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討論壹篇關於“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論文

討論壹篇關於“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論文

論農民工權益的法律保護

所謂農民工權益,是指暫時或長期離開農村土地到城鎮從事非農生產的勞動者的基本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和社會權利及其合法利益。農民工權益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憲法承認和賦予的公民基本權利。這是作為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第二,農民工作為城鎮非農產業的勞動者,也應當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勞動者的權益。因此,以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勞動者的勞動權為核心,是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根本出發點。

壹、農民工權益受損原因的法律分析

當前,農民工權益保護在壹定程度上存在損害和缺失,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1,立法制度供給不足。壹是保護缺乏基本點和制度支撐。法益缺失、權利受損、農民工權利救濟不力,表面上看是現行法律政策的問題,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戶籍制度的合法存在,限制了公民的流動。沒有法律保障的遷徙自由,讓農民工成為城市的二等公民。即使農民工進入城鎮,他們在選擇居住地、就業、教育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權利也有很多限制。二是法律條文的制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因為勞動法規定的過分原則給執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也使得勞動法的很多規定難以執行。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比較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使得勞動法在很多嚴重違法行為面前顯得形同虛設。第三,從法律體系來看,尚未形成門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相互協調的法律體系。由於缺乏勞動法配套的法律法規,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勞動關系運行相關的重要領域進行明確規範,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後難以尋求救濟。

2、行政執法的不作為手段。首先,執法體系的城市取向使得壹些城市只把農民工當作勞動者,而不是城市社會的成員。壹些地方政府甚至制定政策,侵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限制他們在城市的流動和就業。雖然近年來情況有所改善,但在壹些領域和壹些環節仍存在問題。其次,壹些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行政不作為”的問題,即在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不依法查處,事前預警機制較少,甚至自身的壹些行政行為也在侵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3.堵塞了司法救濟渠道。司法保護是實現農民工權益的最後保障。然而,目前我國對農民工權益的司法保護存在諸多弊端,不能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壹是勞動爭議“先仲裁後審理”的制度越來越不適應爭議處理的需要。其次,勞動爭議案件屬於民事案件範疇,適用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而大部分農民工文化素質較低,取證和質證能力有限,導致他們無法舉證或弱勢。三是法律援助手段薄弱。

4、工會維權組織的缺位。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的壹個重要原因是農民工權益代表主體的缺失。由於缺乏壹個真正代表自身利益,能夠爭取和維護自身權益的組織,農民工在權益保護方面的話語權較少。目前我國只有少數農民工能夠加入各類企業的工會,大部分農民工還沒有發展成為會員。正是由於缺乏有效的組織,農民工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各謀其策,各自為政,難以形成維權合力。

二、農民工權益法律保護的路徑選擇和機制完善

第壹個方面:立法保障——加快制度創新。

首先,要改革戶籍制度,逐步建立城鄉統壹的就業制度。目前,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已經成為農民進入城市的壹道門檻。世襲的戶籍制度不僅限制了農民自由流動的權利,也使他們失去了平等的就業機會和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因此,必須改革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打破城鄉壁壘,使各種生產要素自由流動,逐步建立城鄉統壹的就業制度。為了將農民就業納入整個社會就業體系,有關部門應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如用戶籍制度或身份證管理制度取代戶籍管理制度,將農民的職業培訓、子女教育、勞動保障、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清理城市就業、就學和醫療等方面對農民的歧視性政策,使農民逐步融入城市。

二是構建完善的勞動法律體系。現行勞動法對農民工權益的壹些規定比較籠統、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給壹些用人單位留下了可乘之機。解決的辦法是在具體的勞動立法中細化。其中,以下幾個方面亟待解決:壹是應盡快制定《反就業歧視法》,明確禁止壹切不分能力的就業歧視,包括勞動力的城鄉歧視,保障農民工的平等就業權利。二是加快制定勞動合同法和集體合同法,強化農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第三,抓緊制定《工資支付條例》,建立企業工資保障基金制度。第四,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將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納入城市社會保障範圍。

第二個方面:執法保護——制約行政權力。

對於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或不行使公權力所造成的後果,需要建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制度。我國法律對行政權力的制約乏力,導致壹些人濫用行政權力,行政工作人員侵犯農民工權益而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因此,必須明確監管主體的責任和權限,建立嚴格科學的執法監管機制。

要加強勞動監察部門在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方面的配備和支持,強化勞動處罰。勞動行政部門執法不力是導致農民工權益問題不斷的重要因素。因此,應該加強勞動執法,明確勞動部門的責任,賦予其執法權。

第三個方面:司法保護——建立司法優撫制度。

建立勞動法庭或勞動法庭,專門進行勞動審判。借鑒國外勞動爭議司法機構的做法,設立專門的勞動法庭或由專業法官和兼職法官組成的勞動法庭,按照專門的勞動訴訟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勞動法律關系有其明顯的特殊性。勞動關系不同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勞動關系的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因此,用民事程序解決勞動爭議是不合適的。設立專門的勞動法庭或勞動法庭,有利於提高法院案件的專業化程度。同時,加快案件審理步伐,縮短案件審理周期,逐步建立相關案件快速裁判機制。

規定處理勞動爭議的特殊程序。與民事和行政訴訟程序不同,勞動爭議訴訟程序有其特殊性,應在現有訴訟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專門的規則。壹是改變現有的“先仲裁後訴訟”制度,建立類似商事仲裁的“仲裁或審判”制度,以節約成本,提高解決勞動爭議的效率。第二,擴大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爭議中的適用範圍,加大對各種資源占優勢的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第三,在訴訟費用的承擔上,法律明確規定,所有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壹律延期審理,判決時申請執行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盡量降低農民工獲得司法救濟的門檻,從而降低訴訟成本,使農民工能夠有效、方便、快捷、經濟地獲得公正的司法保護。

構建法律援助渠道。解決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援助需要政府和社會組織共同承擔。首先,政府相關部門應該為農民工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前給予他們更多的法律援助。第二,政府應為農民工維權提供資金支持。第三,建立公益基金等民間慈善組織。通過廣泛的社會捐贈,解決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的問題。四是各類法律援助機構要簡化程序,及時受理農民工申請,支持農民工權益司法救濟。

第四個方面:組織保障——完善維權組織。

在農民工權益保護方面,需要增加他們的自主組織和博弈能力。首先是對工會的保護。因為工會是維護工人階級利益的合法組織,而農民工是兼職兼農,又因為他們的權益主要是在工作場所受到損害,所以可以嘗試將農民工的權益保護納入工會的保護範圍。同時,將修改現行的《工會法》,使工會真正成為農民工的代言人。二是建立專門的農民工協會,實現農民工享有自身利益和強有力的組織保障。農民工協會主要由當地政府出資,用人單位按農民工工資比例繳納部分資金,成立類似於消費者協會的民間組織,負責咨詢、調解本地區農民工侵權問題。

  • 上一篇:蘇軾的人生經歷是怎樣的?
  • 下一篇:統壹校服的意義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