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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後如何解決農民的生活保障和就業問題

土地流轉後農民生活保障和就業問題的解決途徑:

(壹)加強管理,嚴格控制征地。

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中國是壹個耕地貧瘠的國家。要用占世界總量不到1的耕地養活1/10的人口。同時,土地是農民生存的基礎,土地征收涉及經濟、社會等問題。因此,要強調“土地是民生之本”,要有節約土地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要堅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各類開發區審批的緊急通知精神,進壹步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要完善法律法規,進壹步明確征地目的,縮小征地範圍。對於那些以各種借口拒絕糾正非法建立開發區的人,應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對於已經清理的開發區,該取消的堅決取消,該減少的堅決減少。

(二)規範征收行為,對失地農民進行合理補償。

在許多國家,給予被征收土地的補償往往超過土地的市場價值,這不僅有利於保證被征收土地原有的生活水平,也有利於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目前,江蘇、浙江等地出臺了《關於落實失地農民生活補助的實施意見》、《關於做好農民承包土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若幹意見》、《關於落實3宗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補充意見》等政策法規,對保護失地農民利益做出了具體規定,收到了壹定成效。其他地方也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處理好土地開發與維護農民根本利益的關系。國家可以考慮改革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成財產權和股權。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制定符合市場經濟壹般要求的土地公平交易法,按照市場效率原則,從法律上支持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自由流動,確保農民從工業化、城鎮化中獲得合理的經濟利益。同時,認真落實《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發現征地中存在與民爭利、暗箱操作等各種違法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觸犯黨紀國法的,要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三)建立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專項用於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將有助於降低失地農民面臨的風險,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征地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轉用後的增值收益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可以考慮改革現行的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修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在土地補償資金中增設“社會保障基金”,為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提供法律依據。嚴格區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對征地采取不同的補償安置標準。對非公共利益占用的農民集體土地,除為農民辦理失業、大病、養老等保險辦法外,還應引入協商機制,由用地單位與農民集體協商確定補償安置費用。同時出臺《失地農民保護條例》,從法律法規上保護失地農民的利益。首先是最低生活保障。65438-0999國務院頒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目前,浙江等省市也出臺了城鄉壹體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國家出臺失地農民保障政策之前,各地要自覺做好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二是養老保障。農民失去土地後,要特別註意養老問題。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將對社會穩定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實施起到積極的作用。三是醫療保障。醫療科技的進步提高了醫療服務水平,在保障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同時,醫療費用大幅上漲。高昂的醫療費用是失地農民的巨大壓力。因此,醫療保障也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第四,教育和培訓的機會。美國、日本等國家非常重視普通教育和職業培訓的作用,以發揮無形的社會保障在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從1960年代起,美國頒布了許多關於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法令。通過職業培訓,提高了勞動者素質,有利於就業,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失業問題,成為社會保障不可或缺的壹部分。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教育和培訓的機會,我國農民的文化素質和知識技能較低。失去土地後,他們的競爭力非常有限,面臨很大的風險。為失地農民提供教育培訓機會,不僅可以提高農民素質,還可以減少保障資金支出,增加就業崗位。

(4)改革土地產權制度,進行農村土地經營,讓農民成為股東和市民,失地變成土地經營。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征地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必須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思維方式來討論農民的征地問題。首先要明確農民的土地產權。根據產權理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地承包權和經營權都直接來源於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農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中應屬於使用權。因為財產的所有權屬於物權,使用權是由這種物權派生出來的“準物權”。農地“流轉”而不是“交易”,不是壹個簡單的約定。事實上,在沒有對農民土地產權進行恰當界定的情況下,流轉只是壹個模糊的定義。正是在法律法規對農民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缺乏充分保護的情況下,“流轉”主體被迫以行政手段剝奪農民,這就提供了機會和依據。因此,應盡快明晰農民土地產權,建立健全“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完整產權制度,切實保護農民土地財產的合法權益。二是建立和完善平等的土地交易制度。對於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采取強制征地的方式。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參照國有土地出讓方式,建立和完善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相結合的交易制度。流轉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協議,無論是租賃土地的租金、土地的股權,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價格,都必須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土地承包經營者和投資者代表組成的協商組織協商確定,達成的協議必須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督。三是建立公平的農地流轉收益分配機制。為了讓農民從土地中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江蘇省吳中區加快推進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三大改革。該區木瀆鎮金星村率先成立蘇州第壹家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實現每戶農民當年分紅413元,次年每股分紅930元,實現了集體增效、資產增值、農民增收。在安徽蕪湖,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是土地所有權不變,通過轉讓、出租、作價入股、聯營、抵押等形式的使用權流轉期限屆滿後,土地仍歸農民集體所有。其他地方也可以參照上述經驗,允許原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經營者以土地作為資產,參與經營性項目征用土地的開發和入股經營,獲取土地升值帶來的收益。失地農民應該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讓他們從土地中獲得長期穩定的收入。

(五)加強扶持和引導,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

就業是民生之本,對於失地農民來說尤其如此。從某種意義上說,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其實就是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失地農民應統壹納入城市勞動力市場體系,統壹管理,並建立城鄉統壹的就業機制、統壹的勞動力市場和勞動力儲備制度。積極制定和實施失地農民保護性就業政策措施。出臺優惠政策,鼓勵自主創業。盡快將失地農民就業納入再就業工程,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實行減免稅。拓寬就業渠道,創造就業空間;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加工業,支持失地農民創業,鼓勵用地單位優先考慮失地農民。加強就業培訓,提高競爭力。

(六)為被征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護。

失地農民是社會弱勢群體。當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往往無力支付維護其權益所需的各種費用。這就需要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壹方面,有關部門要把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作為實踐“三個代表”思想的重要內容,盡快制定和完善失地農民保障的法律法規。壹方面,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依據和手段,糾正農村土地征收中的各種不規範行為,維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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