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明確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金融。互聯網金融性質的認定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礎。如果不清楚問題的本質,就去分析建立模型,然後得出結論,就會導致混亂,誤入歧途。
二是明確互聯網金融與點對點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定義、內涵和外延。這為制定相關法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對《指導意見》中“點對點借貸”的定義進行了分類,明確了法律性質,進而指出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比如《意見》規定,點對點借貸的類別為“個人點對點借貸(P2P點對點借貸)”。這意味著這類平臺首先要接受立法和司法監管,充分發揮立法和司法的作用,降低監管成本,然後再用行政監管,也就是銀監會的監管。另壹種是“網絡微貸”。這意味著“互聯網企業”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但不能自己貸款。他們要通過自己控制的“小貸公司”進行小額貸款,網絡小貸要符合現有的小貸公司監管規定,由銀監會監管。從其定義上界定了“點對點借貸”的兩種模式:壹種是信息平臺,從事信息中介服務;另壹種是小貸公司平臺,本質上是小貸公司。這兩類都是受銀監會監管的。
第三,明確規定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產品和開展其他信托業務,必須符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要求。這意味著信托機構不能通過互聯網違抗既定的法律制度。《指導意見》還特別強調,要認真甄別客戶,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不得向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戶銷售產品。
四是明確互聯網金融的商業模式。《意見》明確,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經營模式是融資、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經營模式。
五是明確互聯網金融的意義和作用。《指導意見》肯定了互聯網金融在促進小微企業發展、擴大就業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
六是明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特別是賦予點對點借貸平臺、股權眾籌平臺、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合法地位,支持金融機構建立互聯網金融平臺。
第七,明確了依法創新。《指導意見》從保護和堅決打擊兩個層面推進互聯網金融合法化。比如強調互聯網公司要依法依規設立互聯網金融平臺。這是對壹些不法分子壹直無視現有法律體系,打著創新旗號突破法律條文禁止的有力回應。
第八,鼓勵從業者相互合作、協同發展,特別是保險業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合作。這意味著,未來將鼓勵互聯網金融企業充分利用保險行業的特點,消除創新中的風險。與保險合作、與擔保機構合作不同,保險是消除風險,擔保是轉移風險。
九是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概念和原則。《指導意見》按照現有分業監管進行相應的互聯網金融創新進行監管。
十是明確了工信部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監管職責和監管對象。比如,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不僅要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手續,還要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的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的監管。兩個部門根據職責制定相關監管規則。
第十壹,明確存管機構是銀行、金融機構和審計機構。如“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本機構應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本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客戶的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審計結果應向客戶披露。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規則。“這個規定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財產權利,通過這個措施,可以防止互聯網金融欺詐性地剝奪投資者的財產。
十二是從完善相關財稅政策、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等方面為促進互聯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提供保障,特別是從加強對從業人員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保護和鼓勵創新,也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
第十三,充分體現了2008年危機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的監管理念。這個概念非常適合互聯網公司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比如,點對點借貸、眾籌不是金融機構,不形成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只是提供信息服務。因此,不宜采用審慎監管方式;傳統的保護性監管也不適用。傳統的保護性監管存款保險制度並不包括互聯網金融的所有主體。最後貸款人制度是央行向商業銀行貸款的制度,不存在互聯網金融的主體。因此,這些制度並不適用於互聯網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