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數罪並罰的依據
數罪並罰主要依據刑法第69條。因為法律比較長,到處都可以檢索到,所以不再提取。
二、計算案例
例:張三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執行第五年又犯新罪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6年。同時發現自己漏罪,應該判5年。問,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上述案件的宏觀處理原則是:先處理漏罪(先減罪),再處理新罪(先減罪後並罪)。
1,不作為犯(先減後增)
原罪10年有期徒刑,漏罪5年。10和5年的總刑期是10+5=15年。應根據最高刑期和總刑期合並處罰,即10年以上,15年以下。假設最終決定執行13。張三已經執行了5年,所以還需要執行13-5=8年。
了解了上面的計算過程,妳就掌握了判決宣判前數罪並罰的計算以及刑罰過程中發現的漏罪。
2、新罪處理(先減後並)
第壹步計算,得出張三原罪與不作為犯的並罰應執行13年,新罪按照先減後並的原則處理。13減去已經執行的5年,13-5=8年,也就是還剩8年,將與新罪的6年合並計算。8+6=14年,即總刑期為14年。與新罪相比,剩余刑期高於新罪,因此刑期應為8年以上14年以下。假設最終決定執行12。算上已經執行的5年,實際執行的是17年有期徒刑。
理解了上面的計算過程,妳就掌握了在懲罰的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的計算。當然,1和2步加在壹起的計算,是刑罰執行過程中漏罪和新罪的計算。應該指出的是:
(1)如果發現新的罪名,數罪並罰必須在剩余刑期與新罪名之間,而不是在原判刑期與新罪名之間。回到案例中,我們應該比較8和6之間的大小,將它們相加,而不是10和6。
(2)如果發現自己犯了漏罪,又犯了新罪,在處理新罪時不要從輕處理。有的人會把第壹步需要執行的八年時間,放到第二步,再減五年,權重就降低了。
第三,延伸
為什麽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現壹個不作為犯和壹個新罪是不壹樣的?
從簡單的道德來看,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對壹個新犯的人的處理,應該比發現漏罪更嚴格。事實上,不同的處理方式也體現了這壹原則。但是具體的嚴格方法在哪裏呢?我們來分析壹下(這部分有些抽象,不感興趣可以跳過):
假設張三元的罪判了a年,執行b年的時候,如果認定不作為罪,應該判c年。李四原罪判了壹年,B年執行死刑時又犯了新罪,所以應該判C年。
張三還需要執行的句子範圍是:(A-B,C-B)-(A-B+C),中間(A-B,C-B)是指A-B和C-B的大數
李斯還需要執行的句子範圍是:(A-B,c)-(A-B+c),中詞(A-B,c)表示A-B和c中的大數
通過比較我們發現,張三和李四還需要執行的刑期上限其實是壹樣的,都是A-B+C,也就是說,無論是發現遺漏犯罪,還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了新的犯罪,數罪並罰的刑期都是原罪和新的犯罪或者遺漏犯罪的剩余刑期之和
當(a-b)>;=C,張三和李四還需要執行的刑期範圍下限是壹樣的,都是A-B..
當(a-b) < C時,張三和李四仍需執行的刑期範圍下限是不同的,張三是和C-B中人數最多的,李四是C,我們可以看到,當新的犯罪或不作為的刑期高於原罪剩余刑期時,李四仍需執行的刑罰範圍下限必然高於發現不作為的張三高。這時候兩種處理方式的區別就體現出來了,可以看出再犯新罪的處理更加嚴厲。
綜上所述,在數罪並罰中,發現漏罪和新罪的處理方式非常巧妙,很好地體現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則。
1,量刑上限完全取決於原罪、新罪或不作為的嚴重程度,罪行越嚴重,上限越高。
2.對於認定不作為犯罪,量刑下限完全取決於不作為犯罪的嚴重程度,不作為犯罪越嚴重,下限可能越高。
3.對於犯新罪的,量刑下限與新罪的嚴重程度和原罪的剩余執行期限有關。新罪越嚴重,量刑下限越高,剩余刑期越少,量刑下限越高。是指壹個人在接近原罪的終點時又犯了新罪,說明天改造得越少,也將面臨更高的量刑下限,這和我們的認知是壹致的。
4.代入具體數據,只需感受差異。張三原罪10年。在執行的第九年,如果他發現了因不作為而應當判處8年的罪行,他應當執行的刑期的幅度應當是1年以上,9年以下。如果他在執行第九年又犯了應當判處八年的新罪,他還需要執行的刑期範圍是八年以上九年以下。看出區別了嗎?
1.高校建造師和材料工程師考試條件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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