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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審理超範圍行醫?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超越主體和範圍實質上是無證行醫,因為每壹個從事其專業執業的專業醫師都必須持有《職業資格證書》,超越了專業範圍,即處於無證行醫的狀態。

1.《醫師執業註冊執業範圍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

“醫師執業註冊的類別必須以取得醫師資格的類別為準。依法取得兩項以上醫師資格的醫師,除下列兩種情形外,只能選擇壹個執業類別和壹個相應的專業範圍註冊從事執業活動。醫師不得從事超出執業登記範圍的其他職業的執業活動。”

我國對醫生的執業範圍和類別有嚴格的限制,不能隨意更改。醫學是壹門非常嚴謹的科學,也是壹項風險極大、關系到患者生命健康的事業。不同的專業需要不同的理論知識、熟練的專業技能和具體的醫療條件。

就是不同的病需要不同的專業醫生來看。比如頸椎間盤突出的患者,由神經科醫生進行神經阻滯,針灸師進行針灸,理療師進行理療,骨科醫生進行手術。他們的治療理論和操作手法完全不同。

國家通過立法嚴格規定醫生的資格,以提高醫療質量,保護醫療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這就是為什麽《執業醫師法》要對“診療科目”進行審批和登記,《執業醫師法》要對醫師的執業場所、類型和範圍進行登記的原因。並要求醫師按照上述規定從事執業活動。

擴展數據

合法行醫

1.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2.取得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在醫療機構執業,開展醫療服務。這篇文章包含兩層意思:1。醫務人員必須是合格的醫務人員,並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和地點內執業。2.上述人員必須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執業。

3.依照《醫師和中醫個體開業管理暫行辦法》取得個體行醫資格的人員和依照《中醫個體開業管理補充規定》取得個體行醫資格的人員,在其註冊的範圍和區域內行醫。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為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全科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管理。根據這壹規定,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務人員在農村行醫。對於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國務院尚未制定管理辦法,後者可由當地政府組織或當地村委會認定。

非法行醫

1.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的。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在醫療機構外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的個人行為。

3.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超出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從事的醫療服務活動。

4.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從事的醫療服務活動。

5.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超出註冊診療範圍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的。

6.醫療機構雖然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其從業人員是沒有執業證書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的人員。

7.醫療機構雖然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其從業人員是跨學科人員從事的醫療服務活動。

8.在診療活動中利用封建迷信和所謂的“特殊功能”。

9.所謂的使用計算機程序的診斷和治療活動。

10.其他非法行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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