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上地下管線井蓋的安裝施工必須符合城市道路技術規範的要求。
地下管道井蓋與基礎的連接應緊密牢固。地下管道蓋和底座應標有商標和聯系電話。不同類型的井蓋不得相互混用。第六條地下管線井蓋由產權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地下管線井蓋,制止損壞和破壞地下管線井蓋的行為。發現井蓋丟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向產權單位或者市政管理機構報告。
產權單位和市政管理機構應當開通24小時地下管線井蓋缺陷舉報熱線,並配備聯絡人員。第八條產權單位和市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地下管線井蓋維護管理責任制,配備巡查人員,定期對地下管線井蓋進行巡查。
產權單位可以委托專業管理機構對其地下管線井蓋進行維護管理。委托雙方應當簽訂委托維護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九條產權單位或者市政管理機構在檢查中發現井蓋缺損的,應當立即覆蓋;不能立即覆蓋或者存在缺陷的窨井蓋不屬於該單位產權的,應當立即采取臨時保護措施,設置警示標誌,並通知相關產權單位或者市政管理機構處理。
壹時難以確定產權單位的,由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市政管理機構辦理;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範圍內的,由當地市政管理部門先行處理;代加工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產權單位或市政管理機構接到相關單位通知或電話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地下管線井蓋。
產權單位在檢查、維護、維修、施工地下管線時,應當按照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警示標誌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業結束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第十壹條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廢舊井蓋。第十二條地下管線井蓋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由市或者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產權單位限期更換。第十三條產權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照規定修復有缺陷的井蓋的,由市或者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修復;因地下管線井蓋缺陷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事故的,產權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拆除地下管線井蓋的,由市或者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寧波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收購廢舊井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第十六條盜竊、破壞地下管道井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