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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

第壹條為有效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政府)的主要領導,自治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政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和處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有失職或者領導責任的。

(壹)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包括農業機械安全事故);

(三)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七)文化、體育、經營活動和集會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預防和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分類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政府在預防重大安全事故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防範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或其委托的政府分管領導召集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應做出決定,形成紀要,並指定專人負責實施會議確定的預防措施。

(二)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設備和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

(三)制定本地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經主要領導簽署後,報上壹級政府備案。

(四)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查處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並向上壹級政府報告。法律法規對調查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並及時妥善處理,同時向上壹級政府報告。

(六)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委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第五條政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部署防範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領導和相關部門的安全責任,並將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作為考核相關領導政績的主要依據。

(三)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門、本系統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和防範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措施,並監督實施。

(四)對超出職責範圍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並立即向同級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依法采取緊急措施,包括責令停產停業,並向同級政府報告;

(5)實施行政審批(包括審批、核準、許可、登記發證、頒發許可證、竣工驗收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對有關安全生產經營事項進行審核;對已批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符合安全條件的,應當按規定撤銷原批準;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從事相關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權限予以查封、取締,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六)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報告,服從同級政府的指揮調度,參與或者配合事故的救援、善後和調查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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