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人才流動,是指通過以雙向選擇為特征的人才市場,為人才工作的單位發生變動和轉移。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人才流動和外省市人才向本市流動。第四條人才流動應當有利於經濟建設,有利於改善人才分布結構,有利於發揮人才的作用。
在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科研項目人才需求的前提下,鼓勵人才合理流動。第五條市、縣(市、區)人事部門設立的人才服務中心承擔人才流動的社會化服務和管理工作,受人事部門委托可行使部分管理職能。第六條人才服務中心通過人才市場管理和服務人才流動。
用人單位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人才的,應當通過人才市場有序進行;人才可以通過人才市場選擇自己的工作。第七條人才可以在不同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流完之後,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檔案中保留原來的所有權和身份。原事業單位人才流動到企業後,要求回到事業單位,可以按事業單位間流動處理。第八條流向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民辦科研機構或從事個體經營的人才的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由人才服務中心管理;流向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的,可委托人才服務中心對其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進行社會化管理。
流動人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齡可連續計算。第九條戶口在江北、江東、海曙三區的人才流動到本市其他縣(市、區),其人事關系和戶口是否轉移,由本人選擇;具有本市其他縣(市、區)戶口的人才流動到市直單位,在江北、江東、海曙區工作,需要轉移人事關系和戶口的,按照上調規定辦理;人事關系和戶口未轉移的,可將其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轉移到戶口所在地人才服務中心進行管理。第十條外省市來本市工作的人才,不遷戶口,由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向同級人事部門申領《工作證明》;用人單位沒有主管部門的,可以直接向人事部門申請工作托管證。
持市、縣(市、區)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住宿證明》者,可憑《工作住宿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手續,享受常住戶口相關待遇。第十壹條向人才流動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除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情形外,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給予批準,並辦理調動或者辭職手續。
由上級部門任命的,由本人向任命機關提出申請,經任命機關批準後方可流動;經法定程序任免的,按法定程序辦理免職手續後,方可流動。第十二條下列人員流動,必須經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批準:
(壹)負責國家、省、市重點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
(2)中小學教師;
(三)在農、林、漁、牧業壹線工作的;
(四)在貧困山區和海島工作的;
(五)從事國家秘密工作或者從事國家秘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
(六)經組織決定或批準,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第十三條人才流動要求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因人才流動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合同解除後人才方可流動。第十四條人才流動涉及住房問題的,應當與原單位協商解決;爭議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壹)居住在市政府直屬公房或自辦房屋,個人已按房改政策購買住房問題產權或全部產權,流動住房按已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辦理;
(2)住宅單位管理自有房屋而未購買產權的,壹般應在搬家時返還房屋,但應根據人才在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壹定的過渡期:工作年限1年以上不滿5年的,過渡期為1年;五至十年,過渡期為兩年;超過十壹年的,過渡期為三年。過渡期滿後退房。
過渡期間,單位應當執行本市規定的租金標準,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經雙方協商,租賃保證金的收費標準可在不超過三倍的範圍內適當提高。房屋返還時,原單位應盡快退還租賃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