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燃氣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障安全、保障供應、規範經營和使用、節能高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燃氣供應保障機制和燃氣應急機制。第五條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承擔燃氣管理的輔助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六條本市鼓勵科技創新,加快推廣應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壹級燃氣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在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中,應當按照市、縣(市)燃氣專項規劃的要求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高層住宅、燃氣專項規劃範圍內的新建住宅小區以及需要使用燃氣的商業建築或者公共建築應當配備管道燃氣設施。
管道燃氣設施覆蓋區域內,不得在居民小區新建氣化站或瓶組站。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市、縣(市)燃氣專項規劃。
對燃氣專項規劃範圍內的燃氣工程建設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出具選址意見時,應當征求燃氣主管部門對燃氣工程建設是否符合燃氣專項規劃的意見;不需要出具選址意見的,規劃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燃氣主管部門對燃氣工程建設是否符合燃氣專項規劃的意見。第十條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采購,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並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確保燃氣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第十壹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燃氣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鋪設地下燃氣管道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在覆土前進行跟蹤測量和竣工測繪(非開挖施工的,應當在連接前);竣工測繪成果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後壹個月內報測繪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市工程管線綜合信息平臺。第三章經營與服務第十二條瓶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管道燃氣經營應當實行特許經營許可制度。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業務。第十三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許可條件:
(壹)符合燃氣專項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檢修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經營計劃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