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正在討論這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結合目前網上提到的案例,我做如下分析。如果案情發生變化,這些意見要根據最後的事實進行修改。
這個事件有兩個損害,所以這個事件包含兩個法律關系,而不是壹個法律關系。壹種是受害人死亡損害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是飼養動物的責任;另壹種是老虎死亡事實的法律關系,是動物園的財產損失,也構成侵權賠償關系。
先分析第壹個法律關系。受害人死亡的損害事實是飼養動物的責任。有人強調受害人是否是消費者的問題,即是否買票形成合同關系。事實上,損害是否構成侵權責任與合同關系是否成立關系不大。《侵權責任法》規定了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並沒有過多考慮合同問題,而是侵權問題。
在為這壹法律關系確定適用法律時,第壹,損害是動物園的老虎造成的,動物園是老虎的主人,是動物的飼養者,但動物園已盡到全部註意義務,不存在過錯;二、死者未買票入園,爬進虎園,爬上高墻戲弄動物,致使老虎將其拖入老虎生活區,具有重大過錯;第三,事發後,動物園履行了全部救助義務,無過錯。根據這壹事實,可以考慮適用的法律,壹是《侵權責任法》第81條,二是該法第78條。前者是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的特殊條款,後者是動物損害責任的壹般條款。因此,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適用第81條。第81條規定了過錯責任推定。損害發生後,首先推定動物園有過錯,動物園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所以不構成侵權責任,是死者自己的重大過失造成的,責任自負。
有人主張根據第78條的規定確定責任是合理的。這樣,應適用無過失責任。即使動物園沒有過錯,死者有重大過失,動物園也應承擔部分責任,以10-30%為宜。但是,雖然第81條的規定本身就是錯誤的,但既然第81條是有效的法律,就應該適用而不是第78條。根據以上分析,動物園不構成侵權責任,不賠償受害人人身損害。
然後分析第二種法律關系。對於動物園老虎死亡造成的損害,即財產損失,可以考慮適用的法律有:壹是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1條關於緊急避險的規定。當受害者被老虎拖走,遇到極端危險時,動物園未能使用其他方法避險,將其所有老虎射殺,是不得已的緊急避險措施。殺死妳所有的老虎,以避免他人的危險,造成自己的損失。根據第31條規定,緊急避險人的損失,由造成險情的人和避險受益人雙方負責。本案受害人既是造成危險情況的人,又是受益人,有重大過失,應當賠償動物園的損失。其次,可以考慮適用法律第六條第1款的規定。受害方有重大過失,造成動物園財產損失,具有因果關系,構成侵權責任,應當根據其過失程度和行為的因果力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上述兩種關於法律適用的意見中,前者更優越,更有說服力,我傾向於采用這種方法來確定責任。由於被害人的侵權債務產生於其死亡之前,其死亡後應從其遺產中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動物園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動物的死亡和人的死亡都值得同情,但更重要的是強調,在危險區域活動壹定要遵守規則,防止自身的危險和傷害。那些不遵守規則和公共秩序的人特別容易發生危險。成年人應該知道戲弄兇猛動物的後果。這個案子更能警醒這種刁民。尤其需要註意的是,人的死亡是偉大的,值得同情。對上述法律適用的分析意見,都是從法理學的角度。至於原因,可以說動物園有依法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但是否行使這壹權利取決於動物園自己。侵權責任法維護的是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的正常秩序。只要發生損害,就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確定是否構成侵權責任,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從而保障社會秩序,讓所有民事主體享有安全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