周邊區域,並根據評估結果通知有關部門或者學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設置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等措施。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新建中小學校的網點布局、選址和規劃設計中嚴格執行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地質災害。第十壹條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保、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以及學校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地區建設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下列行為:

(壹)建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學校安全的項目;

(二)在學校圍墻旁邊修建建(構)築物;

(三)進行汙染環境、影響學校和學生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校園周邊200米內,設立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歌舞、電子遊戲、互聯網上網服務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

(五)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五十米內擺攤設點和堆放雜物;

(六)設置影響學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設施、設備;

(七)其他依法應當制止和查處的行為。第十二條學校舉辦者和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的校舍、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生活設施和設備。

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不得利用操場等教學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不得將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挪作他用,不得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危及學生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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