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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只要違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吧?原因?

1.對有違法行為的人民警察給予行政和刑事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違法處罰或者收費的;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人民警察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受行政處分的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四)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五)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賠償。”

二、人民警察的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違法違紀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的內部行政處分。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有違紀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已構成犯罪但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人民警察行政處分是指警察機關依法對違法違紀的警察給予的內部行政處分。它是公安機關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對違法違紀的公安民警給予的行政處分,也是被處分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之壹。從責任主體看,行政法律責任對應的是行政違法;從責任的內容來看,行政責任與違法違紀相聯系。相應地,行政處罰是人民警察因違反行政法紀規範而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行政違法行為造成的法律後果。

2、人民警察行政處罰的特點

人民警察的行政處罰責任屬於內部行政紀律處分;人民警察的行政處罰是壹項獨立的法律責任;人民警察的行政處罰是警務人員行政違紀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三。對人民警察行政處分的種類

《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了人民警察的行政處罰種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壹)警告,是指對犯有壹定錯誤或者過錯的警務人員給予警告、訓誡的行政紀律處分。(二)記過是指對警務人員已經實施的錯誤行為的登記。也直接影響到當年警員的選優評先資格的行政處罰。

(3)記過是指對已經實施的錯誤行為進行登記並記入個人檔案的壹種行政行為,直接影響當年評選壹等功資格,影響工資和職務晉升。

(四)降級,是指行政機關對犯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錯誤的個人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

(五)辭退,是指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警察,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事部門提出處分意見,經審批後,撤銷其職務,不再擔任該職務。

(六)開除,是指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警察,經過法定程序並有合法理由,由警察機關或行政機關開除公職的壹種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或者取消警銜。”受處分期間,不能享受正常晉升職務和級別,受到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級別。因為警銜只在人民警察中實行,不涉及其他國家公務員。因此,在統壹適用於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中,不宜降低警銜、取消警銜。警銜降級處分只是針對警銜管理,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相提並論。

除行政處分外,在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管理活動中,還有對公務員個人作出的定級、考核、降職、撤職、撤銷、晉升、增資、辭職、辭退、退休等涉及其個人權益的具體人事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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