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維修活動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
公安、質監、安監、環保、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機動車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公平競爭,保護合法經營。第六條機動車維修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作用,提供業務培訓、技術交流、信息政策咨詢等服務,促進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規範經營,維護機動車維修經營雙方的合法權益。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平等自願、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
鼓勵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推進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促進機動車維修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二章經營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根據維修車輛類型、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進行許可。
機動車維修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四類:汽車維修業務、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業務、摩托車維修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
汽車維修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按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可分為壹級維修業務、二級維修業務和三級維修業務。
各類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具體經營項目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維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當地城市發展規劃、適合經營的維修場所;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4)必要的安全和環保措施。
上述條件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的,應當有遠離居民區的經營場所,並有與工作內容相適應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用維修車間和停車場。第十壹條申請機動車維修,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壹)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從業人員名單及資格和職稱證明;
(5)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屬於計量器具的設備設施,提供計量器具檢定證書);
(六)相關維修管理制度文本;
(七)環境和安全保護措施文本及相關設施設備證明材料。
申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還應當提交專用維修車間、設備設施、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文本等證明材料。第十二條受理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第十三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服務網點,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總部向連鎖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2)連鎖經營協議復印件;
(三)連鎖經營的操作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符合相應機動車維修經營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有效後,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予以許可,並出具相應的許可文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項目應當在機動車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的許可項目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