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實施。第三條執法檢查應當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註重實效。第四條執法檢查的對象是本級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是指負責執法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組織和單位。第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應當選擇若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組織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執法檢查項目主要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執法檢查建議;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中反映的問題;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相對集中的質詢;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5)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執法檢查建議。第六條執法檢查可以檢查壹部或者多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也可以檢查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或者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第七條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每年第壹季度擬定,經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項目、時間和重點內容。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執法檢查計劃進行部分調整。第八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托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條執法檢查應當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組成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執法檢查組成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成員中確定,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負責被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除外。
執法檢查組的工作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中確定。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有關人員、有關專家和法律法規實施主管部門的人員參加具體工作。第十條執法檢查組成員和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組織實施執法檢查的相關機構應當收集和研究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的材料,為開展執法檢查做好準備。第十壹條執法檢查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包括執法檢查的目的、範圍、組成、內容、方法和步驟、時間安排和要求。
執法檢查實施方案由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制定,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
執法檢查開始三十日前,應當向法律法規實施主管部門下達執法檢查實施計劃。第十二條執法檢查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實踐,深入群眾,充分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通過聽取匯報、實地走訪、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發放問卷、查閱資料等形式,了解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必要時,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調查或者檢驗檢測。第十三條執法檢查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
執法檢查組應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主管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施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