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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解釋“國有股代表”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

為貫徹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建設壹支高素質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隊伍,根據《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現就進壹步加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推薦的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第壹,充分認識加強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的重要性。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國有股代表是指代表中方國有股,由中方國有投資者依法委派的合資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中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由代表中國國有資產的投資者向合營企業推薦,並由合營企業董事會根據合營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合法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包括中方不推薦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直接聘用的人員)。加強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對於維護中外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合資企業的經營質量,進壹步改善投資環境,促進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近年來,隨著中外合資企業的不斷發展,各地積極探索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積累了有益的經驗。總體而言,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履職情況是好的,也是比較好的。但是,在部分人員中也存在壹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夠高,不適應合資企業發展的要求;有的不熟悉國際規則,不會與外方合作;有的缺乏敬業精神和責任感,未能很好地履行職責;有的甚至以損害我國合法權益為代價謀取私利,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這些問題需要我們重視和認真解決。

(3)加強對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重點是提高素質,強化激勵和約束。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合資企業的特點,建立和完善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和推薦、培訓、考核、管理和監督辦法,逐步實現管理的制度化和規範化。

二、認真做好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拔和推薦工作。

(四)中國國有股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思想政治素質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自覺維護國家、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掌握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具備金融、外貿、科技和法律知識;中國國有股代表應具有較強的經營決策和資本運作能力;高級操作人員應具有較強的管理、組織和執行能力;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堅持原則,善於與外方合作;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有壹定的工作經驗和管理企業的經驗。

(5)要把黨管幹部原則與董事會選聘經理人員、經理人員依法用權結合起來。委派中方國有股權代表或者推薦中方高級經營者,應當由中方投資者提出人選,按照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權限綜合考察後決定委派或者推薦人選。中國國有投資者應當依法向合營企業委派或者推薦人員。

(6)選派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要把組織考核推薦與引入市場機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結合起來。要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拓寬選拔的視野和渠道,盡量通過企業管理者人才市場,采取內部競爭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選拔人才。積極探索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素質評價和資格認定的具體辦法,逐步建立職業資格認證制度。

(7)實行受托責任制。中方國有投資者應分別與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簽訂委托書。明確委派或推薦人員的任期、目標、責任和權利,以及嚴重違約、損害中方國有投資者利益應承擔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必要時應經司法機關公證。本《意見》下發前,已經簽訂了責任書,要根據實際情況進壹步規範和完善。如果沒有簽名,必須重新簽名。

(8)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根據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確定,任期屆滿,經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繼續委派或推薦,可以連選連任。壹般來說,中國國有股代表在同壹企業任職不得超過兩屆。要促進合資企業之間、合資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中國國有股權代表與高級管理人員的合理交流。

三、加強對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

(9)根據“九五”期間全國企業經理培訓計劃的要求,中央組織部和國家經貿委制定了符合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特點的培訓計劃,並組織編寫了必要的培訓教材。各級經貿委要認真組織實施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培訓。

(10)實行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培訓證書制度。將對擬聘用人員進行崗前和脫產培訓。培訓結束後,由授權機構組織考試,考試合格者發給資格培訓證書。今後,所有新的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都將獲得認證。“十五”期間,未取得資格培訓證書的在職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要抓緊培訓,經考核合格後頒發資格培訓證書。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證書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更換中國國有投資主體。

(11)完善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職培訓制度。采取在職學習和脫產培訓的方式,加強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中國國有股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每屆任期內接受必要的脫產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果作為中國國有股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獎懲和任職的依據。

(12)豐富完善培訓內容。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的基本內容應包括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國家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工商企業管理基本知識、會計法規和財務管理基本知識、企業經濟效益分析與評價知識、國際投融資、企業國際化經營以及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等。要改進訓練方法,提高訓練質量。

四、加強對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

(13)明確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中國國有股代表首先要對中國國有投資者負責,認真貫徹中國國有投資者的意圖,確保中國國有資產的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同時,我們要對合資企業負責,保證其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中方高級管理人員應對合營企業董事會負責,按照合營企業章程賦予的職責,認真組織實施合營企業董事會的決議,搞好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同時,也要對推薦單位負責,防止損害中國國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4)根據合資企業的特點,規範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其收入與經營業績掛鉤。中國國有股權代表的報酬由中國國有投資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其所承擔的責任和工作成果確定和支付。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名義工資由合營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協商確定,由合營企業支付;中國國有投資者可以根據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風險責任和收入來確定其實際薪酬水平。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醫療、養老、失業、住房等社會保障制度。

(15)建立請示報告制度。中國國有股代表應在合資公司召開董事會前,及時向中國國有投資者報告會議議題,聽取他們的意見。在合資公司董事會的決策中,中國國有股代表應準確、完整地貫徹中國國有投資者的意圖。高級管理人員應定期向中國國有投資者報告合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無論是中國國有股代表還是高級經營者,如果有重要問題,都要及時向中國國有投資者匯報。

(16)加強對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監管。合營企業中方董事長、總經理任期屆滿,或在任期內被撤換、調動、辭職或解聘的,在征得合營企業董事會同意後,應依法進行審計。重視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的問題認真核實處理。充分發揮合資企業黨組織、工會和職工的監督作用。

五、完善對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考核。

(17)根據委托書中的約定,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中方國有出資人組織實施。年度考核壹般安排在合營企業年度財務報表之後,任期考核在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結束時進行。考核期間,中國國有股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將向中國國有投資者撰寫書面述職報告。中國國有投資者以壹定的方式了解和核實被評估對象的業績及其經營業績。

(18)探索建立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科學評價體系。中國國有股代表主要考核其參與合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維護中國國有投資者合法權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投資收益等情況。對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考核經濟效益、管理水平、技術進步和維護合資企業全體投資者權益的情況。

(19)對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要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評價,按照優秀、稱職、不稱職劃分不同等級,建立業績檔案。要註重考核結果的運用,使之成為獎懲和任用的重要依據。對考核優秀的,要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由於工作不負責任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給合營企業或國有資產造成損失的,根據責任大小和情節輕重,給予壹定的經濟處罰;經考核確認為不稱職的,應當依法撤換;對以中國利益為代價換取個人利益的,或因失職瀆職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經查實後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六、加強宏觀指導,明確管理責任。

(二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各級組織、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中方國有出資人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將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納入企業經理層整體建設,加強宏觀指導和管理。各級經貿部門要認真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搞好培訓,不斷提高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素質。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監督中外合資企業國有股東權益的行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方國有出資人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分配和獎勵政策。

(21)堅持“誰投資、誰委派(推薦)、誰管理”的原則。出資人要切實擔負起加強管理的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嚴格要求、嚴格監督、嚴格管理。同時要支持他們的工作,關心和註意解決他們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問題,通過完善的管理留住和吸收人才。合資企業較多的,可設立董事會等管理機構,負責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委派(推薦)和管理。

(二十二)各地接到意見後,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要認真調查研究,積極探索加強中國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的途徑,總結經驗,及時解決新情況、新問題。

(二十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和聯合管理委員會主席、副主任、委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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