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曾經有過幾千年的輝煌歷史。但是到了近代,由於文化封閉導致的衰落,中國已經大大落後了。在中國近代史上,許多仁人誌士為探索富國強兵之路付出了巨大努力。從魏源的“師夷長技以制夷”開始,中國開始向西方學習。但“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最終結果失敗了,於是有識之士試圖從根本上改變政治法律制度,使中國強大起來。辛亥革命後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充分借鑒西方法律思想,建立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司法獨立的政治架構,但《臨時約法》僅維持了短短的壹兩年。新民主主義革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倡導的“民主憲政”也體現了法治精神。但是對於中國來說,法律制度畢竟是舶來品,我們至今也沒能很好的操作這個制度。“嫁接”的西方文化無法完全適應本土土壤,法律與文化、法律與社會的脫節越來越明顯。其實建立和改變制度並不難。最困難的是如何逐步改變已經滲透到每壹個社會成員心中的傳統文化因素,使制度有更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
我們壹直在學習西方社會的法治思想,特別是我們黨提出“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時候。我們在不斷討論如何將西方的民主法治與中國的政治文化傳統相結合。因此,要想對西方法治思想有壹個深入的把握,就需要從西方法治傳統的角度對其進行研究。如果追溯西方文化的源頭,最終會歸結到希臘文化和希伯來文化。
在討論希臘和希臘文化如何影響西方法治傳統之前,有必要首先澄清“法治”的概念。“法治”和“法制”是有區別的。“法制”重在制度層面,重在法律本身;“法治”是強調運用法律制度進行治理和統治的過程,強調的是“治”。“法治”本質上是“人治”的對立面。古希臘的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應當包含兩層含義:“既定的法律秩序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本身應當是良法。”[1]亞裏士多德的法治觀奠定了西方綿延不絕的法治傳統。由此,法治包含兩層含義:壹是法治的實施要拒絕人治,二是法治的價值追求完美。後來很多西方學者圍繞這兩個方面來解釋“法治”。“既定的法律秩序被普遍遵守”強調“守法”,“人人遵守的法律本身應該是良法”強調“良法”。“守法”和“良法”構成了西方法治傳統的兩個重要主題。研究希臘和希臘文化對西方法治傳統的影響,可以從這兩個方面來考慮。
總的來說,希臘和希臘文化對“守法”和“良法”的影響是不同的。就“守法”而言,希伯來文化的貢獻更大,因為猶太民族創立了猶太教,發展到後來的基督教,而西方人對法律的信仰和遵守很大程度上來源於他們的宗教信仰。就“良法”而言,希臘文化的貢獻更大,這是因為希臘文化崇尚自然和理性,哲學思想相對發達。
首先我們來看看希伯來文化對西方“守法”傳統的影響。
第壹,對法律的信仰。在西方,人們對法律的普遍信仰主要表現在法律神聖和至高無上的觀念上。信仰作為壹種絕對的精神,往往不是簡單直接形成的。當法律作為人類的必要工具出現時,它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壹種力量,表現為野蠻和暴政,充滿了恐懼和罪惡,所以人們並沒有自然而然地發自內心地對法律產生信仰;對法律的信仰很大程度上來源於對宗教的信仰。基督教文化是西方文化的背景。自中世紀以來,西方文化的各個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充滿了基督教的味道。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基督教的味道雖然已經逐漸從法律體系中去除,但卻在民眾的意識中根深蒂固。宗教意識不僅沒有與法律意識形成對抗,相反,它形成了強大的支撐,客觀上有助於人們在內心深處樹立法律的崇高形象。人們認為法律反映了上帝的意誌,所以敬畏上帝教使人們敬畏法律。猶太教解釋了人與上帝的關系:敬畏上帝。敬畏神,就是在生活中始終遵從神的旨意和指引,用實際行動把對神的愛具體化。敬畏上帝意味著堅信上帝的全能。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嚴格遵守戒律,永遠不要忘記反省、懺悔、祈禱和贖罪。[2]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是由人決定的,而是自然的、不證自明的。據此,波爾曼斷言,西方法律至上的觀念來源於超現實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幫助。反觀中國,中國人的宗教情結非常淡薄,很難理解原罪、救贖、末日審判等神學傳統。在中國人的宗教意識中,有“信仰”而沒有“崇拜”[4],宗教具有很強的世俗性。
第二,平等感。《新約》壹再申明,每個人都是上帝的造物,都是上帝的孩子,所以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沒有猶太人、希臘人、獨立者、奴隸或男人或女人之分;因為妳們都與耶穌基督同在。”[5]法律面前平等和上帝面前平等有著內在的歷史和思想聯系,這是西方法律制度的文化基礎。西方的“法治”是建立在自然權利觀念基礎上的平等秩序和權力制衡。[6]這與中國的“禮治”有很大不同。在中國古代,“禮治”是基於宗族倫理的等級秩序和權力崇拜。禮治秩序中對人情的關註和等級制度的維護構成了中國走向法治社會的巨大障礙。法治社會所倡導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往往是由於“重人情、輕規則”和“醫者不罰”的傳統觀念
第三,對君主權力的限制。在西方人眼中,上帝是宇宙中唯壹的真神,至高無上,全知全能,是宇宙本質和世間萬物的創造者。它不僅是世界萬物運動和變化的主宰,也是生命的賦予者、人類苦難的拯救者、善惡行為的裁判者和人類的最高立法者。世俗的法律雖然是國王制定的,但是國王沒有自主權。他只是上帝的天使。他在按照神的旨意制定世俗的法律時,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阿奎那認為,“就法律的支配地位而言,壹個君主自願服從法律是符合規定的。”“根據上帝的判斷,壹個君主不能被法律的指導力量所束縛,應該自願地、毫不勉強地滿足法律的要求。”“任何權威都不是來自上帝”,“國王被稱為上帝的奴隸”。[7]相比之下,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只是君主的工具之壹,對官員的治理主要靠手術。因此,中國傳統法治思想缺乏對官員權力的規範制約,更缺乏的是對君主最高權力的制約。中國傳統的法治思想家沒有考慮過如何制約官員的權力乃至君主的最高權力。相信人生而平等,西方人的公民意識很強,權利義務觀念也很明確。平等觀念在西方思想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對後來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並最終成為建立國家政權的基礎。比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就體現了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的理念。人人生而有天賦的不可剝奪的權利,立法權屬於全體人民。法律應該反映人民的意願,由全體人民決定。"人民的意誌是任何政府的唯壹法律基礎。"[⑧]
事實上,希臘文化對“普遍服從”的傳統也有很大影響。與希伯來文化類似,希臘文化也暗示法律是上帝意誌的體現,從而說服人們自覺遵守法律。在柏拉圖看來,“服從法律也就是服從神靈。”“人類必須有法律,並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像最野蠻的野獸。”[9]古希臘哲學家伊壁鳩魯認為,為了擺脫恐懼,實現靈魂的安寧和幸福,人們必須遵守法律。【⑩】亞裏士多德從平等的角度分析了法律的特征,認為法律首先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平等意味著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窮人和富人。誰也不能因為法律的差異而打擊對方的優勢,誰也不能成為對方在法律上的主宰。普遍性是執法和守法平等的體現。幫派制定的法律要想充分發揮作用,完全取決於民眾的普遍服從和遵從。[11]
綜上所述,希臘希臘文化的“普遍服從法律”主要是基於壹種信仰,無論是希伯來文化中對神的力量的絕對信仰,還是希臘文化中對服從法律可以“擺脫恐懼以達到心靈的平靜和生活的幸福”的信仰。不同的是,希伯來文化中的守法者是虔誠的信徒,而希臘文化中的守法者則更理性、更有哲理。
在討論了希臘和希臘文化對“守法”傳統的深遠影響之後,我們再來看看對“良法”傳統的影響。
古希臘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之壹是其明顯的自然主義傾向。古希臘的哲學家普遍認為哲學起源於神話,是在人與自然的鬥爭中產生的,所以古希臘哲學是自然哲學。這種自然哲學在政治和法律領域的表現就是倡導自然主義的自然法和“順應自然的和諧生活”,自然法必須是體現人類平等、自由和正義的“良法”。
蘇格拉底把法分為自然法和人法,自然法也是自然的法,是上帝的意誌,具有普遍性。屬人法是國家權力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是可變的。自然法和人法都是正義的表現。正義是立法的標準,也是立法的本質。蘇格拉底說:“我深信壹切符合法律的東西都是正義的。”[12]把正義作為實踐的本質,說明古希臘法學有很大的依賴性,長期依附於倫理,並且在壹定程度上把是否符合倫理作為判斷法律是否是“良法”的標準。其實在現代社會,“德治”和“法治”還是相輔相成的。現代社會是靠法律和道德所體現的* * *信仰來維系的。雖然法治本身並非沒有道德因素,但道德本身的作用往往更為根本。“沒有* * * *所共有的道德價值觀和責任,就不會有法律和民主政治,甚至市場經濟也無法正常運轉。”[13]
那麽,什麽是正義?柏拉圖將正義視為個人和國家的“善”。簡而言之,當理性支配意誌和欲望時,人們獲得了正義的美德。由此可見中西方政治文化的差異:中國重“道”,西方重“理”。中國諸子百家致力於“道”的追求,歸結為儒家政治文化中的治國之道和做人之道。源於希臘文化的西方政治文化傳統在政治思維方向上追求科學理性,崇尚理性主義。另壹方面,古希臘哲學家認為和諧與平等就是正義。柏拉圖認為:“正義只是做好自己的事,同時不做別人的事。”亞裏士多德指出,“正義是以公共利益為基礎的。”按照壹般的理解,正義是某種東西的‘平等’的概念。“[14]這種對正義的理解與中國古代有很大不同。在中國,正義和道德是不可分割的。無論是墨子“替天行道”的俠義思想,還是儒家“修身、治國、平天下”的學說,都是以國家興亡為己任、兼濟天下的人生信條。所以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註重道德人格的修養,更註重統治集團和官僚隊伍的自我約束,而不是依靠法律來約束。在西方,只要實現了平等,就可以視為正義,似乎對道德標準的要求不是很高,但更強調理性。要求每個人做好自己的工作是比較理性的,這充分考慮到了人的現有能力。說到底,真正的“修身治國”是壹個非常空洞的概念,缺乏必要的約束機制。可見,理性精神是西方法治傳統得以確立和延續的重要條件。
分析完正義的內涵,讓我們回到自然法的問題。亞裏士多德沿襲了蘇格拉底的二元法律分類法,將法律分為自然法和人法,但與蘇格拉底不同的是,他將這兩種法律的地位進壹步明確。亞裏士多德認為,自然法是指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如主仆關系、父子關系、夫妻關系就是自然秩序。自然法體現了自然正義的要求,並保持不變。它的地位高於人類法,是人類法制定的基礎。人法應以自然法為基礎,其基本原則必須符合正義。這種分類方法對西方法治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在希伯來文化廣泛滲透到歐洲大陸之後,希臘文化中的自然法思想開始進壹步發展,這就是自然法神學。猶太人相信他們的上帝耶和華與他們立約,所以他們是耶和華的選民;他們不承認世界上除了主以外的其他權威。國王的權力被視為世俗,政權最終受制於神權。因此,基督教神學體系的創始人奧古斯丁提出了“神法”的概念,從而確立了希臘與希臘之間的“自然法——神法”體系。奧古斯丁的“神法”是最高的理性,是永恒的真理,神的意誌是壹種秩序。他說,“妳(上帝)的法律就是真理”,“真理就是妳”。[15]其實他所謂的神法就是自然法的神化。壹方面,奧古斯丁指出屬人法是君主意誌的體現,是由君主制定和頒布的;另壹方面,人的法律是基於神的法律,必須服從神的法律的要求。這無形中限制了君主的權力,君主不能為所欲為。對比中國可以發現,中國古代社會大部分基本屬於世俗政治,而同時中國的傳統文化講究“天人合壹”,人與自然的分野沒有西方那麽明顯。皇帝是上帝意誌的代言人,是代表上帝統治人民的“天子”。所以皇帝在制定法律的時候並沒有壹個相對確定的尺度,因為人法和神法是壹體的。這可以從壹個重要的角度回答為什麽中國幾千年來缺乏“法治”的土壤的問題。所以,把中國傳統法治思想概括為人治或本質上的人治,也是符合事實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希臘和希臘文化確實對西方法治傳統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們中國在研究西方法治思想以推進中國“依法治國”的進程時,應始終考慮到西方獨特的歷史文化背景,特別是對西方文化中的希臘文化和希伯來文化的因素給予足夠的重視,以提取適合中國本土文化環境的西方法治思想的精華為我所用,而不是盲目照搬已有的制度,造成文化上的“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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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亞裏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1版,119頁。
[2]馬克·姚《世界文明史》(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35頁。
[③][美]波爾曼《法律與宗教》,北京三聯書店,1991。
[4]劉程華《中國音樂的魅力》,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版,280頁。
[5]《新約·加拉太書》第三章第28節。
[6]關於這壹觀點,參見於《:中國禮治與西方法治的比較研究(博士論文)》。
[7][意大利]阿奎那政治文選,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
[8]《傑斐遜選集》,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版,第58頁。
[9]《西方法律思想匯編: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27頁。
[⑩]顧純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頁。
[11]顧純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36頁。
[12][蘇]尼森薩斯《古希臘政治論》,117頁。
[13]這句話出自捷克總統瓦茨拉夫·哈維爾,引自李·:《良心與主義》,發表於思想評論網站。
[14]顧純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35頁。
[15]奧古斯丁《懺悔錄》,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版,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