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案例環節
2019 1月,孟先生和陳女士經人介紹,彼此產生了好感。溝通過程中,孟先生通過微信、支付寶以紅包、轉賬的形式,共計花費陳女士12萬元。後因感情不和,孟先生要求陳女士償還戀愛期間花費的654.38+0.2萬元,但陳女士認為這654.38+0.2萬元是孟先生贈與,雙方各執壹詞,最終訴至法院。
第二,法律的解釋是合理的
(壹)法院判決
庭審中,陳女士主張戀愛期間孟先生送給她的1.2萬元,並提供了相應的聊天記錄。孟先生提供了8萬元的轉賬記錄和借條,證明該筆轉賬是借款,其余4萬元除了轉賬記錄無法提供其他證據。最後,根據《民法通則》第66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65438條規定,
(2)為什麽孟先生不能追回花在陳女士身上的剩余4萬元?
根據《民法》第668條,貸款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除非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也就是說,要形成借貸關系,借貸雙方需要就借款達成壹致,並形成書面或其他形式的借據。孟先生雖提供了4萬元的轉賬記錄,但無法提供借條、聊天記錄或備註等其他證據,無法證明該筆款項為借款,故法院不能支持其請求。
(3)戀愛期間什麽樣的轉移可以認定為“借用”?
情侶借貸關系的法律認定與普通借貸關系基本相同,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壹是雙方是否有借款的約定,主要以借條的形式;二是貸款是否實際支付。也就是說,轉賬記錄只是證明這筆錢是否實付的依據。為了證明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借款,需要提供借條、聊天記錄或相關筆記等證據證明借款的意思。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是以同居或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受贈人應在雙方分手後返還(如彩禮)。
(4)什麽樣的轉移可以認定為戀愛期間的“贈與”?
情侶之間的紅包和轉賬都很特別。從司法實踐來看,極有可能被認定為贈與,尤其是200元以下的紅包,壹般被認為是用來表達愛意的。此外,在情人節、七夕、520、戀人生日等特殊日期轉賬,尤其是“520”、“1314”、“999”等與戀人愛情語言高度壹致的,通常會被認為是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
(5)戀愛期間如何避免財產損失?
愛情是美好的,戀愛過程中難免會互相轉賬。男女雙方都應該以誠相待,不應該有戒心,但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建議您在轉賬時保留好書面證據、聊天記錄或相關筆記。第壹,大額轉賬最好保留白條和收據;第二,註意在聊天記錄中註明轉賬的借款性質;三、巧用紅包和轉賬附言的功能,善加備註“貸款”“這是妳的錢”等類似的話;四、盡量轉賬1,000元、1,000元等整數金額,避免1,365438元、520元等特殊金額;五是支付彩禮等款項,雙方協商過程中註意保留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2.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