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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統壹法律實施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統壹法律實施辦法

發[2021]289號

為進壹步規範最高人民法院統壹法律適用,保障法律統壹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本辦法所稱統壹適用法律,包括起草和制定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公布案例、實行相似案例檢索制度、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例等促進法律統壹正確實施的工作。

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判委員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統壹法律的適用工作。

根據職能分工,各部門負責起草制定司法解釋、發布案例等統壹法律。

審判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統壹法律適用的統籌規劃、統壹推進和協調管理。

第三條司法機關辦理審判執行案件,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證據規則,正確適用法律,確保法律統壹正確實施。

第四條各部門應當根據職能分工,對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和不統壹的案件,總結經驗,通過批復、會議紀要等形式指導司法實踐,條件成熟時制定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予以規範。

第五條研究室負責指導性案例的收集、審核、公布、匯編和評估。其他部門發布的典型案例不得與指導性案例的判斷觀點、判斷標準相抵觸,不得冠名為指導性案例或指導性案例。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查找類似案件:

(壹)提交委員會和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二)缺乏明確的裁決規則或者沒有形成統壹的裁決規則;

(三)重大、疑難、復雜、敏感的;

(四)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起社會廣泛關註,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五)可能與最高人民法院同類案件有沖突的;

(六)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違法審判行為的;

(7)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八)在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了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案例;

(九)法院院長根據司法監督管理權限的要求查找類似案件。

案例檢索只能檢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

第七條對於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進行案件檢索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審判報告中說明案件檢索情況,或者制作專門的案件檢索報告。

案例檢索的說明或者報告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地反映案例檢索的結果,在合議庭評議或者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時壹並提交。案件檢索報告應隨案件歸入二級卷。

第八條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合議庭應當將案件統壹法律適用標準納入評議內容。

在審判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案件的判決支持其主張的,合議庭應當將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判決、待決案件是否屬於該類案件納入審查內容。

第九條未決案件與檢索到的指導性案例在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上相似的,合議庭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要點進行裁判。

引用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引用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但不得作為裁判依據。裁判理由部分引用指導性案例的,應當註明指導性案例的編號。

第十條未決案件擬作出的判決結果與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和法律適用標準不壹致,或者擬作出的判決結果將形成新的法律適用標準的,合議庭應當提出提交本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本院院長發現未決案件有上述情形的,應當召集本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按照程序進行討論。

前款規定的案件因保密等原因不宜在專業法官會議上討論的,報分管院領導批準後,可以直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第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部門間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部門間法律適用分歧或者重大跨領域法律適用問題。

第十二條部門專業法官會議和部門間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應當形成案件討論記錄和會議紀要。案件討論記錄和會議紀要隨案件附卷。

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紀要分發給審核委員會成員和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審核辦公室負責存檔。

第十三條各審判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管理權限,加強審判管理和業務指導,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的統壹。

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對合議庭和專業法官會議的意見與審判委員會的決定不壹致的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對審判執行實踐中出現的法律適用不壹致、不明確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和總結。審判管理辦公室要通過案件質量評估、群眾來信等方式,及時發現、收集、整理法律適用不壹致、不明確的問題。

第十四條對於通過各種渠道發現的具體法律適用不統壹、不明確的問題,審計署可以通過多種形式組織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提交審計委員會討論,以審計委員會法律適用決議的形式明確具體裁定規則。

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統壹的法律應用平臺及其數據庫,人民法院審計處、研究室、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和信息技術服務中心按照各自職能負責統壹的法律應用平臺及其數據庫的規劃、建設、研發、運行、維護和升級。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二審案件、再審案件、請示、各司法部門執行復議監督案件、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在互聯網上公開後,司法管理處應當及時組織匯編,納入統壹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

納入統壹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的死刑復核案件標準和數量由各刑事法院根據保密要求確定。

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案件應當納入統壹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司法業務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報送相關案件的專業法官會議紀要,案件應當納入統壹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

第十七條對納入統壹法律應用平臺數據庫的案件,應當及時進行檢查和清理。

各部門在工作過程中,如發現納入統壹法律適用平臺數據庫的案件無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或相關判決已被修改或撤銷的,應及時通知審計機關進行更新。

第十八條。各部門要加大司法人員業務能力培訓力度,加強司法人員法律解釋、案例分析、案例檢索和科技應用能力培訓,全面提高司法人員統壹適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法官參加專業法官會議,整理案件裁判規則等。應計入工作量。各部門、法官推薦或匯編的案例,由審判委員會確定為指導性案例,或者對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意見,由審判委員會采納,形成審判委員會關於法律適用問題的決議,可以作為績效考核的加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1 12 1起施行。

對《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統壹法律實施辦法》的理解和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統壹法律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5次會議討論通過,於2021 12 1起施行。對《實施辦法》的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簡要介紹和說明。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第二十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壹是對統壹法律適用的內容進行了概括性規定,從統壹法律適用的角度重申了辦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釋、公布案例的基本要求,以確保司法解釋和案例規範作用的充分發揮。二是進壹步明確了相似案例檢索的情形和範圍,明確了相似案例檢索說明書或報告的制作規範,強化了相似案例檢索制度的要求,促進了“相似案例同判”。三是進壹步補充和明確各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案件範圍,同時建立健全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跨部門法律適用分歧或重大跨領域法律適用問題,為法官辦理疑難復雜案件提供專業意見。四是創新解決法律適用具體問題的機制,通過審判委員會關於法律適用的決議,提高裁判規則指導的及時性和便利性。五是明確建設統壹法律適用平臺及其案例庫的要求,提高統壹法律適用和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科技應用水平,解決實踐中法官檢索無效案件信息過多、難以匯總參考的問題。

1.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中強制檢索案例的情形和範圍。《實施辦法》第六條要求,在案件審理中,除根據《關於查找同類案件的指導意見》應當查找的案件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四類案件”提出抗訴。以及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審理過程中提交的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支持其主張的案例,也要進行類似案例的檢索,以加強對“四類案件”的監督管理,回應當事人的期待,確保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法律適用上不存在差異。

在起草過程中,關於是否有必要拓寬類似案件應當搜查的情形,有人認為,類似案件需要搜查的情形已經由制度規定,沒有必要拓寬,以免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在制定過程中,認為:(1)“四類案件”是人民法院需要監督管理的重點案件;(2)《基於類別的案例檢索指導意見》對“四類案例”是否需要基於類別的案例檢索不夠明確,需要通過《專業法官會議指導意見》等相關制度推導得出應當進行基於類別的案例檢索的結論,需要明確;(3)實踐中,在審判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案件中法官支持其主張,法官不采納當事人、代理人意見、不予說明的情況廣受詬病,需要規範。最後,《實施辦法》在全面總結現有制度的基礎上,確定了應當查找類似案件的案件類型。

《實施辦法》第七條要求,類案檢索的描述和報告應當客觀、全面,反映類案檢索的結果。同時,規範了案例檢索報告的樣式,確保法院工作人員在案例檢索過程中對爭議焦點、檢索到的不同裁判意見、擬采納的意見及理由進行充分反映。

2.明確合議庭應當將案件中統壹法律的適用標準納入審查內容。《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合議庭應當將案件統壹法律適用情況納入對按照規定進行檢索的案件的評議;同時規定,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審理過程中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支持其主張的,合議庭應當將提交的案件或者生效判決、未決案件是否屬於案件範疇納入審查範圍。這壹規定是為了防止辦案法官對當事人和代理人提交的案件和生效裁判不予理睬,有效銜接《類案檢索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的當事人和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和其他案件應訴的要求,最終形成合議庭參照類案、統壹適用法律的審判機制。

3.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情況。《專業法官會議指導意見》規定,建議本院院長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包括獨立法院認為有必要提交討論、少數意見法官認為有必要提交討論的5種情形。《實施辦法》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補充明確,對於判決結果與指導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類案件法律適用標準不壹致的未決案件,合議庭應當建議院長召開專業法官會議進行討論,以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輔助辦案決策、統壹法律適用、強化監督的作用。

4.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2021,1年10月發布的《關於專業法官會議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必要時可以跨專業審判領域、審判法庭、審判團隊召開專業法官會議”。此後,許多高、中級法院建立了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普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6月,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的改革方案》,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在審判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確實存在壹些問題,如審判業務部門和巡回法庭對壹些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不壹致,各審判領域對壹些涉及刑事與民事交叉、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的法律適用存在分歧。為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部署,妥善解決上述法律適用上的分歧,此次制定《實施辦法》,吸收借鑒部分高中級法院的優秀經驗。第十壹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部門間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部門間法律適用上的分歧或者法律適用上的重大交叉問題。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和各巡回法庭行政法官共同研究部分行政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已經形成了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的雛形,此次通過制度規定進壹步明確。至於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的組成、召集、主持以及與審判委員會的銜接等,根據審判委員會的討論意見,在實踐中運行後再進行細化和明確。

5.創新解決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機制。除了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在現有制度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需要依靠具體案例來解決法律適用上的分歧,解決的方式方法過於簡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門通過具體案件解決法律適用分歧的積極性並不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實施兩年來,基於該機制收到的爭議解決申請很少。為解決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探索建立了新的具體法律適用糾紛解決機制。針對通過各種渠道發現的具體法律適用不統壹、不明確的問題,特別是在制定司法解釋或者審判規範性文件的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實施辦法規定,審判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以審判委員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的形式向各審判業務部門發布具體的裁判規則。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已從各審判業務部門收集了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標準不壹致、同類案件判決差異等問題線索70余條,全面掌握了各審判領域裁判規則不壹致的情況。審判管理辦公室已優先組織線索集中、典型的調研,並視情況組織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征求相關部門或專家學者意見,最終形成具體調研意見和解決方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與更為系統完整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工作會議紀要不同,這種機制更容易觸及分歧點。如果有成熟的,可以提交討論。經過壹項項討論,確定的裁判規則可以發布並適用於壹項項,具有程序簡單、靈活、針對性強的特點,有利於及時統壹內部裁判思路。

6.明確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統壹的法律應用平臺及其數據庫。為落實2021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點,為法官辦案提供規則和參考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各司法部門的要求,實施辦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統壹的法律應用平臺及其數據庫,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會和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應根據各自職能負責平臺和數據庫的規劃、建設、研發、運行維護和升級。 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資源為基礎,構建集法律、司法解釋、案例檢索、應用、研究於壹體的平臺,實現與現有辦案平臺的深度融合,確保安全可靠。平臺上線後,可為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國法院法官提供準確、權威的類案檢索系統,充分挖掘案件價值,通過智能分析和人工篩選相結合,快速出具類案檢索報告,提升統壹法律適用的信息化水平。

為解決現有同類案件檢索平臺提供的裁判規則不夠直觀、結果復雜、匹配不準確、檢索效率和效果不理想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還將組織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對已作出的生效裁判進行系統梳理,提煉匯編裁判規則,發布各審判業務部門的指導性案例、二審案件、再審案件、請示和復議監督案件。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助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全部納入數據庫,便於法官全面掌握和運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

《實施辦法》出臺後,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審判工作中全面貫徹落實,進壹步促進統壹適用法律,規範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確保依法公正高效審判,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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