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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建設項目本身具有資金量大、社會影響大的特點。如果項目資金使用不當、管理不善、監督不力,特別容易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經濟案件。全過程跟蹤審計貫穿於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同時要求在確定和審核管理中綜合考慮工程質量、建設工期、投資額等多種因素,采取多種方法和措施,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資目標及效益的實現。

壹、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概述

(壹)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

獨立審計機構(包括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範,運用現代審計手段,對建設項目實施期各階段經濟活動的重點內容進行實時、動態審計,找出實施期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控制成本,節約資金,確保建設項目發揮最佳效益。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更註重事前審計。有效的預審計有利於投資決策的科學合理化,有利於投資目標效益的實現,有利於建設資金的經濟、高效、有效使用。

(2)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功能。

1.審計監督職能是審計監督職能在建設項目控制過程中對信息進行跟蹤和監控的體現。建設項目內容復雜,項目管理難度大,違法案件易發,必須發揮審計的有效監督作用。建設項目全過程采用跟蹤審計,使項目建設系統全過程處於隨時監督狀態,促進項目管理目標的實現。審計人員應該從項目壹開始就介入建設項目,從源頭上避免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2.審計評價職能評價職能特別強調在其實施過程中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的客觀效果,這壹點在建設項目竣工決算中更為突出。壹般來說,審計人員按照合理的審計評價標準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審計,檢查各環節的經濟效益、技術水平和制度安排是否有利於審計目標的實現,對項目各階段的管理進行判斷、分析和評價。3.審計免疫功能審計免疫功能可以保證經濟社會的健康運行,充分發揮後續審計的作用。審計免疫功能通過主動防範,構築防線,保護整個工程建設系統免受非法侵害。跟蹤審計進壹步提高了審計人員的工作效率,突破了事後審計固有的滯後性,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4.審計服務職能服務於利益相關者,以不同主體所需信息為基本導向,分階段、多層次及時提供審計信息,是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職能的體現。灰色交易最容易發生在建設領域,審計機關要把查處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作為廉政建設的首要環節,維護國家利益,確保經濟運行安全,控制潛在風險。

二、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存在的問題

(壹)缺乏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審計大多是事後靜態審計,而新型全過程跟蹤審計是動態審計,責任大,風險大。目前,我國跟蹤審計工作仍處於探索階段,國家尚未出臺專門針對跟蹤審計的相關法律或行為規範,導致審計人員難以對項目做出* * *判斷和準確評價,很多做法也不成熟。跟蹤審計各階段的審計內容和審計方法仍存在較大爭議,尚未得到很好解決。

多頭管理

中國的建設項目由多個部門管理。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和招投標由國家發改委管理,資金撥付和財務管理由財政部監管,監管工作由建委管理。質監、監察部門對建設工程也有監管責任。眾多的監管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造成了權責不清、多頭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制度上沒有明確管理各方的職能和權限,各方權責關系不清,容易導致管理越位或不到位,制約後續審計的發揮。

(三)審計人員專業素質有待提高,審計力量不足。

與傳統審計不同,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需要更多的專業知識,審計內容和形式發生了變化,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具有更高的專業素質。但目前的審計隊伍存在以下問題:壹是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大多側重於業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忽視審計效益,其審計思維模式與現行審計制度存在壹定矛盾。二是審計人員的知識體系存在漏洞,所掌握的知識不夠全面。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的人員不僅需要掌握基本的審計知識,還需要具備規劃設計、施工技術、概算、財務、法律等相關知識。第三,審計人員的工作不夠全面。在傳統審計中,審計人員以周期為階段,不能適應跟蹤審計的全過程。全過程跟蹤審計的審計範圍不斷擴大,審計內容更廣,審計深度更深,審計頻率更頻繁,對審計人員的要求更高。同時,由於建設項目投資任務重,後續審計受審計經費、人員配備等因素影響,導致審計力量不足。

(四)偏離審計目標導致審計風險。

全過程跟蹤審計在建設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顯示出其弊端。為了更好的審計,審計人員增加了審計次數,頻繁進入施工現場進行現場審計,無形中擴大了審計人員的權限。在這種跟蹤審計模式下,審計人員很容易越權,侵犯其他管理者的權利,損害他人權益,激發矛盾,增加審計風險,不利於審計工作的進壹步開展,從而破壞跟蹤審計建立的權力制衡機制。

(五)社會審計機構造成的審計風險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為了滿足不斷擴大的社會需求,社會審計機構不斷增加審計人員的數量,導致人員構成良莠不齊。而且大部分社會審計機構都是根據業務收入使用壹定比例的提成來激勵員工。壹旦審計人員受到利益的誘惑,不能廉潔自律,審計人員不具備公信力,潛在的審計風險就會進壹步增加。

三、推進我國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的對策

(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

審計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依法審計。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跟蹤審計全過程,使審計工作有法可依,全面開展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全過程,使跟蹤審計模式更好地為建設項目服務。完善相應的審計機制,認真總結已完成的項目,暴露建設項目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找出解決辦法,加強各部門的配合與協作。探討總結中的相關問題對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全過程跟蹤審計必須常駐施工現場,有效監督施工單位施工,及時發現不合理點,有利於強化監理單位的責任意識,保證工程按時保質完成。

(二)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首先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特別是加強經濟知識的學習,熟悉建設項目的工作程序;其次,審計人員要樹立科學的績效評價觀,脫離利益,全面客觀地評價審計結果。審計機關要大力培養審計人才,積極組織學習,通過學習建設領域的相關知識,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適當引進具有實際施工管理經驗、管理和施工技術的人員進入審計隊伍,同時要加強作風建設,大力倡導“講真話、辦實事、求實效、重實際”的工作作風。

(三)全面實施合同審查制度,強化內部控制制度。

合同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項目投資審計和項目風險管理的重要依據。合同審查和簽訂是事前控制的重要內容,可以確定項目的目標,有效避免審計目標偏離原來的正確定位。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將使其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發揮應有的監督管理作用,控制審計目標,保持正確的工作軌道,使審計人員和管理人員各司其職,更好地完成整個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

(四)加強對委托外部審計的項目審計的監督管理。

借助社會審計力量,不僅可以減輕審計工作量,緩解審計人員的緊張情緒,還可以加強管理水平,提高審計效率,擴大跟蹤審計的覆蓋面。招標選擇信譽好、審計實力強的社會審計機構,關鍵在於選擇和管理審計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外部審計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制定壹系列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對審計人員進行約束和獎懲。

全過程跟蹤審計是壹種新型的建設項目審計,它不僅能積極發揮審計的各項職能,達到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和合理利用投資的目的,而且能有效控制建設項目的審計風險,最終為建設單位提供有力的信息。因此,推進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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