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壹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的人承擔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所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什麽情況下,侵權人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27條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壹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所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當妳在上述情況下侵權時,可以依法減輕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否則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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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的核心歸責方式是承擔侵權責任。主要方式如下: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7)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財產侵權壹般是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人身侵權壹般是停止侵害,賠禮道歉。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參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7)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上述侵權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高度危險責任的主體是?參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七條。
第六十九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營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戰爭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壹條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二條持有、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持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經營者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利用高鐵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遺失、遺棄高度危險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物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品委托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五條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非法持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盡了最大註意義務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的,應當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六條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品儲存區域造成損害的,可以免除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對賠償限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如何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為什麽不能確定侵權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七種情形的連帶責任。根據本法規定,侵權人在下列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1)***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2)教唆犯、幫助犯、行為人的連帶責任。該法第九條規定,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3)***與危險行為人的連帶責任。本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以上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行為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4)單獨實施的行為,足以引起所有行為人的連帶責任。本法第十壹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且各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5)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的連帶責任。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六)高度危險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非法占有人的連帶責任。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丟失、遺棄高度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品委托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持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盡了最大註意義務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的,應當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7)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連帶責任。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從上述規定來看,本法對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和個人之間形成勞務的侵權責任沒有規定連帶責任,而是采用了替代責任,改變了現行司法解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 * *屬於危險行為。本條的規範目的是為了減輕證明受害人因果關系的困難。在解釋同壹危險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時,不應偏離本規範的目的。除了基本要件外,還有* * *和危險行為兩個重要要件。壹種是* * *參與實施了對被害人* * * *有害的行為;二是因果關系不明,即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此外,* * *與危險行為人之間沒有故意接觸也是* * *與危險行為的消極構成要件,可以有效區分* * *與危險、其他* * *與侵害。
我國最新侵權責任法與以往侵權責任法的差異及其對責任的影響。首先,明確“產品責任”的性質是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缺陷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民法學者普遍認為,產品責任是壹種特殊的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法》首先規定了生產者的侵權責任。該法第四十壹條明確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法律還規定了銷售者的侵權責任。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應商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的上述規定比《產品質量法》第41條和《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的“賠償責任”更加明確。“侵權責任”不同於“違約責任”。它是基於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是直接違反法定義務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因此,無論是消費者、使用者還是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有直接合同關系的其他第三人,受害人都可以就因使用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賠償。就舉證責任而言,只需證明產品的缺陷和損害與缺陷產品的使用之間的因果關系即可。
二、沒有排除適用“產品責任”的規定。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了生產者排除產品責任的三種情形,即生產者能夠證明其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不存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投入流通時,科技水平無法發現缺陷的存在等。,且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這三種除外責任。從立法程序來看,最終頒布的法律刪除了“依法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內容。也就是說,從《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只要產品缺陷確實造成了他人損害,生產者就不能免責。從法律適用原則上,同級法規定“新法”優先於“舊法”。因此,從該條款來看,無論是否投入流通,生產者都必須承擔產品缺陷造成的侵權責任,加重了企業的責任,促使企業提高產品質量意識。為了平衡受害人、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有效補救措施的,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款也是“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基礎。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比,經營者采取措施發現嚴重缺陷並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告知消費者《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為消費者提供了更高層次的保護,更符合產品質量合格、可靠性標準不達標的新形勢,鼓勵企業在發現產品存在缺陷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
第三,因第三人過錯造成的產品缺陷可以追償。
《侵權責任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運輸者、倉庫等第三人的產品責任,但明確規定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向第三人追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致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這壹新規定明確了造成產品缺陷的第三人的過錯責任,保護了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合法權益,也發展了“產品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和“因銷售者過錯造成缺陷的產品,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的規定,體現了民事責任歸責的新要求,符合產品制造分工日益復雜多樣的實際情況。
四、“產品缺陷風險”可以提前介入。
“產品缺陷危險”是指產品缺陷可能產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後果,但尚未發生損害後果的情形。《產品質量法》只對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提供救濟措施。《侵權責任法》不僅調整了已經造成損害的情形,還規定了產品缺陷風險的責任承擔形式。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方有權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及時排除和消除缺陷產品的損害危險,防患於未然,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五、懲罰性賠償適用於“產品責任”
懲罰性賠償是法院做出的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懲罰性賠償是最嚴重的民事責任形式。懲罰性賠償是在補償性民事責任的基礎上增加賠償責任,意在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國家通過強制手段對責任人的財產造成損失,以達到懲罰的效果。《侵權責任法》以新的方式規定了“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既賠償了消費者,也懲罰了責任人。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而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壹規定,壹方面提高了受害者獲得賠償的積極性,另壹方面通過榜樣的作用,懲罰過去的行為,以遏制未來類似的行為。這無疑對壹些缺乏社會責任感的經營者有很大的震懾作用,讓他們不敢輕舉妄動。與之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有懲罰性賠償條款相比,《侵權責任法》新增條款作為立法亮點,引起了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極大關註。從可操作性來看,需要進壹步明確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瑕疵”的界定應該更加謹慎。如何證明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知道”,值得思考。
六、“產品責任”作為侵權責任應優先考慮。
《侵權責任法》在第壹章“總則”確立了“侵權責任優先”原則,即侵權人對同壹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由侵權人先承擔侵權責任。在法律實踐中,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可能同時產生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有時幾種法律責任不能相互替代。當這些法律責任都以財產給付為前提時,可能會出現行為人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全部財產責任的情況,因此應優先考慮產品責任。這是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延續和發展。《食品安全法》也體現了民事責任優先的精神。產品責任優先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以人為本、以消費者為本、以受害人為本的法治理念。通過加害人的損害賠償,使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得到補償,真正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
七、“產品責任”適用於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我國現行法律首次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產品責任也適用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侵犯人身權益包括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但不包括財產權。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按照財產損失給予賠償。《侵權責任法》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還是比較原則的,比如“精神損害嚴重”的標準,需要通過案例指導進壹步規定或者進壹步明確。但這壹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明確規定,將對產品責任的追究產生積極影響。當人們因產品缺陷遭受精神損害時,可以通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救濟。,而受害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賠償以獲得救濟和安慰。精神損害賠償兼容撫慰性、補償性和懲罰性,既是對受害人精神權益的民事權利救濟,也對侵權人表現出壹定的經濟懲罰性效果,以示制裁和勸誡。因此,精神損害賠償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消費者的精神權益,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