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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居家養老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提高其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城鄉社區為依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提供專業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誌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的居家養老(以下簡稱居家養老)。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生活護理服務,例如日間護理、膳食幫助、沐浴幫助、清潔幫助、旅行幫助和購買幫助;

(二)居家護理、體檢、保健指導、醫療康復、緊急救助、臨終關懷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關懷探視、心理咨詢、法律咨詢、情感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知識講座等服務。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遵循家庭負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基本保障、適度普惠的原則,構建城鄉壹體化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第五條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和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和精神慰藉的義務。

居家養老的老年人需要社會有償服務的,由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承擔相應費用。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作為養老服務的主要方式,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居家養老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

(3)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

(四)統籌規劃和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五)明確政府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的職責,加強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引導和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第七條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和計劃生育、商務、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八條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協調和實施轄區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二)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管理;

(三)落實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扶持政策;

(四)協助評估社會養老服務需求和服務質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門工作人員,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並協助對居家養老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第九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1)登記老年人基本信息,調查老年人服務需求;

(二)提供居家養老服務資源信息,收集和處理居民、村民對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三)建立走訪獨居老人制度,做好走訪記錄;

(四)協助建立基層老年人協會和老年人誌願服務隊,開展老年人互助、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

(五)教育和促進居民、村民依法履行家庭贍養和扶養義務。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發展為居家老年人服務的誌願服務組織,建立誌願服務獎勵、服務點等激勵制度。鼓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在校學生參加居家養老誌願服務活動。

倡導鄰裏互助養老,鼓勵年輕健康老年人幫助失能、失智、失能老人,鼓勵基層老年人協會和老年誌願服務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自助互助服務。

誌願者可根據服務點優先獲得居家養老服務,並享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第十壹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宣傳、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門,加強養老服務宣傳,倡導良好家風,弘揚具有寧波特色的孝文化,營造尊老、愛老、助老的社會氛圍。

倡導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積極、合理的消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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