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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了解的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有哪些?

1,《建築法》2、《建築許可證》:包括施工許可和資質。3.施工許可: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

工程建設涉及的環節很多,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都可能發生糾紛。工程建設糾紛的解決需要相關法律法規作為依據。那麽,工程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在工程建設中,相關人員應該熟悉哪些工程建設法律法規?

工程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1)建築法

1.建築許可證。包括施工許可和資質。

(1)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申請施工許可證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土地使用證。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

3如需拆除,拆除進度應滿足施工要求。不是全部。

建築企業已經確定。註意順序。

5.有施工圖設計文件,並已按要求審查。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辦理了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手續。

7 .按規定應委托監理的項目已委托監理。

8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工期小於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工程合同價的50%,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提供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單位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工程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

在建建設工程因故暫停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暫停施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築工程復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暫停壹年的工程復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因故不能開工或者暫停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超過六個月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

(2)資質。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設備;

4.竣工工程業績。

2.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承包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並將工程直接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建築法》提倡建築工程總承包,禁止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2)承包。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業企業出借資質。

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或者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分包給他人。

允許兩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包。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營業執照範圍承攬工程。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關註總分包商對建設項目的責任。

3.建築工程監理。

(1)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國家規定了強制監理的工程範圍。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2 .大中型公用事業項目。指工程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項目: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項目。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項目必須監理;五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為保證住宅質量,對基礎和結構復雜的高層住宅和多層住宅應進行監理。

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5.國家規定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指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及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2)建設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監理合同。

註意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這些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強關系。

4.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

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也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建築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應有設計方案。

5.施工質量管理

熟悉各方的質量責任。

(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屋建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出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1.房地產開發與建設。

(1)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確定。符合計劃;我們應該堅持舊區重建與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二)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的依據:簡單理解。

1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2.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3.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4.基礎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5.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3)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35%。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實施。

(4)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房地產開發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驗收。

住宅小區等組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應按上述規定和以下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1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2.城市規劃要求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3.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

4 .拆遷安置計劃的實施情況;

5 .實施物業管理。

住宅區可以分期驗收。

2.房地產管理。

(1)房地產項目轉讓。出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完成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拆遷補償安置尚未完成的,相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2)商品房預售。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根據提供的預售商品房,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項目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完成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3)商品房銷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出示委托書。

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定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單位。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定。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簽訂預售合同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競價階段。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招標發包。不允許肢解發包,不允許強迫承包方低於成本價競爭。合理工期不得隨意壓縮。

(2)施工準備階段。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獲得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在使用前應經過審查批準;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3)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相關招標人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原始資料。裝修和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4)竣工驗收階段。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完成了建設工程的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檢測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資質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2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繪、水文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3.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體系,加強員工培訓;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制度,嚴格過程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4.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監理工程師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查的方式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5.建築工程質量保修。

(1)保修證書。承包商應向施工單位出具質量保證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2)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1基礎設施: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墻防滲漏,5年;

3加熱和冷卻系統,分為兩個加熱和冷卻階段:

4 .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保修責任。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建設工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確定使用年限。

6.工程質量的政府監督管理。

管理單位的管理範圍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建設工程質量

國務院及全國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專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進行考核。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許可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築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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