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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房屋買賣首付款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房屋買賣定金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法定存款條款或存款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雙方必須訂立合同,對定金的約定采取書面形式。本合同可以是單獨完整的合同(定金合同),也可以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款存在(定金條款)。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口頭合同時,定金合同也可以由定金收款人即開發商出具的定金收據代替;

2.定金的約定必須在主合同(即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某種原因無效、被撤銷、消滅的,收取定金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3.首付款的支付金額由雙方約定,但總額不得超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總房價款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性質,不適用“無權要求返還”或“雙倍返還”的規定,應按實際金額返還給購房人或作為預付款使用;

4.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

雙倍退還押金的條件如下:

1.存款合同必須合法成立。如果要實現定金罰則,那麽定金合同必須合法成立。存款合同是附於主合同之上的附屬合同,設立貨幣權利義務關系,以保障債權的實現。也就是說,定金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取決於主合同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定金合同作為附屬合同,不能獨立存在。另外,定金合同是壹種實踐合同,即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之日起生效。需要註意的是,存款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口頭約定無效。只有定金合同合法成立,才能實施雙倍返還定金的處罰;

2.違約與合同目的的落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違約或合同失效並不是導致雙倍返還定金的必然結果。只有兩者之間存在壹定的因果關系,才能適用雙倍返還定金的處罰。也就是說,如果因違約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定金可以雙倍返還給付款人;

3.有違約,定金罰則的前提是違約的發生。這裏所指的違約是根本違約,即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包括不履行、遲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這樣的違約可以雙倍返還定金;

4.事實是合同的目的已經失敗了。如果要實現定金的違約金,那麽合同的目的必然會落空,這是雙倍返還定金的基本條件。所以,如果妳想獲得雙倍的首付賠償,那麽肯定存在因違約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

綜上所述,支付定金的壹方,即購房人,如未按合同約定正式訂立合同,或未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條件(如按時支付房款),或請求撤銷有效成立的合同,無權向開發商追償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即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正式訂立合同,或者未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或者請求撤銷有效成立的合同的,必須雙倍返還定金給購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587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予以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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