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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程序。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寧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法規草案)和制定寧德市人民政府規章(以下簡稱政府規章)的程序,提高起草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的效率,保證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質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政府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法律法規起草和市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第三條市政府可以起草法律法規,制定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政府規章。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起草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應當遵循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符合本市實際需要,突出地方特色。第五條市政府對法律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制定實行統壹領導。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和評估,並負責審查等具體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東橋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起草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的具體工作,並積極配合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做好起草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的其他相關工作。第六條起草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的專項經費應當列入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年度預算,保障立法工作的正常開展。第七條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建立立法咨詢專家庫,主要由法律專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領域的專家和有經驗的基層管理工作者組成。第二章立法第八條市政府應當制定年度立法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

對於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項目,承擔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年度立法計劃,按時上報和審查。第九條各縣(市、區)政府、東橋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需要制定法規的,應當於每年115前向市政府法制辦提交下壹年度的項目報告。項目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名稱;

(二)制定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章和政府規章依據;

(四)法律、政府規章調整的對象、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確立的主要制度;

(五)起草、調研和工作日程,以及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交草案送審稿的時間;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條市人大代表、CPPCC委員提出制定法律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立法建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起草法律法規、制定政府規章提出立法建議,有關部門在立項過程中應當予以充分考慮。第十壹條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分為提請審議(制定)項目、預備項目和研究項目。

列入審議(制定)的項目,應在年內完成;列入預備項目,條件成熟的,可在年內完成;列入調研項目的,起草單位應當積極組織立法調研,做好立法前期工作。

對列入審議(制定)的項目,起草單位應於當年4月30日前將草案提交市政府審查,如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務,應向市政府作出書面說明。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立項:

(壹)擬建立的主要制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

(二)超越本市立法權限的;

(三)不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的;

(四)其他不需要通過制定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解決的事項。

立法時機不成熟的,不列入提請審議的項目和預備項目。第十三條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組織對報送的法律、政府規章、項目報告和立法建議進行全面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必要時組織召開項目論證會。在總結研究各方面立法項目建議的基礎上,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據項目申請的論證完善程度,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突出重點,統籌安排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應當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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