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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投毒案的社會反響

8月23日,京華時報發表特約評論員王雲帆的評論,批評福建高院多次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卻不判念斌無罪,而是發回重審,稱:“既然二審法院早在6年前就認定案情不清、證據不足,為什麽不直接判念斌無罪,而要去壹審法院再審?刑事司法程序之所以要設計二審,正是為了使二審法院能夠在這種審級關系中及時發現和糾正壹審中的錯誤,從而保證刑事審判的公正。如果說二審法院第壹次對壹審法院還有‘糾錯’的期待,最高法以同樣的理由發回重審後,福建高院再次發回壹審法院,不僅顯得缺乏擔當,也不符合法律精神。”8月24日,京華時報發表特約評論員王浩軍的評論,呼籲法院和公安以此案為契機,反思和糾錯,稱:“當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贏得鼓勵和贊譽的時候,我們希望這不是個案,而是對過去的制度化糾正。”

《法制晚報》8月23日發表社論,質疑該案歷時8年審理已被判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及警方的“思想工作”使念斌咬舌等疑點,要求懲處玩忽職守的公安人員。

8月25日,《北京青年報》發表檢察官楊濤的評論,認為為防止念斌案再次發生,應摒棄“公檢法聯合辦案”,使法院真正獨立辦案,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對未判處死刑的重特大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進行三審,建立巡回法庭, 並呼籲相關部門徹查本案涉及的刑訊逼供、偽造證據等問題。

《大都會時報》8月23日發表社論,引用威廉·格拉德斯通的名言“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弗朗西斯·培根的“不公平的審判,十倍於犯罪。因為犯罪只會汙染河流,不公正的審判會汙染水源。”呼籲對念斌案中失職的責任人進行調查。可以說,司法不公、有法不依是最大的司法腐敗;可以說,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不敬畏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漠視人命是最大的司法腐敗;可以說,最大的司法腐敗就是公檢法工作人員不尊重生命,不重視證據,輕視口供。可以說,最大的司法腐敗就是保全自己的面子,不珍惜他人的生命權和人格尊嚴。只是為了自己的面子,判錯了死刑就不能改判,這絕不是我們行政和法治的初衷。所以,這樣的害群之馬絕對不能容忍;因此,終審宣判念斌死刑無罪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盡快對福州公檢法隊伍中肆意踐踏法律權威和尊嚴的失職瀆職行為進行問責。

如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只作出終審判決宣告念斌無罪,而不依法追究責任,那就更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和踐踏。因此,全國法院和公檢法系統要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學習,建立健全錯案終身責任追究制,有錯必糾,嚴格執法;嚴格執法,才能依法維護司法公平正義;司法公正能夠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郭希林)

對於受害者來說,這個案子就是他們八年來的傷口。念斌無罪釋放,他們的傷口被撕開。誰是真兇,成了他們心中的死結。這就是冤案造成的嚴重後果。沒有贏家,只有傷害。從法院審判的角度,要堅持疑罪從無的理念,避免冤假錯案的再次發生。(《張延生評論》)

念斌案的悲劇可以說是“命案必破”觀念的產物。所謂“命案必破”,作為偵查機關的決心宣示,無可厚非。如果是對偵查機關的硬性要求,那就是荒謬的、反科學的。無論科技條件多麽先進,犯罪手段必然升級。證據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湮滅,這是壹條不變的自然法則。偵查手段的局限性、偵查人員的素質、犯罪分子的反抗、公眾對程序正義的期待,都是命案偵破中難以逾越的難關。在“命案必破”的反科學要求下,必然有兩種結果:刑訊逼供和刑訊逼供;或者推卸責任,認定故意殺人是自殺還是意外。(易勝華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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