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防洪,是指根據洪水災害的特點,預防或者減輕洪水災害的各種活動。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防洪工程設施的行為。對在防汛抗洪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群眾的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防洪意識;建立和完善水文、氣象、通信、信息遠程控制、預警和洪澇災害監測系統等防洪體系;有計劃地治理江河湖泊,建設防洪工程,提高防洪能力;加強防洪工程維護管理確保安全。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機構,其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防汛任務的市(地)、縣設立防汛指揮部,其辦公室設在市(地)、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防汛指揮部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西藏部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組成。
在汛期,鄉(鎮)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設立臨時防汛指揮機構,負責防汛抗洪和搶險救災,並接受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領導。
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第六條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時,應當有防洪排澇專項規劃或者專項論證。第七條跨市(地)的河流防洪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規劃或者區域防洪規劃,由所在地市(地)、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流域防洪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拉薩市、日喀則市、八壹鎮的防洪規劃由拉薩市、日喀則市、林芝地區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根據流域防洪規劃和區域防洪規劃編制,經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八條洪水易發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除澇規劃,組織有關部門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統,減少洪水損失。第九條依法劃定的防洪規劃保留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有明確界限和固定標誌。第十條河道整治和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防的工程建設,應當兼顧上下遊和左右岸的關系,按照規劃的整治線進行,不得隨意改變河水流向。
跨市(地)的河道規劃控制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市(地)有關部門擬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河流的規劃和整治,由市(地)、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劃撥。
河道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優先使用新增的河道整治用地。
在河道整治規劃用地和堤防規劃用地範圍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程設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防洪規劃和防禦洪水方案時,應當劃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第十三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跨河、跨堤、跨河的橋梁、道路、渡口、取水和排水設施,應當經市(地)、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實施。第十四條禁止在庫區攔河築壩,禁止在水庫淹沒線以下開墾耕地。已在庫區修建攔河築壩,經科學論證確認不影響水庫安全和管理的,經河道主管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予以保留;經確認影響水庫安全和管理的,應當拆除。
應清除水庫下遊溢洪道中的障礙物,以確保順利泄洪。第十五條禁止在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動。依法劃定的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並設置固定標誌。
在防洪規劃區內河道采砂、取土,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所在地人民政府營造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砍伐。采伐更新護堤護岸林木的,應當取得采伐許可證,並完成補植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