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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臺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健康持續發展,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制定本辦法。仲達咨詢公司查閱了文件,得到了以下信息。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6月26日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26日起施行。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健康持續發展,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6年第3號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6月26日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26日起施行。

李部長

2006年1月27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健康持續發展,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投資的農村公路新建、改建項目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

文章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因地制宜、經濟實用、註重環保、確保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其中,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建設;村道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按照自願、民主決策的方式組織建設。

第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根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分期建設重點,按照簡便、實用的原則和國家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保證質量,降低建設成本,節能降耗,節約土地,保護生態環境。

國家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第七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農村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章標準和設計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公路建設標準。

縣道和鄉道壹般應當按照等級公路建設標準建設;村道的建設標準,特別是路基路面的寬度,要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來確定。

第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的技術指標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對於工程艱巨、地質復雜的路段,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降低縱橫指標,適當收窄路基寬度。

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擴建。橋涵工程應采用經濟、適用、方便的結構型式。路面應選擇能就地取材、易於施工、有利於後期養護的結構。

第十壹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置,提高公路的抗災能力。在陡巖、急彎、沿河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提高行車安全性。

第十二條

二級以上公路工程或者中型橋梁、隧道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他項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圖壹期設計。

第十三條

四級以上的農村公路工程和橋梁、特大橋、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項目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的工程設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章建設資金及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將逐步實行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融資機制。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受益單位向農村公路建設捐贈,鼓勵利用冠名權、路側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公路建設,鼓勵企業和個人為農村公路建設捐贈。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損害農民利益,不得以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迫農民勞動和備料。確需農民投勞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征得農民同意。

第十八條

中央財政農村公路建設補助資金應當用於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農村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中提取咨詢、評審、管理、監督等費用。補助資金可以以獎代補的方式發放,也可以預撥壹部分,待項目驗收後再全部發放。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設資金要按時到位,並根據工程進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財政部門的審計檢查。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二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向公路沿線鄉(鎮)、村公布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社會監督。

第四章施工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用地應當依法納入農用地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需要拆遷的,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補償標準應當公開。

第二十四條

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有群眾集資、農民投勞或者扶貧資金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不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指導和監督。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編制符合農村公路建設實際情況的招標文件範本。

第二十六條

對規模較大、技術復雜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橋梁、特大橋、隧道工程,應當單獨招標,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在同壹鄉(鎮)範圍內多個項目招標。

第二十七條

縣道建設項目招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鄉道、村道建設工程招標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壹組織,也可以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進行。

招標結果應當在當地公示。

第二十八條

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梁、隧道等工程,應選擇持有國家規定資質證書的專業隊伍施工。路基改造和公路附屬工程可以在保證工程質量的情況下,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組織當地農民參與施工。

第二十九條

二級以上公路或者中型以上橋梁、隧道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已經完成相應的前期工作,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視同批準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路面、橋梁和隧道工程應主要采用機械化施工。

第三十壹條

農村公路建設單位負責工程質量管理。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明確質量責任,落實質量保證措施,加強質量技術管理。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十三條

公路、橋梁、特大橋和隧道工程加鋪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應當設置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書。質量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質量保證金壹般為施工合同金額的5%。

質量保證金由建設單位交付,建設單位應設立專門賬戶妥善保管。質量缺陷責任期滿,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後,質量保證金應當返還施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發生工程質量或者安全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不得隱瞞。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的指導。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組織農村公路建設的質量監督工作。沒有質量監督機構的,可以成立專門小組,負責組織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聘請技術專家或者群眾代表參與監督工作。

在農村公路施工現場,對工程質量的主要控制措施應設立公告欄,便於社會監督和舉報質量問題。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工程監理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進行監理,也可以以縣為單位組成壹個或幾個監理組。有條件的,通過招投標方式,委托社會監督機構進行監督。

農村公路工程監理應重視技術服務和指導,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人員,加強現場質量抽檢,確保質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項目驗收

第三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中的縣道、橋梁、特大橋、隧道竣工後,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受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公路項目驗收情況進行抽查。

第四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可以合並進行。

縣道壹般按項目驗收;鄉道、村道可以鄉(鎮)為單位分批組織修建。

第四十壹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通車,並可按要求開通客運班車。

第四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應當落實養護責任和養護資金,加強養護管理,確保安全暢通。

第四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竣工(移交)驗收辦法》和《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的具體方法和程序。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過程中,強行向單位和個人集資,強迫農民出工備料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通報批評責任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不按時到位或者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通報批評責任單位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資金撥付,並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降低征地補償標準,拖欠工程款、征地拆遷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驗收或者質量鑒定不合格即開通交通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

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未依法招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中發生質量違法行為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五十壹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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