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處罰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處罰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消防管理,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糾正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違反消防法律行為的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四條對違反消防法行為的處罰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停止控股、停止生產經營;

(4)拘留。第五條違反消防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

(壹)建築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後不合格的,可處以工程預算總額0%-3%的罰款;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可處以工程預算總額1%-3%的罰款;

(三)使用或者開設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公眾聚集場所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六條違反消防法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責令停止持有,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七條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裝飾裝修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消防法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警告。

經營場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壹)火災隱患未及時消除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證疏散通道和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倉庫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第九條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十條電器產品、燃氣器具的安裝或者布線、管道鋪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第十壹條違反消防法的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警告、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第十二條違反消防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以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拘留:

(壹)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的;

(二)違法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的;

(三)謊報火警或者阻止他人報火警的;

(四)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五)拒不執行消防指揮員的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六)因過失引發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 上一篇: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什麽?
  • 下一篇:信用風險控制基礎知識有哪些需要掌握的重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