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律師越早介入,越能為當事人贏得合法權益。現在刑事案件的量刑越來越透明,法官自由操作的權力逐漸減少。律師在這壹領域的作用是:
偵查階段壹般是指偵查機關開始偵查,案件偵查終結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往往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包括家屬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允許會見。律師介入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幫助:
1.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告知家屬自己的顧慮,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慮,給予心理安慰。在限制人身自由之初,很多人的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突然發生變化,很多人無法承受。貧窮之下,本不該發生的事情。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說明被指控的罪名和相關法律知識。讓嫌疑人對自己面臨的困難有壹個清晰的認識,知道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
3.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從犯罪嫌疑人那裏了解到他是無辜的還是有罪的,幫助做壹些固定有力證據的工作,為以後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丟失的危險,壹時的疏忽可能導致永遠得不到有利的證據。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刑訊逼供。雖然我國的法制環境日臻完善,但刑訊逼供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甚至出現刑訊逼供、殘害致死的悲劇。如果是刑訊逼供,律師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和指控,從而有效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
5.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認識自己的行為,從而獲得立功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6.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從而很好地化解危機。
7.隨著刑訴法的修改,律師也將增加現場工作,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審查起訴階段壹般是指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並移交檢察院起訴機關,直至檢察院起訴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現階段,嫌疑人的家人和案外其他人仍然只能通過律師才能見到嫌疑人。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做以下工作:
1.會見犯罪嫌疑人,並在偵查階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協助;
2.律師可以向檢察院審查機關詳細了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者復制涉案的鑒定技術資料和起訴意見;
3.律師可以就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此罪彼罪向檢察機關提出辯護意見;如果檢察機關采納律師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或者不起訴。不起訴意味著嫌疑人提前無罪釋放;
4.即使不能達到上述目的,律師也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與檢察官交流對案件的看法,從而了解檢察官的指控思維,為成功辯護做更充分的準備。
審判階段壹般指法院受理公訴機關的起訴書,壹、二審判決生效之日。事實上,審判階段往往包括壹審和二審兩個階段。在審判階段,是律師最能發揮作用的階段。
在壹審階段,律師的工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會見犯罪嫌疑人,找出犯罪嫌疑人(現階段稱為被告人)的證據線索,為被告人收集罪輕或無罪的證據;
2.會見審判長,閱讀、復制被告人的案卷;
3.會見被告人,就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意見與被告人交換意見;向被告人講授庭審程序和庭審中應註意的事項,必要時做壹些質證演練,以便在法庭上適當配合,爭取最佳庭審效果;
4.認真研究案情,做好充分的庭審準備。聘請國內著名刑事專家,就重大問題提供權威意見支持辯護觀點;必要時可以邀請有影響力的媒體進行監督和呼籲,確保審判公正;
5.認真應對庭審,充分說明辯護理由,曉之以理,曉之以情。盡力爭取法官對辯護觀點的認可;
6.認真準備答辯,說服法官再次以書面形式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以合法的方式,通過各種渠道影響法官的觀點;
7.收到壹審判決書後,及時會見被告人,告知被告人判決的利弊,並對判決是否在上述範圍內提出合理建議;
8.如果被告要求上訴,幫助被告準備上訴。
在二審階段,辯護律師的作用;
1,查閱壹審庭審材料,審閱壹審辯護方案和辯護觀點,重新起草辯護思路;
2.與被告人見面,交流壹審得失和二審辯護思路,了解尚未發現的輕、無罪證據線索,收集有力證據;
3.積極與二審法官交換對案件的看法,努力推動二審審理(二審案件通常采用書面審理,壹定程度上剝奪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4.認真準備並積極應對庭審辯論;
5.精心準備辯護詞,以各種形式影響法官改判;
6.收到二審判決書後,會見被告人,分析判決書的利弊,引導被告人正確理解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如果被告要求申訴,積極幫助被告準備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